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案历经28天的侦查,今天侦结,军检提出说明;社会各界及洪家有其评论,社会各界自当尊重,笔者对今日的侦结说明,有以下的评论:

 

ㄧ、军纪与私人恩怨混为ㄧ谈,涉案者从上到下应予严惩。简单的说,军纪散漫,造成无法无天;军人不打仗,真的是没有事做吗?军中的制度必须全面改造。

     1.如果报告为真,体测成绩这么容易窜改,军中文件的管制显然出了大问题,以致引人犯罪。

     2.已给予七日罚勤,却又意图关禁闭,ㄧ罪多罚。简直没有制度可言。

     3.晚点名时,当众教训士官,该连没有兵吗??? 有违领导统御的原则,不知以后如何带兵。

     4.军官与士官一起讨论如何处罚士官??? 或者说,志愿意军士官一起讨论如何处罚义务役士官??? 两者皆属荒谬!!!

     5.这些事,怎么都没有看到辅导长的影子呢??? 不知是否目前已经没有连辅导长了!!!辅导长很重要的工作,就在辅导士官兵,还有避免军士官滥权。看起来,政战体系已经烂了!!!

     6.当然可以提出免除值星的要求啊; 问题是核准了没,如果核准了又怎么可以让它沦为私人恩怨。还让士官长以此为由,强关禁闭。

二、军中滥权已极,视国家名器为玩物,显示军人教育方向已经失之偏颇; 军官的水平亟待提升。(真的是知法犯法)     

     1.此事件属于集体犯罪, 犯罪的动机很简单,就是"看人不爽,要修理他"!!!! 文中对连长描述甚少, 但责任最重的就是他, 因为连上他是最有权力且最关键的人物,他批准了这个处罚案,显示了他的领导力、判断力都出了极大的问题,这就是滥权。

     2.何江忠更是可笑, 届退士官关禁闭, 这是何等重大的事, 不知连长副连长如何对他描述的, 竟如此积极的去办这么不重要的ㄧ件事。不知是否在展现他的权力。

     3.如果说沈威志是ㄧ个优秀的军人, 怎会连例外管理都懒得做, 合理怀疑他不是在做"志愿役修理义务役"的工作,就是放任部属, 纵容部属"滥权"。

三、就起诉书来看, 撰写的内容还算中肯;但部分疑点仍须澄清,已昭公信。

     1.那些执行的戒护士,执行当中士很有可能出现疏失的; 但如此严重的疏失, 可能来自于无知, 或者是极端痛恨洪仲丘的人员施予压力。(这是还要再追查或说明的)

     2.依起诉书看起来,主要的致命责任好像落在戒护士陈毅勋身上, 而他又碰巧支援戒护士。(这也建议再说明)

     3.送医过程却未见描述。

     4.已上几点应再进一步追查或说明,起诉书才能更完整。在高阶军官的部分, 旅长、副旅长均很明确的说明了,相信他们的刑责是跑不掉了。如果刑责部分硬要再往上追,可能也比较奇怪。再上面应该就属行政责任了。

四、近期有些奇怪的声音,说不要把罪责都归到小兵身上,甚至连受害人家属都有类似的声音,在此提醒,家属千万不要受到政治人物的影响,对事情做出误判。杀人偿命,依据事实说话,可能是无知、私怨、受怂恿...等等,都有可能造成伤害人命。家属的怜悯之心先放在心里就好了。

 

以下是笔者搜集的起诉书与相关报导...

 

军检:多人对洪仲丘心生不满

(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30日电)军检报告指出,洪仲丘5月曾窜改体测成绩遭查获,之后又提出免除值星班长勤务,徐信正、范佐宪早已心生不满;刘延俊、徐信正、范佐宪都意图藉违规带照相功能手机教训洪仲丘。

