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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7岁?14岁?刑事责任年龄要不要下调?_哔哩哔哩 (゜-゜)つロ 干杯~-bilibi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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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老师在知乎的相关文章:

罗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与升高性同意年龄矛盾吗?刑法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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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老师的论述观点倾向于现实主义,认为应该适当下调。


下调年龄是偏向于现实主义

但不是真正的现实主义

(试图解决现实问题而没有看到现实问题具体是什么。)

犯罪学是刑法学的眼睛

未成年人犯罪总数是持续下降的(9年)

整个恶性刑事犯罪的总数也是持续下降的(20年)

刑罚绝不应该以报应为首要目的,甚至就不应该以报应为目的

如果我们原则上就无法让一个人弃恶从善,只有通过加大刑罚力度才能遏制犯罪。

那在刑罚大趋势是轻缓化的过去二十年恶性犯罪率是如何(显著)下降的?

现实是我们有能力有手段在严刑峻法之外减少犯罪。

我们能通过一定的手段改造人,这不是乐观,这才是现实。我们需要发展心理学教育学犯罪学监狱学社会学来控制犯罪。"犯罪是有规律的可控制的",这是一个事实判断而非一个价值判断。

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李斯特

而且罗翔老师提到了一个词,"自由意志"。

古典刑法学派认为精神病人与幼童没有"自由意志",无法真正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

这在所谓的性承诺年龄当中是同样适用的。

甚至在北大pua,蓝鲸游戏,斯德哥尔摩综合征等问题中同样适用。

也即没有或丧失了自主判断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责任很难判明。

我认为罗翔老师依然是倾向于古典学派的,无论从他对死刑的看法(死刑是对罪犯的尊重——康德就是古典学派的代表),还是一些道德感极强的言论。

依然是古典学派的那一套。

核心是,人有自由意志,就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这不仅是罗翔老师或者古典刑事学派的观点,这是人类的道德直觉与目前大多数国家的刑法基本预设。(用霍金的话说,这东西是伴随著演化过程而来的幻觉。)

然而从事实出发(从犯罪学出发)的社会刑事学派,完全否认人有真正按照自己意愿行事的能力。

也即任何人都没有"自由意志"。

犯罪的原因只有三个,遗传,自然环境,社会环境。

一切人的一切行为(乃至一切思想)都是这三个因素的结果。

所有人都在被这三个因素完美pua(因为事实上物质世界没有其他因素了)。

如果你具备和某个犯罪者完全相同的这三个因素,你也会犯相同的罪行。(也可以解释你为什么是个有点小骄傲的无神论者,而在沙特无神论者那么少。)

所以,犯罪者没有道德责任,所有人都像精神病人一样,被某些我们无法控制的因素控制著。

无论行善还是作恶,都不是真正由我们自己决定的。

如果考虑了所有导致犯罪的客观因素,且有一种因果必然性的信念。我们就会发现,任何罪犯的行为都是没有客观存在的期待可能性的(张明楷老师经常用的概念)。

所以惩处犯罪不是为了"恶有恶报",而是为了保卫社会。

在这个意义上,判定如何惩罚的依据不再是你已经做了什么,而是你未来可能会做什么。

如同菲利所说,如果一个人犯了罪,被判了20年牢狱生活,那20年过后,他就应当被释放,哪怕他依然有危险,哪怕他从未悔改。因为按照报应刑的理念,他已经付出了他应该付出的代价。

可是他依然是危险的。

这可以说是废弃了罪刑法定的原则。(不同的人犯了相同的罪,依照危险性不同可以给予不同的刑罚。)(反正个体没有道德责任(放弃报应刑),如果对方不会继续犯罪,还关著干嘛。。)

什么是现实主义,这才是。是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类的自由尊严都视为无物。

是可以以对社会具有危险性为由,监禁精神病人甚至批量处死。同理也可以用于未成年人。(墨索里尼政府和希特勒政府,用的就是社会刑事学派(虽然有些偏离))

将法律视为社会净化的工具,惩罚人乃至处死人,和拍死苍蝇没有区别。(还是主观判断你有没有危险性)(纳粹这一套毕竟是过了点)

道德感如此之强的罗翔老师,永远不可能真的是一个现实主义者。

毕竟,现实主义者不可爱。

恰巧,罗翔老师喜欢的《复活》讨论过这个问题。

甚至在《战争与和平》中都有专章讨论。

如果罪犯是不可抗拒地被遗传和环境塑造出来的,我们如何对其使用报应刑?(我们如何对杀人的机器说出杀人偿命?对机器的道德指责是可能的吗?)

