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以直接暴力方式造成「身体上的侵害」之外,以谩骂、冷嘲热讽、羞辱、恐吓、限制行动自由及强迫非出自意愿的行动等言词上、态度上的攻击也是常发生的家庭暴力型态,虽未直接造成身体上的伤害,但会造成受害者恐惧不安,而形成「精神上的侵害」。加害者可能涉及到刑法限制行动自由、强制、恐吓及侮辱等罪,受害者亦得利用法律上保护措施。

加害者在法律上会受到何种处罚?

家庭暴力事件的加害者对家人进行言语攻击、限制自由及情绪虐待等「精神上的侵害」,造成受害者精神上的伤害,属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条第2款定义的「家庭暴力罪」,亦涉及刑法剥夺他人行动自由、强制恐吓、危害安全及公然侮辱等罪。

  1. 软禁在家
    家庭内以私行拘禁或以其他暴力、恐吓非法方法,限制家庭成员行动范围,剥夺其行动自由,属刑法第302条第1项规定之「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并依同条第3项处罚未遂犯。
    如为剥夺父母、祖父母等直系血亲尊亲属之行动自由,应依刑法第303条「剥夺直系血亲尊亲属行动自由罪」规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2. 强迫做不想做的事
    家庭内以动作强暴、言语胁迫的方式,违反其他家庭成员意愿,使其做没有义务完成之事或妨害他们行使应有之权利,皆属刑法第304条第1项规定之「强制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并依同条第2项处罚未遂犯。
  3. 出言恐吓
    家庭内对其他家庭成员以言语方式,恐吓将加害其生命、伤害其身体、限制其自由、影响其名誉、减损其财产等情事,致生受害者有安全危害之虞,进而逼迫或限制其行动,属刑法第305条之「恐吓危害安全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4. 辱骂、泼粪、吐口水、打耳光
    于公众场合、公开场所对其他家庭成员进行羞辱、谩骂,涉及刑法第309条第1项规定之「公然侮辱罪」,处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如果对于其身体直接或间接施有暴力,例如泼粪、吐口水、打耳光等,情节严重者则符合同条第2项以强暴方式犯公然侮辱罪,应加重处罚,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受害者在法律上可以得到何种帮助?

家庭暴力受害者得向法院声请民事保护令,以中断加害者对其之精神侵害。如受害者为夫妻之一方,遭受他方言语、态度等精神上的虐待则可作为向法院请求离婚的理由。

  1. 可以声请民事保护令
    「民事保护令」依据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条规定,分为通常、暂时及紧急保护令三种。其中,「通常保护令」、「暂时保护令」依同法第10条第1项、第2项、第12条第1项本文规定,可由受害者直接或检察官、警察机关、主管机关以书面向法院声请。如果受害者有受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险者,依同法第12条第1项但书规定,不论何时,检察官、警察机关、主管机关亦得以言词、电信传真或其他科技设备传送声请「紧急保护令」。
    「民事保护令」是法院核发之命令,相对人接获保护令后,应遵守保护令规定。相对人若违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条第1项、第16条第3项所为禁制令、远离令、迁出令及防治令等裁定,则属同法第61条规定的「违反保护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金。另命相对人迁出受害者住居所或远离受害者的保护令,依同法第17条规定,亦不因受害者同意相对人不迁出或不远离而失其效力。
  2. 可以作为诉请离婚的理由
    夫妻之一方遭受他方以言词上的羞辱、谩骂,或态度上的冷淡,致生心理上的恐惧不安,其所遭受侵害的程度,则可能形成民法第1052条第1项第3款规定为不堪同居之虐待情形,可作为向法院请求离婚的理由。
  3. 对小孩采取紧急保护或安置措施
    家庭暴力受害者为未成年子女,法院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条规定,推定由加害者行使或负担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将不利于该子女,而不把该等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定给加害者。
    依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条第2款规定,任何人对儿童及少年都不得有虐待行为,再依同法第36条第1项第3款规定,家庭内儿童及少年遭受限制行动自由、强迫、恐吓、辱骂等心理上的虐待而有生命、身体而生立即危险或危险之虞的情形,主管机关亦可提供紧急保护、安置或其他必要处置,或依同条第3项规定,为该儿童及少年办理家庭寄养、交付适当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或其他安置机构教养。

参考资料:全国法规资料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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