媒体询问范佐宪等人的犯罪动机,军检说,每个人对洪仲丘多多少少都有一些不满,这些不满汇集在一起,每个人都有不同的犯罪动机。

军检表示,很多人对洪仲丘不满是指范佐宪和陈以人的部分,他们负责部队基层管理,他们认为若洪仲丘不背值星将造成其他人困扰。

陆军义务役下士洪仲丘死亡案至今28天,军检专案小组上午召开记者会对外说明侦结报告。

根据军检专案小组公布资料,今年6月23日,洪仲丘返营收假,被查获携带照相功能手机及MP3播放器,,除逐级通报高勤官沈威志外,并通知该管旅部连。

旅部连副连长刘延俊接获通知后,恐因此可能遭惩处,立即协请管理卫哨陈中尉不要向上回报,直接交由该连处理,但陈中尉表示已逐级回报。

刘延俊当天主持晚点名时,当众怒责洪仲丘,「我如果可以关你30天,绝对不会关你15天,如果可以关你14天,绝对不会关你7天」、「我会以最重的惩罚来处罚你」。

6月24日上午7时许,刘延俊偕同徐信正及范佐宪讨论,徐、范二人因对洪仲丘曾于102年5月6日窜改个人体测成绩以争取提早假而遭查获,洪仲丘表示日后 欲考公职,不希望留下污点,才改罚勤7天,洪事后却以退伍在即而提出免除值星班长勤务等,早已心生不满,3人都意图借此机会教训洪仲丘,所以基于共同犯意 的联络,决定利用徐信正身为连长,对士官有悔过惩罚的职权,将洪仲丘送至禁闭室。

刘延俊并考量洪仲丘即将于7月6日退伍,于是命范佐宪尽速召开「士官奖惩作业评议委员会」。直到6月25日下午5时许,范佐宪才凑足陈以人等在营士官干部7人,召开士评会。

士评会由范佐宪担任主席,范佐宪主动提议应对洪仲丘施以禁闭7天惩罚,部分委员以洪退伍在即,提议对洪施以较轻微的罚勤或禁足惩罚,范佐宪反对。

陈以人因平日与范佐宪交好,又因洪仲丘担任值星班长时,多次未依其值星排长的要求提早集合部队而对洪早已不满,于是决意力挺范佐宪。

范佐宪坚持士评会应作成禁闭惩罚结论,当场表示:「禁闭室空位问题,将请连长徐信正联系该旅副旅长何江忠上校协处,另洪仲丘如受禁闭惩罚,即无法于退伍后报考公职」,进而强势主导士评会投票,肇致与会委员全数同意洪应受禁闭7天惩罚。

刘延俊身为单位副主官,之后未依规定召开人事评议会,迳将士评会惩罚决议案的会议纪录于6月25日晚上8时许呈连长徐信正批核。102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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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案侦结!吕孟颖送医审会 医界批:国防部政治动作卸责

 

记者陈钧凯/台北报导

 

洪仲丘枉死案侦结起诉,医官吕孟颖虽未在首波起诉名单当中,但军方仍将其依涉及医疗过失,送医事审议委员会进行鉴定,若有医疗疏失,将依法起诉,引爆医界 不满。医劳盟理事长、新光医院急诊室主治医师张志华痛批,此举无疑鸡蛋里挑骨头,是政治动作想卸责「难道当场给氧气、救护车开快点,洪就能活吗?」。

 

军检署今(31)天上午举行记者会,公布洪仲丘案侦查结果,起诉包括542旅旅长沈威志、副旅长何江忠、269旅戒护士陈毅勋等18人;军检表示,吕孟颖是否涉及医疗过失部分,已送卫生福利部医事审议委员会鉴定,若有医疗疏失,也将依法起诉。

 

张志华抨击,军检动作是挑剔、找碴,吕孟颖的角色是去救人的,没有犯罪动机,更不是加害洪仲丘的人,身为一个医师,当场能做的,就是视手边可以运用的资源 紧急进行处置,吕孟颖应注意、能注意的,都做到了,送医事审议委员会鉴定,并非就医疗论医疗,而是政治动作,凸显军方想卸责。

 

军检是想用医院、医学中心的高规格,套在吕孟颖身上,企图定他的罪,张志华质疑,洪仲丘送到三总都无力回天了,难道吕孟颖当场给氧气、救护车呜笛开快几分钟,洪仲丘就能活吗?

