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以直接暴力方式造成「身體上的侵害」之外,以謾罵、冷嘲熱諷、羞辱、恐嚇、限制行動自由及強迫非出自意願的行動等言詞上、態度上的攻擊也是常發生的家庭暴力型態,雖未直接造成身體上的傷害,但會造成受害者恐懼不安,而形成「精神上的侵害」。加害者可能涉及到刑法限制行動自由、強制、恐嚇及侮辱等罪,受害者亦得利用法律上保護措施。

加害者在法律上會受到何種處罰?

家庭暴力事件的加害者對家人進行言語攻擊、限制自由及情緒虐待等「精神上的侵害」,造成受害者精神上的傷害,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定義的「家庭暴力罪」,亦涉及刑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強制恐嚇、危害安全及公然侮辱等罪。

  1. 軟禁在家
    家庭內以私行拘禁或以其他暴力、恐嚇非法方法,限制家庭成員行動範圍,剝奪其行動自由,屬刑法第302條第1項規定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並依同條第3項處罰未遂犯。
    如為剝奪父母、祖父母等直系血親尊親屬之行動自由,應依刑法第303條「剝奪直系血親尊親屬行動自由罪」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2. 強迫做不想做的事
    家庭內以動作強暴、言語脅迫的方式,違反其他家庭成員意願,使其做沒有義務完成之事或妨害他們行使應有之權利,皆屬刑法第304條第1項規定之「強制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並依同條第2項處罰未遂犯。
  3. 出言恐嚇
    家庭內對其他家庭成員以言語方式,恐嚇將加害其生命、傷害其身體、限制其自由、影響其名譽、減損其財產等情事,致生受害者有安全危害之虞,進而逼迫或限制其行動,屬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4. 辱罵、潑糞、吐口水、打耳光
    於公眾場合、公開場所對其他家庭成員進行羞辱、謾罵,涉及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之「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如果對於其身體直接或間接施有暴力,例如潑糞、吐口水、打耳光等,情節嚴重者則符合同條第2項以強暴方式犯公然侮辱罪,應加重處罰,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受害者在法律上可以得到何種幫助?

家庭暴力受害者得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以中斷加害者對其之精神侵害。如受害者為夫妻之一方,遭受他方言語、態度等精神上的虐待則可作為向法院請求離婚的理由。

  1. 可以聲請民事保護令
    「民事保護令」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條規定,分為通常、暫時及緊急保護令三種。其中,「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依同法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2條第1項本文規定,可由受害者直接或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書面向法院聲請。如果受害者有受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者,依同法第12條第1項但書規定,不論何時,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亦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聲請「緊急保護令」。
    「民事保護令」是法院核發之命令,相對人接獲保護令後,應遵守保護令規定。相對人若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禁制令、遠離令、遷出令及防治令等裁定,則屬同法第61條規定的「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另命相對人遷出受害者住居所或遠離受害者的保護令,依同法第17條規定,亦不因受害者同意相對人不遷出或不遠離而失其效力。
  2. 可以作為訴請離婚的理由
    夫妻之一方遭受他方以言詞上的羞辱、謾罵,或態度上的冷淡,致生心理上的恐懼不安,其所遭受侵害的程度,則可能形成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為不堪同居之虐待情形,可作為向法院請求離婚的理由。
  3. 對小孩採取緊急保護或安置措施
    家庭暴力受害者為未成年子女,法院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規定,推定由加害者行使或負擔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將不利於該子女,而不把該等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定給加害者。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2款規定,任何人對兒童及少年都不得有虐待行為,再依同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家庭內兒童及少年遭受限制行動自由、強迫、恐嚇、辱罵等心理上的虐待而有生命、身體而生立即危險或危險之虞的情形,主管機關亦可提供緊急保護、安置或其他必要處置,或依同條第3項規定,為該兒童及少年辦理家庭寄養、交付適當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

參考資料: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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