对机器的态度是修好了就能继续用。花多长时间修好无所谓,机器成熟不成熟无所谓,没必要给所有机器制定统一的维修时间。有机器程序错误杀了个人,有机器程序错误砍了个树,杀人的十天修好了,砍树的花了半年,修好为准,不是干了什么为准。(只不过人这部机器稍微复杂了一点。)

以及,维修成本过高,经济条件有限的时候,报废处理也可。

恰好,罗翔老师喜欢的另一个人。以赛亚伯林。

评价托尔斯泰时,用的就是刺猬与狐狸。

罗翔老师认为狐狸更好。

而托翁,是想当刺猬的狐狸。

两者的纠结与深邃程度,还是托翁更高一筹。

但罗翔老师到底是更可爱一些。

不过,就这个问题而言,我个人认为真正的正义是不需要"刑事责任年龄"这个东西的。

在心理学中,儿童的道德发展是有几个阶段的。心理学老师在上课的时候,给我们了一个问题。

虽然这个年龄划分一定程度上符合了事实,孩子确实不一定有判断是非的能力,真正敬畏生命往往是从某一天接触到同类(乃至亲人)死亡开始的。

人类对死亡这个概念的认识都是在朦朦胧胧中逐渐形成的,莫名就有了生死之间大恐怖。

但我们对正义的追求无非就是最后达到一个符合群体预期的最优解。

我是主张在经济允许的情况下进行矫正刑的。(毕竟报应无意义)

经济条件不允许,就尽量矫正,在隔离,矫正,处死中间取一个平衡值就行。

一切以各方利益的平衡为准。我们要顾及改造的费用,纳税人的意愿,改造的评价标准,再犯率之类的各种因素。(就算杀人犯矫正完了出来是千分之一乃至万分之一再犯,如果这个体系能做到,自然也是可以做的。而且应该在权衡之下做的越来越好。)

当然,这一切应该以事实为准。也就是谁的危险性更高,谁是现阶段可以被改造的。

以及现阶段强制收容之类的措施是一塌糊涂。不是有没有去消除危险性,而是基本上没有去消除。

可塑性强是强一点,压根儿不去塑,那是个人都会不满。

刑罚的目的不是为了让坏人付出代价。

是为了让坏人变成好人。

为了这个目的,我们客观上可以让坏人付出更大的代价。

以惩罚为目的的矫正。

和以矫正为目的的惩罚。

到底还是不同的。(我略微乐观一下吧)

我们愿意为古典学派献上我们的敬意。

但我们必须做更重要(更正确)的事。

把犯罪视为疾病,以对待疾病的方式对待犯罪,确实不太可爱,甚至可能会引发道德上的不适感。但这是我们新的正义,建立于事实之上的正义。


有些朋友真的是听风就是雨,听一句就是一句……

这么一个学界都存在很大争议的问题,你觉得十几分钟能说清楚吗?一个法理上的问题,你给一群没有法学基础的人解释,三两句话能说清楚吗?他只是捡最简单通俗的一部分,有选择性地说了个结论而已。

他觉得要下调,但下调之后具体怎么规定呢?12岁的孩子被定罪了之后怎么处理(肯定不是跟成年人一起关监狱啊,可不可以监外执行呢?死刑肯定还是不行的呀),基本的权利怎么保障,有没有可能轻判轻罚,(这就是刑诉法的问题了),关起来要不要特殊教育,放出来以后还要怎么保证他融入社会?他没在视频里说出来不代表他不知道没想过啊,

你觉得他是被民意裹挟著要断送未成年犯罪者未来这个思路吗?不是啊。你们说的那些道理人家不懂?我上学的时候听他讲的最多的就是监禁的弊端,让我们看肖申克的救赎,给我们讲体制化……

只不过这个问题牵涉太广,人家没在那一个视频里全都说出来,说到底很多人都觉得调刑事责任年龄就是改一个法条改一个数字的事,但我们都清楚并不是那么简单,罗翔比我们更清楚。

搞搞明白,当有些网民义愤填膺地说下调年龄的时候,他们的意思是这些小兔崽子也都该死;当他们这些学者讨论下调年龄的时候,他们的意思是责任要承担,但具体怎么承担还要从长计议。

顺便,其实这事根本不用他特别讲,去年年底的时候立法委(抱歉这里有个用词错误,应该是法工委)就已经在筹备讨论刑事责任年龄调整的问题了,不管最终结论如何,起码说明这个问题真的有必要一说。

哦多说一句,看前面答案看到一个脱粉的,我觉得更是好笑。

学术领域没有偶像和粉丝谢谢。


就说一个可能出现的情况吧看看到底有多奇怪。。

假设刑事责任年龄下降到12岁,性同意年龄提升到16岁。

这时候,一个15岁11个月的女高中生和一个12岁1个月的男初中生发生关系,请问这个12岁的初中生是否既是强制猥亵的受害者,又是强奸的加害者?