 

张志华强调,吕孟颖是伤害的拦截者,是救洪仲丘脱离集体霸凌的现场,送医审会根本没必要,洪仲丘案的重点根本不是「医疗疏失」,未来军检若还想以刑事起诉医官不合理。

 

沈威志等6人 最重处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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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记者陈培煌台北31日电)军检侦结洪仲丘案,前542旅长沈威志等人涉犯被控共同对部属施以法定种类以外处罚、共同职权妨害自由,最重可处7年6个月。

 

陆军下士洪仲丘死亡案军检专案小组今天公布侦结报告,国防部最高军事法院检察署检察长曹金生、高等军事法院检察署检察长史胜德、北部地方军事法院检察署检察长吴逸圣均出席。

 

史胜德上校上午在记者会表示,依照刑法妨害自由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沈威志、前副旅长何江忠等人涉滥用职权,依刑法第134条要加重1/2,就是7年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沈威志、何江忠、旅部连长徐信正、副连长刘延俊、上士范佐宪、士官长陈以人,被控涉犯共同对部属施以法定种类以外处罚、共同职权妨害自由,遭起诉,军检并请从重量刑。

 

 

洪姊失望 军方罪推戒护士

【综合报导】洪仲丘案侦结起诉,洪仲丘姊姊洪慈庸今天接受电子媒体访问时表示,不相信案情只有这么简单,还有更多内情,起诉内容交代不清,家属非常失望。

洪慈庸认为,这是269旅制度面问题,体制不完全,没有正当程序,导致戒护士依旧的方式去做,家属其实对于戒护士等军阶较低者究责没这么深,高阶军官应承担较大责任,「军方罪推戒护士,我想社会大众也不觉得是一个好的方式吧!」

 

 

顾立雄:放过军官 起诉士官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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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报导】陆军第六军团542旅义务役下士洪仲丘枉死案,最高军事检察署今侦结起诉,洪家律师顾立雄和洪姊洪慈庸今天前往桃检,对于起诉内容,顾立雄直言不满「制度杀人,对士官不公平,却放过军官。」

顾立雄认为,军方制度出现问题,不但没有训练相关人员,且未严格督导,例如表课是一回事,未照表操课却是惯性,如此错误,应该严格纠正。顾立雄说,士官这回被依过失致死起诉,这对士官不公平,因为军官明知送悔过禁闭不合规定也签字,造成悲剧却未被起诉。

【洪案起诉书】 相关人员犯罪事实节本(全文3之1)

陆军义务役下士洪仲丘死亡案至今28天,军检专案小组上午9时举行记者会对外说明侦结报告。国防部也公布「国防部高等军事法院检察署起诉书节本」全文下:

针对542旅相关人等犯罪事实处置如下

 壹、犯罪事实

一、 陆军第六军团指挥部装甲第五四二旅(以下简称陆军五四二旅)旅部连洪仲丘下士及宋○○一等兵于102年6月23日19时许返营收假时,遭待命班人员查获洪 士携带照相功能手机及MP3播放器各乙具,宋兵携带智慧型手机乙具,逐级通报层转高勤官即旅长沈威志少将,该旅旅部连连长徐信正少校、副连长刘延俊上尉及 派代士官督导长范佐宪上士均明知依规定仅得对洪员施予申诫惩罚,竟因故意图借此机会教训洪员,乃基于共同犯意之联络,共同决定利用徐信正身为连长,对士官 悔过惩罚具核定权责,将洪员送至陆军机械化步兵第二六九旅(以下简称陆军二六九旅)施以禁闭惩罚,借此非法方法,剥夺其行动自由,并由范佐宪及该连士官长 陈以人(因与范员平日交好,会中决定力挺范员)强势主导士评会,作成对洪员「悔过7日」之决议(士官惩罚种类并无禁闭,经范员于会中修正),嗣后未由单位 副主官刘延俊依规定召开人评会审议,迳于同(25)日20时许呈连长徐信正批核。

