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谢家湾小学校长刘希娅建议,要建立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预防和发现机制,防患于未然。她建议,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信息资料库并实现全国联网、公开,与未成年人相关的工作岗位不得录用有性侵犯罪记录者,加强未成年人预防性侵教育,普及防性侵的相关法律知识。


这个建议是有来源的。

2013年10月24日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其中第28条规定就提到了这方面:

对于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对于判处刑罚同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活动,禁止其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

早在七年前,司法机关就意识到这个问题,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危险性和高再犯率的认知已经达成共识。刘校长的建议是这项规定的进一步完善,把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链条延展到性侵罪犯重返社会之后了。

我们应该探讨的重点不该是这样的建议应否得到支持,而是要继续追问,还有什么可以做而没做的?近几年未成年人性侵案件频发,得到了媒体大量的曝光,每一次的悲剧都牵动所有人的心,可如果法律不能及时给予有力的回应,那悲剧只会一再上演。

环看域外,各国的司法实践已经给我们趟了一条道出来,我们要完善立法加强保护可以借鉴一下别人的经验。比如美国的《梅根法案》、英联邦的「性侵犯罪登记制度」等。

1994 年 7 月 29 日,7 岁的美国新泽西州女孩梅根,被邻居杰西——一个刚搬来此地、有过 两次前科的性犯罪分子诱骗至家中,惨遭强奸并被杀害。「梅根事件」发生后,震惊了整个新泽西州。在社会的不断呼吁和努力下,1996 年 5 月 17 日,时任美国总统柯林顿签署了「梅根法案」。这项法案要求所有有「性犯罪」前科的人必须到当地警察局报到、注册。社区居民有权上网或者 到警察局追踪本地性罪犯的姓名、居住地点,而且可以将性罪犯的资料公布于众,等等。

英格兰当局为了保护儿童免遭性侵犯罪,要求设立性侵犯罪者名册、有条件地公开性侵犯者资料、对求职申请进行刑事犯罪记录查询以及禁止性侵犯者从事与儿童有关工作。与美国的《梅根法》不同的是,公众无权查阅英格兰的性犯罪者的登记资料,立法者拒绝通过网站没有限制地广泛向公众披露性侵犯罪者的资料。然而,1997年8月英国内政部颁布一项法令,允许警方对有犯罪记录的恋童癖者进入某地区时,向当地居民发出警告。

爱尔兰于2001年通过了性犯罪法案,规定所有被判为性犯罪者必须在7天内向警方报告他们的姓名及住址,同时当他们地址发生变更或居住于另一地址超过7天时(包括外出旅游),也得立即向警方报告。

加拿大联邦政府于2004年制定了国家性侵犯罪者登记法令(SOIR ACT)。该部法律就信息披露的许可权、信息准确性以及保护性犯罪者的隐私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加拿大皇家骑警为性侵犯罪者登记制度的管理机构,即只有获得皇家骑警的正式批准才能进行登记,并且登记的前提是必须掌握了具体的性犯罪情况。

澳大利亚性侵犯罪者登记制度从2002 年起开始推行,并由联邦刑事侦查局负责全国侵犯儿童罪犯名册。各州政府负责掌握性侵犯罪者在该地区的行踪动态,并将收集的资料通过刑事侦查局提供给其他政府分享。截至2011年3月,澳大利亚共有12596名登记在册的性侵犯罪者。

纽西兰政府在2014年底引入了性侵犯罪者登记制度。其中的信息由纽西兰警方负责维护,并分享给那些涉及到儿童安全的政府部门如「司法矫正部」「社会发展部」「房屋建设部」「儿童、青少年和家庭协会」等。

其实国内公安部门在记录犯罪案底方面跟国外的登记制度是比较类似的,只不过这样的记录只封存在公安系统内部,普通民众看不到,也没有渠道去看。可如果真的公开这些信息,有人也担心会因此断绝刑满释放人员的自新之路,他们甚至可能在重返社会失败之后被逼向反社会的极端。

所以我有个不成熟的小建议,不妨折中一下,参考律师在执业前要去当地派出所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做法,要求所有涉及未成年人工作的岗位在上岗之前都自愿去派出所开一份「无性侵犯罪记录证明」,能开出来就干,开不出来大家就都懂了。既不侵犯你隐私,也别让你蒙混过关,不是很好么?


