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引渡是国际法上的重要概念。随著全球化深入开展,各国之间的刑事司法交流日益增强,引渡作为国家制裁犯罪、行使管辖权的重要制度,逐渐发挥著它独特的法律作用。

引渡由来已久,经历了对政治犯的引渡到对非政治犯的引渡这一转变。引渡的法律效力来自作为国际法重要主体的国家对犯罪行为的管辖权和国家之间签订的相关条约,各国也相应地制定国内法,与条约的法律规范相连接,构建了由国内法律和国家间条约共同组成的引渡法律规范体系。

引渡制度的实行在引渡主体、引渡对象、引渡条件、引渡程序等方面均有国际法上的限制,这是对人权的保障,也是国际公法领域对法律理念的贯彻与体现。

定义及内涵

引渡(extradition)是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正处在自己领土之内而受到该外国通缉或判刑的人,移交给外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

引渡是国际法上的重要概念。国家之间并不天然存在引渡罪犯的义务,一般根据国家之间的意向签订双边条约,才相应地根据条约承担引渡义务。在实践中,有些没有引渡条约的国家,准许根据「互惠原则」进行相应人员的引渡。

引渡行为是国家行使管辖权、制裁犯罪的重要手段,引渡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国际司法协助制度。

图片来源:http://news.sohu.com/20151214/n431178443.shtml

引渡对象

引渡的对象是指一个被某国指控为犯罪或已判刑的人。一般来讲,引渡的客体可以是任何一个国民,但是政治犯不包含在内。

在古代,引渡一般只适用于政治犯。从18世纪起,普通罪犯的引渡才开始列入引渡范围之内。1789年法国大革命从根本上打破了旧的思想和制度:政治犯在那个时候有时会成为政权的英雄,因此法国首先不进行政治犯引渡。实行封建专制的邻近国家政治犯逃往法国,由此产生了政治犯不引渡的原则,引渡的基本性质也随之变成了针对普通罪犯的引渡。

不属于政治犯的情形有:行刺条款(例如:刺杀国家元首);国际罪行(例如:根据1948年《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所确定的灭绝种族罪);恐怖活动。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国家(例如法国、中国等)把军事犯也从引渡对象中排除。同时,随著国际「废除死刑」的潮流,部分国家也将死刑犯排除在引渡对象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八条规定:

「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

可以请求引渡的主体

在国际法上,有权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有以下三类:

(1)罪犯本人所属的国家。这是基于国际法上的「属人原则」而具有的管辖权,即只要犯罪者是拥有该国国籍的公民,该国就有权对此人实行管辖。

(2)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家。这是基于国际法上的「属地原则」而具有的管辖权,即只要犯罪者的犯罪行动或犯罪结果发生在一个国家,该国就有权进行管辖。

(3)受害的国家。这是根据国家属地优越权的延伸原则而产生的管辖权,即尽管犯罪者本人不属于该国,犯罪行为也不在该国发生,但如果犯罪行为的后果波及到了该国,该国也可以行使管辖权,因此有权请求引渡。

原则上来讲,被请求国有权决定把罪犯引渡给其中的任何一国。

图片来源:http://pic.people.com.cn/n1/2018/0506/c1016-29967301-7.html

引渡规则

1、引渡的条件

(1)双重犯罪原则

双重犯罪是指犯罪者所做出的行为需要是引渡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例如美国的部分地区规定买卖大麻是合法的,而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都严格禁止大麻的买卖,则前者和后者关于买卖大麻的犯罪者不成立引渡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七条规定:

「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能准予引渡:(一)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

(2)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

犯罪者能在本国接受审问和惩处的,一般不再将此国民引渡至他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八条规定:

「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2、罪行特定原则和再引渡的限制

(1)罪行特定原则

罪行特定是指移交给请求国的罪犯,在该国只能就其请求引渡时所指控的罪名予以审判和处罚;凡是不在引渡请求中所列举的犯罪行为,请求国非经被请求国的同意,不得对该罪犯进行审判和处罚。这一原则也被称为引渡与追诉一致原则。

(2)再引渡的限制

再引渡是指请求引渡的国家接受罪犯的引渡后,再将该罪犯引渡给第三国,供其审判和处罚。

部分国家(例如1953年签署的《匈牙利与保加利亚司法协助条约》第67条规定未经被请求的缔约一方同意,不得进行再引渡),但许多国家的引渡法和有关的引渡条约对于再引渡问题大都未作明文的规定,国际实践也不一致。

3. 引渡的程序

引渡一般通过两国之间的外交途径进行,主要有以下程序:

请求国决定请求引渡 → 通报被请求国 → 被请求国审查-决定-通报 → 请求国派员前来接受引渡 → 罪犯移交

参考文献

  1. 国际刑法论[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马呈元.2007.
  2. 陈雷. 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的制度创新[N]. 中国纪检监察报,2018-11-15(006).
  3. 宋璇.关于我国引渡制度的法律研究[J].法制博览,2018(32):227.
  4. 杨雨晨.浅谈死刑犯不引渡[J].法制博览,2018(17):54-56.
  5. 论中国刑法中的普遍管辖权[J]. 马呈元. 政法论坛. 2013(03)

①属人主义:一国有权对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不管其居住在国内还是国外

②属地主义:一国对其所属领域内的人、物及发生的事件,拥有按照该国法律和政策独立处置的权利,国际法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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