二、徐信正及陈以人为达使洪员能于退伍前受悔过惩罚之目 的,乃寻求该旅副旅长何江忠上校协处,期间徐、陈二人并告知何员有关洪员自认退伍前应可免受悔过惩罚之执行,及士评会中曾有委员反驳范、陈二人意见,并 谓:陆军二六九旅倘无空床位,亦无法执行洪员悔过惩罚等语,讵何员身为该旅副主官依规定兼任该旅资讯安全长职务,明知依规定仅得对洪员施予申诫惩罚,为维 护干部领导威信,及防止该旅再有资安违规情事发生,竟萌生与徐、陈二人共同对洪员施以法定种类以外惩罚达剥夺洪员行动自由之犯意联络,除允诺协处,另要求 徐信正应尽快完成洪、宋二人惩罚案上呈事宜;翌(27)日洪、宋二人即由排长尤○中尉带至国军桃园总医院新竹分院体检,体检期间陈以人主动向徐信正表示, 可协调该院体检中心护士林○○尽速取得体检表并获徐员同意,即偕同范佐宪于同(27)日11时10分抵新竹分院,旋获林○○允诺帮忙。同(27)日13时 16分许,洪、宋二人体检完毕后,由尤○驾车带返连上途中行经新竹县竹北市中正东路262号「50岚」饮料店下车购买饮料时,洪员因自认退伍前不会受悔过 惩罚之执行,乃将用以领取体检表之「蓝单」搓揉投入该店「伊甸社会福利基金会」发票箱内。惟新竹分院仍于同(27)日16时30分完成洪、宋二人体检表, 并由旅部连于同(27)日18时30分许辗转取得。

三、何江忠于同(27)日16时40分许,利用与陆军二六九旅副旅长黄○○上校公务同 车之际,向黄员探询得知禁闭室尚有空床位后,立即以简讯、电话要求徐员翌(28)日即将洪员送至陆军二六九旅禁闭室,并电请该旅参谋主任张○○上校转达人 事科代理科长石○○少校尽速管制呈转洪员悔过移送执行案。嗣何江忠同(27)日18时许返营后,得知旅部连尚未呈报,二度斥责徐信正要求尽速呈报,并要求 该旅人事科速办,石○○因受何员催办之压力,乃于同(27)日21时40分许完成呈转签呈后,为争取时效,亲持签呈会办资讯官赵○○中尉、心辅官廖○○少 校及监察官苏○○少校,并均告知案奉何江忠指示速办,致该三人未详予审查洪员惩罚案移送执行之妥适性,草率于会办处钤章,且未注记洪员是否合宜执行悔过之 意见,任由石员据以上呈参谋主任张○○上校及副旅长何江忠上校,嗣于翌(28)日7时面呈旅长沈威志核定洪员惩罚移送执行案。

四、沈威志 于前开核定洪仲丘惩罚移送执行案前,曾于102年6月27日22时34分及35分许接获洪员以简讯反映「身心状况不佳」、「程序合法性」等情,讵其身为单 位主官,又曾于国防部服务期间兼任资讯安全长职务,明知士官资安违规仅应受申诫惩罚,且未指示业管查明简讯反映之异常情形,即配合所属急于将洪员移送悔过 惩罚之心态,率予核定洪员悔过惩罚案签呈,纵事后曾要求该旅参谋主任张○○上校及政战主任戴○○上校对洪员实施约谈,惟均系心绪安抚之虚应故事作法,并未 改变其核定洪员受悔过惩罚移送执行之结果,足证其与共犯何江忠等人亦具以法定种类以外惩罚之非法方法,达剥夺洪员行动自由犯意之联络。洪员随即于同 (28)日上午9时许,由范佐宪以公务车送抵陆军二六九旅禁闭室。讵陆军二六九旅宪兵官郭毓龙中尉明知该管接收悔过人员,应于签奉该旅旅长杨○○少将同意 后,始得办理接收事宜,竟因范佐宪以「尚需返营搭载宋○○,唯恐洪员无人看管,请其同意先行收入禁闭室」为由,擅于未签奉同意前,即率予同意将洪员先行收 入该旅禁闭室实施悔过惩罚,致洪员受非法剥夺行动自由之法益侵害提前实现(郭员所涉职权妨害自由罪嫌部分,另案由国防部北部地方军事法院检察署【以下简 称:北军检署】侦结提起公诉)。嗣洪员于陆军二六九旅禁闭室执行悔过迄102年7月3日因中暑送医急救无效,医院同意由家属于翌(4)日送回洪员台中后里 家中,并于7时12分许拔管后死亡,案经北军检署接获陆军第六军团报验嘱托国防部南部地方军事法院检察署中部检察官办公室军事检察官相验后,北军检署为查 明死因立案调查,发觉移送洪员悔过程序有异,案经国防部最高军事法院检察署纳编本署及北军检署组成专案小组立案侦办。

