委任书的效力和解除委任的相关法律规定

 

资料来源:

https://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8072604551

 

https://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3073001067

 

 

委托书(委任)当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依民法第 528 条 称委任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事务,他方允为处理之契约。
第 531 条 为委任事务之处理,须为法律行为,而该法律行为,依法应以文字为之者,其处理权之授与,亦应以文字为之。其授与代理权者,代理权之授与亦同。
第 535 条 受任人处理委任事务,应依委任人之指示,并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报酬者,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为之。
第 544 条 受任人因处理委任事务有过失,或因逾越权限之行为所生之损害,对于委任人应负赔偿之责。

 

——

 

解除委任

 

依民法第549条规定,当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随时终止委任契约。当事人之一方,于不利于他方之时期终止契约者,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因非可归责于该当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终止契约者,不在此限。您可随时终止委任契约,但可能须负损害赔偿责任。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