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雷德·斯科特原本是密苏里州的一名奴隶,后来被转卖给一名叫约翰·爱默生的随军医生。1834年至1837年间,斯科特随爱默生先后在伊利诺伊自由州和威斯康星自由领地的军营里旅居4年,1838年随主人回到密州。

当时的密苏里州虽然是蓄奴州,但是根据州法,也就是一旦自由了,就永久获得自由身份。也就是说当他跟著「主人」到了自由州的时候,他们的这种从属关系应当是自然解除了,所以理论上讲,斯科特已经是自由人。所以在他是否自由这件事情上引起了争议。1846年一个废奴团体帮他谋求自由人身份。不过这个只是我们通过常识所理解的状态,具体他是否是自由人,需要在更严肃的司法背景下去考量。这看起来荒诞,但是当时的确是引起了特别大的司法辩论。

在 1856 年 2 月上诉到最高法院。经过长达一年之久的辩论,1857年3月6日,最高法院开庭并作出了判决意见。九位大法官分歧很大,每位法官都写了意见,首席大法官坦尼采取6比3的多数意见。最后他亲自撰写了长达55页的意见,对此案做出判决。坦尼在判决书中认为,斯科特在自由州和自由领地的短暂居住不能使他自动获得人身自由,理由是,如果斯科特在自由州的短暂居住使他自动获得自由人身份,那将是对蓄奴州人民利益的剥夺和损害。所以简单来讲就是只有州法院才能决定他是否是自由的。不过这个就与密苏里案又冲突了。因为斯科特短暂旅居过的威斯康星联邦领地,原是路易斯安那领地的一部分,因其位于「密苏里妥协线」以北,所以成为禁止蓄奴的联邦自由领地。

这件事最重要的意义是此前联邦政府并没有对奴隶制做过明确的表态,那么现在这个案件则需要从司法上认真审视一直以来南北方都在逃避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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