贰、所犯法条

    被告沈威志、何江忠、徐信正、刘延俊、范佐宪及陈以人均系依据法令服务于国家所属机关而具有法定职务权限之公务员,渠等上开所为,均已涉刑法第28条、陆 海空军刑法第45条第2项「共同对部属施以法定种类以外之处罚」及刑法第28条、陆海空军刑法第76条第1项第2款、刑法第134条、第302条「共同职 权妨害自由」等罪嫌。审酌渠等滥用职务上之权力对洪员违法惩罚,致其人身自由受侵害,嗣洪员于陆军二六九旅禁闭室内,遭管理士过度体能操练,导致运动型中 暑及低血钠脑症,引发多重器官衰竭死亡,肇致社会对军中管教之严重负面观感,且戕害役男家属对国军合理管教之信心,斲伤军誉莫此为甚,又渠等犯后不知悔改 犹饰词狡辩,造成洪员家属丧亲之痛无法抹灭,均请依法从重量刑,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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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案起诉书】 269旅犯罪事实节本(全文3之2)

国防部公布「国防部高等军事法院检察署起诉书节本」全文,针对269旅相关人等犯罪事实处置如下:
 
壹、犯罪事实
 
一、 萧志明身为禁闭室室长,负有督导所属人员及禁闭(悔过)生管理、训练与戒护等工作,及依每周排定课表担任教官并实施操课等职责;宋浩群及罗济元身为禁闭室 副室长,亦负有辅佐室长执行禁闭室之管理与戒护工作,督导所属人员及禁闭(悔过)生之管理、训练与戒护等工作,及依课表担任代理教官实施操课等职责;李念 祖、陈嘉祥、侯孟南、黄冠钧、黄圣筌、李侑政及张丰政等7员于支援期间担任管理士职务,负责禁闭(悔过)生之管理、训练、教育与戒护等工作;均为从事对禁 闭(悔过)生实施戒管与训练等业务之人,且均明知陆军第六军团「禁闭(悔过)室实施规定」等相关管理规定。缘陆军五四二旅旅部连洪仲丘下士于102年6月 23日因违反「国军资通安全奖惩规定」经核予悔过7日处分,并于同年月28日10时许至陆军二六九旅禁闭室报到,讵萧志明等10员本应注意遵守相关规定, 关心洪仲丘日常生活及劳力、体力负荷,并循序对其实施体能训练,自洪员进入禁闭室后,尤应注意时值夏令期间天候炎热,且洪员(身高172.5公分,体重 98.3公斤,BMI值达33)应依人员分类列为高危险群人员,特别注意观察其生理征候,又李念祖等7员管理士于担任夜间安全士官时,均确已留意到洪仲丘 每日夜间就寝时,因悔过室内空间不足须采屈膝缩腿姿势就寝,且天气燥热加以通风不良,致彻夜辗转无法入睡,洪员自报到初始,于各项体能活动及基本教练课程 中,体力尚堪负荷,惟因睡眠品质不佳,每日起床后因未获适度休息,累积疲劳导致体力日渐流失,依渠等担任室长、副室长及管理士职务期间之各项客观状况,均 无不能注意之情事,惟竟均疏未注意,每日仍在陆军二六九旅禁闭室户外操练场对洪员操课时,渠等虽均有适时予禁闭(悔过)生补充水分,惟均未按课表所订时间 实施操课,操课前亦均未依规定下达安全规定,又于危险系数超过40达「危险」之危安状况时,亦未视当时天候状况适时调整操课服装或场地,且渠等虽明知洪仲 丘夜间睡眠状况不佳,累积疲劳致体力负荷超量,仍未调整洪仲丘之操课进度或方式,致洪仲丘体力于数日内快速流失,身心严重失衡,终于同年7月3日17时 20分许体能训练结束后,因身体不适送往天成医院急救再转送国防医学院三军总医院,延至翌(4)日7时12分因过度体能操练引发运动型中暑及低血钠脑症导 致多重器官衰竭死亡。