这一建议,我是支持的,国内有前期基础工作的准备、国际上有成熟经验、理论上有合理依据。

2019 年 2 月,最高检发布《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要求建立健全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可以看到,性侵犯罪资料库的建设是有前期探索的。

对性侵犯罪者进行追踪、公开其信息供民众查询,这一做法在国际上也有颇多可以借鉴之处。

以明尼苏达为例,法律要求满足一定条件的性侵犯罪者接受「掠夺性罪犯注册」(predatory offender registration)。被注册的罪犯,在刑满出狱后,依然有义务在规定期限内定期向警方报告自己的居住地,不得擅自改变实际居住地。政府可以将此类罪犯的个人信息和居住地址公开,让民众提高警惕。

例如,在这个网站就可以查询登记在案的「掠夺性罪犯」,可以按照邮政编码精确查找特定区域被登记在案者:https://coms.doc.state.mn.us/publicregistrantsearch

随手输了个邮编,展示一个例子。这位兄台,对不起,以上关于你的个人信息不受法律保护,我放在这也就放了。

至于限制就业方向,诚然,公民平等就业权受到保护,我国法律也鼓励帮助刑满释放人员融入社会。但性侵犯罪具有再犯危害性大的特点,对其进行有别于一般犯罪的矫正和特殊预防机制很有必要。

根据美国犯罪学专家Karl Hanson在2005年的一项研究,有17%的性犯罪者在出狱后再次实施性侵。(The Characteristics of Persistent Sexual Offenders: A Meta-analysis of Recidivism Studies,Journal of Consulting and Clinical Psychology, Vol. 73, No. 6, pages 1154–1163)。Hanson 发现,通过心理治疗和持续的监控,这一数字可以下降到10%。有鉴于此,美国会对性侵犯罪者进行强制的治疗项目,并允许对其设置从业限制。在一些州,法官还可以对性侵犯罪者在刑满释放后设置额外的考验期,期间禁止起进入未成年人聚集的场所。

就像犯罪者可以被依法剥夺一段时间的自由一样,具有再犯倾向的性犯罪者,在得到矫正、通过考验之前,适度地让渡一部分权利,只要符合社会的共识,也有其正当性。


这条建议还有漏洞:有犯罪纪录的外教该如何规制?

部分外教,可能在其母国犯下过性侵案件,但是目前国内无法得知。

本条建议的直接推动案件就是:2019年 6月发生在贵阳市观山湖区中加国际学校 的刘某林案。

刘某林是该学校六年级语文老师,直至2019年案发,期间刘对多名女生实施强行抚摸敏感部位、亲吻脸颊等猥亵行为。

更恐怖的是:刘某林早年在遵义市余庆县勤勇小学任教,曾因强奸幼女获刑七年

2019年上海市16家单位正式对外发布了《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加强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源头预防。

所以我对该建议持完全赞同态度。

但是其中依然有漏洞: 就是外教问题。

1,外教是否受建议限制?

2,外教在其母国的犯罪纪录我们从哪里得知?

现在外教市场是供不应求,真的是什么素质的外国人都可以来当外教。

爆出来外教吸毒、强奸、猥亵的新闻已经数不胜数。

快救救孩子们吧!!!