再把高中生换成男的,把初中生换成女的会怎么样?法律规定女性是可以成为强制猥亵的犯罪主体的,难道这个女孩子,被强奸的同时又强制猥亵了对方?

又或者双方都是男性呢?怎么,还得看姿势来判断哪个是受害人?万一一前一后还交换过呢?还能判断吗?

所以说这得出多少特殊条款才能解决这些混乱啊。。


由于未成年,心理和生理上都不成熟,对犯罪和世界的认知不健全,也没有承担责任的能力,很多案件在刑罚上对未成年犯罪采用教育、引导为主的惩罚措施。

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保护未成年,没什么毛病。

但在近几年连续到曝光的未成年人犯罪中,我们看到了法律对这些恶魔的容忍,因为即使是故意杀人、强奸等之类的重罪,也可能会因为年龄不追究事责任。

14岁作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在我国已经实行了40年时间,但是在这期间,各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变化,而我国青少年犯罪年龄整体呈下降趋势,他们的心智相比于之前成熟更早了。

我们可以看到的是,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都把未成年人犯罪当作特殊的群体加以看待。

美国在19世纪末,最早成立了所谓的青少年法庭。英国有个叫「恶意补足年龄」的方法,就是7至14岁的青少年犯了重罪,如果可以拿出证据,证明其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那么即使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照样可以追究责任。

如何追究青少年刑事责任的问题,或者调整刑事责任年龄,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在慢慢探索,而这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比如,就像很多人提出的,责任年龄是否可以修改为生理责任年龄和认知责任年龄。对生理上不满14周岁,但综合评判其认知年龄达到14周岁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的确都还有很大的探讨空间。

与此同时,我们当然也并不认为,降低刑责年龄就一定能减少和抑制犯罪。

只是说,处罚未成年,提高他们的犯罪成本,和社会家庭「拯救」未成年并不矛盾。

我们也绝对承认:家庭、学校、法制教育……一环环的缺失魔鬼般地凑在一起,让未成年孩子的孩子举起了屠刀。

拯救,当然也很重要。

用一位网友的话来结尾:

只有家庭、校园、司法、社会机构都做到该做的,并且能在一方缺失后,起到替代性角色作用,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

未成年,本该健康成长的年纪,别让他们被迫「作恶」。


无法赞同罗老师的观点,我对于一句名言有了更深刻的理解「没有犯罪学的刑法学是没有边界的」。

罗老师这次的问题恰恰在于他犯了自己所批判的错误,以逻辑推导代替经验事实。而「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

无论是罗老师所称「乐观主义」还是「现实主义」,都是基于一种对于人性的片面归纳——这只是一种理论而没有任何数据证明,而它们的理论基础也很简单:人性究竟是善是恶?从而推导出刑事政策应当在此问题上持改造或者惩罚的态度。

知乎上很多人讨论法律问题喜欢以「你不懂人性」反驳,这其实和罗老师的这段论证有一样的问题:为什么你假设的人性是对的?你有什么证据来证明呢?这其实就是古典刑法学派的弊端:通过理论来推断理论。「一本书、一支笔、一瓶墨水就可以做刑法研究了」。

而科学革命以后,法学之所以成为了科学,就是在方法论中大量吸收实证研究方法。举个例子:我要证明未成年人的人性究竟是什么,不是按照什么「现实主义」「乐观主义」的理论,而是去做心理学、教育学的研究,通过犯罪学的分析,得出结论。刑法学的研究,要的不是人性本善/本恶的推理,而是以犯罪学等社会科学为基础,形成各种各样的实验报告和访谈结果。

现在要求推动修法的原因是因为出现了一些极端案例,我们可以类比为理工科实验中出现了各种异常数据,而暂时无法查明原因,我们应当做的是个案分析,找出原因,而不是直接修改理论,做理论推理。(我不是理工科,比喻可能有疏漏)

在未成年人责任能力问题上,刑法教授的角色应当建立在其他学科的实验报告上,现在,我们需要的是一个教育学专家或者心理学专家,给我们讲述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的具体情况,需要犯罪学专家分析各种极端案例的原因。在他们的实验结论基础上,再决定是不是要修改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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