二、陈毅勋于奉派支援管理士期间,对于洪仲丘等禁闭(悔过)生系官阶在上且有管理权限之上官,负有带队操课、训练等 命令权,缘陈毅勋102年7月3日担任晨间活动带队操课管理士,原应依课表于6时至7时20分间操作伏地挺身、仰卧起坐及跑步训练等项目,陈毅勋竟无视洪 员上揭异常之身体状况,基于凌虐之犯意,挟其身为管理士对禁闭(悔过)生实施体能训练之威势,未依课表所列时间及项目实施训练,于102年7月3日6时 25分至7时35分许,命洪仲丘等4员禁闭(悔过)生,依序密接操作波比操(共八式)中之深蹲跳跃53次、波比操之弹跳伸展47次、伞兵操约4分钟、伏地 挺身48次、仰卧抬腿39次、伏地挺身30次、交互蹲跳43次、伞兵操约4分钟、开合跳197次及加强型伏地挺身(以双手食指及拇指相接成心型,并将双腿 置于板凳上操作)48次等动作,施予多样课表所列基本体能及辅助训练动作以外之训练项目,且各项目间亦仅予短暂之休息时间,如此残酷虐待之训练方式,已远 超越一般人体能所能承受之程度,足致同受操课之禁闭(悔过)生身心痛苦疲惫,产生凌辱苛虐之感受,而与人道相违,更遑论连日疲劳累积而体力下滑之洪员,洪 员自该节课训练之始,即因体力无法负担,每项动作均有迟延,完全无法跟上其他禁闭(悔过)生之操作速度,陈毅勋亦未注意即时予以适度休息,反变本加厉,于 洪员补足操作次数后,旋命所有禁闭(悔过)生接续操作次一项目,致洪员在长达70分钟之密集操练过程中,无从获得充足之休息,甚至洪员因操练过度向陈员反 映需补充水分,陈毅勋竟出言:「刚刚上课前才给你们喝过,现在又要喝,耍我啊?」相讥,未予即时补充水分,迨操作加强型伏地挺身时,洪员因体力不支,上半 身已趴至地面上,且不时因腿力无法负荷而双膝跪地,并二度向陈员反映身体不适,陈员全然漠视洪员身体状况已濒临极限,不堪再施加任何训练,非但未立即让洪 员休息,反以言词嘲讽曰:「10几下的时候你反映做不下去了,但也已经做了30几下了」,迫使洪员继续操作,洪员仅得勉强超乎自己体力、能力,配合陈员之 要求勉力硬撑完成训练。迄当(3)日17时20分许体能训练结束后,洪仲丘向李念祖反映身体不适,呼吸困难,经转送天成医院急救,嗣转送国防医学院三军总 医院治疗,延至翌(4)日7时12分不治死亡,案经陆军五四二旅向本署报验后,本署嘱托国防部南部地方军事法院检察署中部检察官办公室军事检察官相验,复 为确认洪员之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于102年7月15日解剖复验,经鉴定后认洪员系因过度体能操练引发运动型中暑及低血钠脑症导致多重器官衰竭死亡,死亡 方式为他为,本署为厘清洪员死亡经过主动立案调查,因认事证繁杂有专案侦办之必要,案经国防部最高军事法院检察署纳编国防部高等军事法院检察署及本署组成 专案小组共同侦办。

