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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7岁?14岁?刑事责任年龄要不要下调?_哔哩哔哩 (゜-゜)つロ 干杯~-bilibili?b23.tv罗翔老师在知乎的相关文章:
罗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与升高性同意年龄矛盾吗?刑法罗翔?zhuanlan.zhihu.com罗翔老师的论述观点倾向于现实主义,认为应该适当下调。
下调年龄是偏向于现实主义
但不是真正的现实主义
(试图解决现实问题而没有看到现实问题具体是什么。)
犯罪学是刑法学的眼睛
未成年人犯罪总数是持续下降的(9年)
整个恶性刑事犯罪的总数也是持续下降的(20年)
刑罚绝不应该以报应为首要目的,甚至就不应该以报应为目的
如果我们原则上就无法让一个人弃恶从善,只有通过加大刑罚力度才能遏制犯罪。
那在刑罚大趋势是轻缓化的过去二十年恶性犯罪率是如何(显著)下降的?
现实是我们有能力有手段在严刑峻法之外减少犯罪。
我们能通过一定的手段改造人,这不是乐观,这才是现实。我们需要发展心理学教育学犯罪学监狱学社会学来控制犯罪。"犯罪是有规律的可控制的",这是一个事实判断而非一个价值判断。
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李斯特
而且罗翔老师提到了一个词,"自由意志"。
古典刑法学派认为精神病人与幼童没有"自由意志",无法真正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
这在所谓的性承诺年龄当中是同样适用的。
甚至在北大pua,蓝鲸游戏,斯德哥尔摩综合征等问题中同样适用。
也即没有或丧失了自主判断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责任很难判明。
我认为罗翔老师依然是倾向于古典学派的,无论从他对死刑的看法(死刑是对罪犯的尊重——康德就是古典学派的代表),还是一些道德感极强的言论。
依然是古典学派的那一套。
核心是,人有自由意志,就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这不仅是罗翔老师或者古典刑事学派的观点,这是人类的道德直觉与目前大多数国家的刑法基本预设。(用霍金的话说,这东西是伴随著演化过程而来的幻觉。)
然而从事实出发(从犯罪学出发)的社会刑事学派,完全否认人有真正按照自己意愿行事的能力。
也即任何人都没有"自由意志"。
犯罪的原因只有三个,遗传,自然环境,社会环境。
一切人的一切行为(乃至一切思想)都是这三个因素的结果。
所有人都在被这三个因素完美pua(因为事实上物质世界没有其他因素了)。
如果你具备和某个犯罪者完全相同的这三个因素,你也会犯相同的罪行。(也可以解释你为什么是个有点小骄傲的无神论者,而在沙特无神论者那么少。)
所以,犯罪者没有道德责任,所有人都像精神病人一样,被某些我们无法控制的因素控制著。
无论行善还是作恶,都不是真正由我们自己决定的。
如果考虑了所有导致犯罪的客观因素,且有一种因果必然性的信念。我们就会发现,任何罪犯的行为都是没有客观存在的期待可能性的(张明楷老师经常用的概念)。
所以惩处犯罪不是为了"恶有恶报",而是为了保卫社会。
在这个意义上,判定如何惩罚的依据不再是你已经做了什么,而是你未来可能会做什么。
如同菲利所说,如果一个人犯了罪,被判了20年牢狱生活,那20年过后,他就应当被释放,哪怕他依然有危险,哪怕他从未悔改。因为按照报应刑的理念,他已经付出了他应该付出的代价。
可是他依然是危险的。
这可以说是废弃了罪刑法定的原则。(不同的人犯了相同的罪,依照危险性不同可以给予不同的刑罚。)(反正个体没有道德责任(放弃报应刑),如果对方不会继续犯罪,还关著干嘛。。)
什么是现实主义,这才是。是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类的自由尊严都视为无物。
是可以以对社会具有危险性为由,监禁精神病人甚至批量处死。同理也可以用于未成年人。(墨索里尼政府和希特勒政府,用的就是社会刑事学派(虽然有些偏离))
将法律视为社会净化的工具,惩罚人乃至处死人,和拍死苍蝇没有区别。(还是主观判断你有没有危险性)(纳粹这一套毕竟是过了点)
道德感如此之强的罗翔老师,永远不可能真的是一个现实主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