我是K12文化培训从业者。面对的是一年级到高三,12个年级的学生,每年有300-500名,7岁到18岁的中小学生跟随我和我的老师们学习。

1-4年级的学生,特别是女学生,很多都是大大咧咧的,在她们心目中,老师就是神一样的存在。她们可以和老师(无论性别)聊各种真心话,让老师背她们,抱著她们,和老师手挽手一起愉悦的玩耍。

5年级到初二年级的女学生,发育比较快,思想也慢慢成熟,男女之间的界定也越来越明显。她们喜欢追星,喜欢跟帅气的老师表达他们的偶像,老师只要真心对待她们,她们就会默默的感激,甚至于老师稍微忽视她们,都能让她们心情恍惚,有时候还会流眼泪,生怕老师讨厌她们。

初三到高三年级的女学生,她们的身体发育已经开始趋向成人化,身高,体重,形态,神态,粗略著看,跟成人无异。这个时候她们的性启蒙也处于朦胧却又带著个人主观意识,主观意识的稚嫩又让她们时刻处于矛盾中。她们很容易被挑拨,也很容易被挑逗,更很容易被拜金主义利用。

试问:这群孩子,她们哪里来的辨别能力,明白老师是真心关心她们学习和成长,还是对她们有所企图?1-4年级的孩子天真无邪,5年级到初二年级的孩子清纯可爱,初三到高三的孩子情窦初开。

对于有性侵记录的那群人,轻点说是三观不正,重点说是道德败坏,再过分点谓之禽兽。

一个正常的教育从业者,都会克制,自律,严格遵从传统的价值观念。

所以赞成他们教育行业再就业是不可能的,除非先进行化学物理yan、ge!


这题我会!

人在浙江,但是在山东老家跟朋友合伙开了个艺术培训学校。

情况大体是这样。

今年年前回家办事,办完事看著还有大半个月就过年了,也就不回浙江了。

好不容易回家了当然要跟几个要好的朋友一起吃吃喝喝了,我们说好要在我学校集合

去学校的时候正好赶上幼儿班的小朋友们放学,我跟朋友在门口站著看,看著这帮小精灵真心是打心底里喜欢。

学校规定幼儿班放学了一定要有一个老师在门口负责把孩子一个一个送到家长手里,确认是对方家长才能接走。

那天是个男老师,我不认识,每个要走出去的孩子他都会说「来宝贝让老师亲亲脸脸」然后用脸蹭一下孩子的脸,或者嘴唇碰嘴唇的亲一下

我对这种行为有点反感,但是也不好意思直接跟他说,毕竟我是个甩手掌柜,人家根本不认识我。

后来又观察了几天,基本上每次都是他在门口负责对接,偶尔会有女老师,女老师也都是摸摸头摸摸脸的,唯独到了这男老师这里就成了蹭蹭脸亲亲嘴。

后面跟朋友沟通之后才知道,他是新的运营主管,朋友也知道他有这个毛病,但是觉得他可能是喜欢孩子再加上业绩确实特别好就没有多加阻拦,只是偶尔警告一下。

让我对这逼彻底产生怀疑是有次我进办公室的时候看到他抱著一个小孩儿在看喜羊羊,我脑子里嗡的一下,感觉要坏事。

当天晚上就让警察朋友查了一下这逼,虽然侵犯隐私但是我也实在没办法,万一出事了我整个学校都要完了。

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这逼在17年的时候在江苏一家幼儿园工作,也是负责招生,后来因为猥亵儿童被拘留,后来被家长打了个半死,他在那边混不下去了就跑到了山东,然后看到了我们在58上发的招聘启事。

后来也跟他之前工作的幼儿园核实了,确实是这样。

我把这事给跟我合伙的朋友说了之后惊得他一身冷汗,本来以为招进来一个人才,没想到招进来一个鬼。

连夜联系这逼办离职,他一开始还很硬气,说开除他要给他遣散费,后来我答应了他的条件又服软说他已经得到了惩罚,现在只想重新开始。

然而我是个做买卖的,肯定不想冒风险,挖你出事了我都要被他拖下水。

听说他现在去了大连。

后来无数次晚上我睡不著的时候都在想,如果那天我没发现他在办公室,那个被他抱著的孩子是不是真的又要完蛋了?

事后跟我的心理医生聊起来过这件事,我说他既然决定改过自新了,为什么还要这么做?

医生问我害不害怕蛇?

我说怕。

医生问我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我说从小就怕。

医生就没再说话,我也不明白他什么意思。

最近我才明白,怕蛇是写在基因里的,喜欢性侵也是。

骨子里就喜欢性侵的人,你敢让他照顾你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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