贰、所犯法条

一、被告萧志明、宋浩群、罗济元、李侑政、黄圣筌、陈嘉祥、张丰政、侯孟南、李念祖及黄冠钧等10员均分别涉犯陆海空军刑法第76条第1项第5款、刑法第276条第2项「业务过失致死」罪嫌。

二、 被告陈毅勋涉犯陆海空军刑法第44条第2项后段「上官藉势凌虐军人致死」罪嫌。审酌被告陈毅勋身为国军基层干部,应体认合理管教训练为国军厉行要求之准 据,其奉派支援禁闭室管理士任务期间,六军团辖下单位之禁闭(悔过)生均须受其指挥、管理与训练,职责非轻,竟恃其身为禁闭(悔过)生上官之职权,恣意对 洪仲丘等禁闭(悔过)生,施予肉体及精神上违反人道之残酷训练,致渠等身心健康及人格尊严受创甚钜,更导致洪仲丘因受其不法苛酷训练之凌虐导致死亡之结 果,非惟戕害役男家属对国军合理管教之信心,亦造成洪员家属丧亲之痛无法抹灭,对人权尊重之普世价值漠视至极,斲伤国军军誉莫此为甚,爰请从重量刑,以正 军风。

 

【洪案起诉书】 禁闭管理未依规定处理(全文3之3)

国防部公布「国防部高等军事法院检察署起诉书节本」全文,针对269旅禁闭管理未依规定处理查处如下:
 
 壹、犯罪事实

郭 毓龙系陆军机械化步兵第二六九旅旅部及旅部连中尉宪兵官,负责禁闭室管理及内部生活管理等业务,具拘禁人犯职务之责,缘自99年8月1日起奉派担任该管宪 兵官迄今,查陆军第六军团指挥部令颁「禁闭(悔过)室实施规定」,为集中管理禁闭(悔过)人员及精简戒护、管理人员兵力,该部禁闭(悔过)室(下简称禁闭 室)统一设置于陆军机械化步兵第二六九旅(下简称陆军二六九旅),其他旅级单位禁闭(悔过)人员均由陆军二六九旅禁闭室代管,并采任务编组方式,每季自军 团所辖单位指派适员轮流担任管理人员及戒护人员;为加强负责管理、督导、教化之责,前经陆军二六九旅旅长杨方汉少将下达职务命令,须经其批准后始可移送禁 闭室施予处分,室内设置铁栅门、窗等外围阻绝设施以加强管控,防止人员脱逃,以达训悔违犯军纪营规之士官兵,强化心辅与教化效果。讵被告明知依前揭命令, 移送禁闭(悔过)之处分须经旅长批准后始可执行,惟被告竟基于职务上之方便,分别于(一)102年6月14日9时即移送陆军后勤学校之二等兵叶○○至禁闭 室执行禁闭处分,然叶员之移送执行案于102年6月17日15时15分始签奉旅长批准;(二)102年6月28日10时16分即移送陆军装甲第五四二旅旅 部连下士洪仲丘至悔过室执行悔过处分,然洪员之移送执行案于102年6月28日16时40分始签奉旅长批准;(三)102年6月28日11时20分即移送 一等兵宋○○至禁闭室执行禁闭处分,然宋员之移送执行案于102年6月28日16时40分始签奉旅长批准执行。郭员为图管理上之便利,竟基于限制前揭人犯 行动自由之犯意,尚未经旅长批准执行前即先后将前揭三员禁闭(悔过)生移送执行,违法禁锢禁闭(悔过)生,案经国防部高等军事法院检察署与本署共同组成洪 仲丘死亡案专案小组调查,经该署侦办他案后查觉上情,因认被告涉有渎职罪嫌,且阶级为中尉,非属该署管辖案件,遂移本署侦办。

贰、所犯法条

被 告郭毓龙于前揭时、地奉命担任该管宪兵官,为担任禁闭室管理之人,于任职期间未经权责长官批准而移送执行禁闭(悔过)处分之行为,显已分别触犯陆海空军刑 法第76条第1项第2款、刑法第134条、第302条第1项之「公务员假借职务上之权力,以其他非法方法,剥夺人之行动自由」3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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