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参加过多次巡察,也遇到过此类问题,根据你说的要看具体是什么情况,此类车票问题主要是长途汽车票,如果你所在地的汽车客运站已经全省或全市联网,它能够发售a市到b市的车票,也可以发售b市到a市的车票,就像火车,飞机票一样,这样的情况,你完全可以在当地买往返车票,并报销差旅费,情况给巡察组说明就可以,巡察组也不会列为问题。如果你们当地客运站只能发售从本地出发的车票,那你说的,回来的车票怎么能在当地车站拿上,巡察组肯定要你说清楚怎么回事,这样的事,大多数都是违规出具假票,违规报销差旅费,甚至有绕道旅游的,套取差旅费等违纪违规的行为,巡察组肯定会列入违反「八项规定」问题清单,对你单位进行问题反馈的。


一起出票的意思是在本地车站一起把回程的车票也取了吗?

如果巡察组觉得这种情况不合理,肯定是因为你整套出差的审批记录中间有漏洞,巡察组目前只跟你讲,出发前在本地把返程车票也取了,要你解释为什么这样做,实际上是组织给机会让你主动交代问题,你要珍惜。

如果你是说巡察之后,巡察组禁止出差时在出发地取返程车票,那你就是被你的领导忽悠了,冤枉巡察组,巡察整改意见只会提到差旅费管理和使用不规范,巡察组提出这条意见,十之八九是因为你们之前出差有人在出发的时候一起把返程票取了,结果行程有变化又要退票或者改签,把退票改签费用拿在一起报销了,或者是事情明明已经办完了,但是票已经取了,所以拖著不及时返程,这个细查起来,扣个公款旅游的帽子都OK了。

总之巡察组不会管你那么细,整改措施是你们单位自己提的,合不合理问你们自己单位。


以前的财务制度是有这样的规定,有它的合理性。因为出差去时是乘当地的车(汽车、火车、飞机等)出去,是在当地购的车票。回来时是从出差地返回,是坐出差地开往本地的车,当然是出差地购的车票。为什么要这么死板的规定。为防止回程(或去时)出差人乘坐便车,而实际并没掏钱购票,回来后却找票去报销,冒领车船费。虽然死板却严密。社会上虚报冒领的手法千齐百怪,防小人就得严密提防。


现在科技时代了,还在哪都能购票,只能说工作没有创新就算了,还不与时俱进,按照这个说法,政府采购购买机票都不合规了,财务核算还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你的行程是真实有效的,就不在乎这些,估计巡查组的人过于较真了,再说了,没有那条规定说必须要在出差目的地购票,不在出差目的地购票违法规定,你让他给你找个依据,你看看那能找上,建议巡查组的人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形式主义不是实事求是,原来单位出差人员票据掉了,报销时写出合乎情理的原因,有同行人证明更好!任何运动不可走两个极端!


其实很简单的问题搞得复杂,车票、住宿、杂费等等票据审核,从制度上可以改革为补贴,比如单位相关领导人员审批出差后,按规定标准要求计算出差往返地的车票、住宿、杂费等合计费用,每天多少直接现金补给出差人,何必多此一举去审票、查程序?用邓公改革开放初的政策,包产到户,调动积极性,把审核、监督的重点放在出差的效果、工作目标的实现上,才是正道。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你懂的。


购买车票原则上是刷公务卡的,依据消费记录报销就好,不要人为把事情搞复杂


同时规定,本市取票需要提供出差地标的带有时间标志的小视频。


巡查,对别人严,对自己松。巡查我们的时候,有一条是给下面分发指标时有的单位连续三年没有。我们的指标都是下面上报,合格了我们才给,而且指标就那么几个,人家不报材料我们有什么办法。结果今年巡查办就从我们要指标,明显的不合格。我们上级也同意了,我告诉他要不你们出个文,说这种情况可以,让你们领导签字,要不让我们上级写个文,领导签字,我给你指标。后来磨了我三个多月才不找我了,我要是指标给他了,估计我就会被处分了。我认可他们对我们单位通报,也不会因为工作个人被处分的。


推荐阅读: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