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引渡是國際法上的重要概念。隨著全球化深入開展,各國之間的刑事司法交流日益增強,引渡作為國家制裁犯罪、行使管轄權的重要制度,逐漸發揮著它獨特的法律作用。

引渡由來已久,經歷了對政治犯的引渡到對非政治犯的引渡這一轉變。引渡的法律效力來自作為國際法重要主體的國家對犯罪行為的管轄權和國家之間簽訂的相關條約,各國也相應地制定國內法,與條約的法律規範相連接,構建了由國內法律和國家間條約共同組成的引渡法律規範體系。

引渡制度的實行在引渡主體、引渡對象、引渡條件、引渡程序等方面均有國際法上的限制,這是對人權的保障,也是國際公法領域對法律理念的貫徹與體現。

定義及內涵

引渡(extradition)是指一國應外國的請求,把正處在自己領土之內而受到該外國通緝或判刑的人,移交給外國審判或處罰的行為。

引渡是國際法上的重要概念。國家之間並不天然存在引渡罪犯的義務,一般根據國家之間的意向簽訂雙邊條約,才相應地根據條約承擔引渡義務。在實踐中,有些沒有引渡條約的國家,準許根據「互惠原則」進行相應人員的引渡。

引渡行為是國家行使管轄權、制裁犯罪的重要手段,引渡制度也是一項重要的國際司法協助制度。

圖片來源:http://news.sohu.com/20151214/n431178443.shtml

引渡對象

引渡的對象是指一個被某國指控為犯罪或已判刑的人。一般來講,引渡的客體可以是任何一個國民,但是政治犯不包含在內。

在古代,引渡一般只適用於政治犯。從18世紀起,普通罪犯的引渡才開始列入引渡範圍之內。1789年法國大革命從根本上打破了舊的思想和制度:政治犯在那個時候有時會成為政權的英雄,因此法國首先不進行政治犯引渡。實行封建專制的鄰近國家政治犯逃往法國,由此產生了政治犯不引渡的原則,引渡的基本性質也隨之變成了針對普通罪犯的引渡。

不屬於政治犯的情形有:行刺條款(例如:刺殺國家元首);國際罪行(例如:根據1948年《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所確定的滅絕種族罪);恐怖活動。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國家(例如法國、中國等)把軍事犯也從引渡對象中排除。同時,隨著國際「廢除死刑」的潮流,部分國家也將死刑犯排除在引渡對象之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第八條規定:

「外國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提出的引渡請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拒絕引渡: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請求國法律,引渡請求所指的犯罪純屬軍事犯罪的」

可以請求引渡的主體

在國際法上,有權提出引渡請求的國家有以下三類:

(1)罪犯本人所屬的國家。這是基於國際法上的「屬人原則」而具有的管轄權,即只要犯罪者是擁有該國國籍的公民,該國就有權對此人實行管轄。

(2)犯罪行為發生地國家。這是基於國際法上的「屬地原則」而具有的管轄權,即只要犯罪者的犯罪行動或犯罪結果發生在一個國家,該國就有權進行管轄。

(3)受害的國家。這是根據國家屬地優越權的延伸原則而產生的管轄權,即儘管犯罪者本人不屬於該國,犯罪行為也不在該國發生,但如果犯罪行為的後果波及到了該國,該國也可以行使管轄權,因此有權請求引渡。

原則上來講,被請求國有權決定把罪犯引渡給其中的任何一國。

圖片來源:http://pic.people.com.cn/n1/2018/0506/c1016-29967301-7.html

引渡規則

1、引渡的條件

(1)雙重犯罪原則

雙重犯罪是指犯罪者所做出的行為需要是引渡請求國和被請求國雙方都認為是犯罪的行為。例如美國的部分地區規定買賣大麻是合法的,而世界上絕大部分國家都嚴格禁止大麻的買賣,則前者和後者關於買賣大麻的犯罪者不成立引渡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第七條規定:

「外國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提出的引渡請求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才能准予引渡:(一)引渡請求所指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請求國法律均構成犯罪」

(2)本國國民不引渡原則

犯罪者能在本國接受審問和懲處的,一般不再將此國民引渡至他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第八條規定:

「外國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提出的引渡請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拒絕引渡:(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被請求引渡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2、罪行特定原則和再引渡的限制

(1)罪行特定原則

罪行特定是指移交給請求國的罪犯,在該國只能就其請求引渡時所指控的罪名予以審判和處罰;凡是不在引渡請求中所列舉的犯罪行為,請求國非經被請求國的同意,不得對該罪犯進行審判和處罰。這一原則也被稱為引渡與追訴一致原則。

(2)再引渡的限制

再引渡是指請求引渡的國家接受罪犯的引渡後,再將該罪犯引渡給第三國,供其審判和處罰。

部分國家(例如1953年簽署的《匈牙利與保加利亞司法協助條約》第67條規定未經被請求的締約一方同意,不得進行再引渡),但許多國家的引渡法和有關的引渡條約對於再引渡問題大都未作明文的規定,國際實踐也不一致。

3. 引渡的程序

引渡一般通過兩國之間的外交途徑進行,主要有以下程序:

請求國決定請求引渡 → 通報被請求國 → 被請求國審查-決定-通報 → 請求國派員前來接受引渡 → 罪犯移交

參考文獻

  1. 國際刑法論[M].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馬呈元.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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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論中國刑法中的普遍管轄權[J]. 馬呈元. 政法論壇. 2013(03)

①屬人主義:一國有權對一切具有本國國籍的人實行管轄,不管其居住在國內還是國外

②屬地主義:一國對其所屬領域內的人、物及發生的事件,擁有按照該國法律和政策獨立處置的權利,國際法上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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