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參加過多次巡察,也遇到過此類問題,根據你說的要看具體是什麼情況,此類車票問題主要是長途汽車票,如果你所在地的汽車客運站已經全省或全市聯網,它能夠發售a市到b市的車票,也可以發售b市到a市的車票,就像火車,飛機票一樣,這樣的情況,你完全可以在當地買往返車票,並報銷差旅費,情況給巡察組說明就可以,巡察組也不會列為問題。如果你們當地客運站只能發售從本地出發的車票,那你說的,回來的車票怎麼能在當地車站拿上,巡察組肯定要你說清楚怎麼回事,這樣的事,大多數都是違規出具假票,違規報銷差旅費,甚至有繞道旅遊的,套取差旅費等違紀違規的行為,巡察組肯定會列入違反「八項規定」問題清單,對你單位進行問題反饋的。


一起出票的意思是在本地車站一起把回程的車票也取了嗎?

如果巡察組覺得這種情況不合理,肯定是因為你整套出差的審批記錄中間有漏洞,巡察組目前只跟你講,出發前在本地把返程車票也取了,要你解釋為什麼這樣做,實際上是組織給機會讓你主動交代問題,你要珍惜。

如果你是說巡察之後,巡察組禁止出差時在出發地取返程車票,那你就是被你的領導忽悠了,冤枉巡察組,巡察整改意見只會提到差旅費管理和使用不規範,巡察組提出這條意見,十之八九是因為你們之前出差有人在出發的時候一起把返程票取了,結果行程有變化又要退票或者改簽,把退票改簽費用拿在一起報銷了,或者是事情明明已經辦完了,但是票已經取了,所以拖著不及時返程,這個細查起來,扣個公款旅遊的帽子都OK了。

總之巡察組不會管你那麼細,整改措施是你們單位自己提的,合不合理問你們自己單位。


以前的財務制度是有這樣的規定,有它的合理性。因為出差去時是乘當地的車(汽車、火車、飛機等)出去,是在當地購的車票。回來時是從出差地返回,是坐出差地開往本地的車,當然是出差地購的車票。為什麼要這麼死板的規定。為防止回程(或去時)出差人乘坐便車,而實際並沒掏錢購票,回來後卻找票去報銷,冒領車船費。雖然死板卻嚴密。社會上虛報冒領的手法千齊百怪,防小人就得嚴密提防。


現在科技時代了,還在哪都能購票,只能說工作沒有創新就算了,還不與時俱進,按照這個說法,政府採購購買機票都不合規了,財務覈算還有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只要你的行程是真實有效的,就不在乎這些,估計巡查組的人過於較真了,再說了,沒有那條規定說必須要在出差目的地購票,不在出差目的地購票違法規定,你讓他給你找個依據,你看看那能找上,建議巡查組的人要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


形式主義不是實事求是,原來單位出差人員票據掉了,報銷時寫出合乎情理的原因,有同行人證明更好!任何運動不可走兩個極端!


其實很簡單的問題搞得複雜,車票、住宿、雜費等等票據審核,從制度上可以改革為補貼,比如單位相關領導人員審批出差後,按規定標準要求計算出差往返地的車票、住宿、雜費等合計費用,每天多少直接現金補給出差人,何必多此一舉去審票、查程序?用鄧公改革開放初的政策,包產到戶,調動積極性,把審核、監督的重點放在出差的效果、工作目標的實現上,纔是正道。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你懂的。


購買車票原則上是刷公務卡的,依據消費記錄報銷就好,不要人為把事情搞複雜


同時規定,本市取票需要提供出差地標的帶有時間標誌的小視頻。


巡查,對別人嚴,對自己松。巡查我們的時候,有一條是給下面分髮指標時有的單位連續三年沒有。我們的指標都是下面上報,合格了我們才給,而且指標就那麼幾個,人家不報材料我們有什麼辦法。結果今年巡查辦就從我們要指標,明顯的不合格。我們上級也同意了,我告訴他要不你們出個文,說這種情況可以,讓你們領導簽字,要不讓我們上級寫個文,領導簽字,我給你指標。後來磨了我三個多月纔不找我了,我要是指標給他了,估計我就會被處分了。我認可他們對我們單位通報,也不會因為工作個人被處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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