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凶宅、鬼屋(图/取自免费图库Pixabay)

▲律师发文谈「凶宅事件发生多年,还是凶宅吗?」。(示意图/Pixabay)

网搜小组邝郁庭/综合报导

许多人买房或租屋都怕遇到凶宅,但也有些人比较不怕这类事情,认为房子条件好比较重要,而且杀价起来比较容易。不过一名律师就在脸书发文,「凶宅事件发生多年,还是凶宅吗?」提出一种情况「屋主在客厅遭人砍杀,逃离家中求助,陈尸他处,买方购屋后查知,认为房屋是凶宅,主张解除契约,有理由吗?」

陈明宗律师在脸书粉丝专页「陈明宗律师 宗诚法律事务所」贴文,首先表示,其实「凶宅」并非法律上的专业名词,也没有法律要件,「然依内政部函示及法院判决,『凶宅』是指卖方产权持有期间,于建筑改良物之专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属建物),曾发生陈尸于专有部分之下列情形:1.凶杀而死亡(他人加工致死)。2.自杀而死亡(自行加工致死)。3.或在专有部分有求死行为致死(如从该专有部分跳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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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买房还是租屋,都怕遇到凶宅。(示意图/pexels)

「然而,死亡并不包括自然死亡,或在专有部分发生可能致死行为、但陈尸他处之行为(即未陈尸于专有部分)」,陈明宗接著说,所以如果屋主在客人遭人砍杀,逃离家中向他人求助、却死亡陈尸他处,因为不是在专有部分发生死亡结果,法院判决就不认为是凶宅,「买方以房屋是凶宅为理由而主张解除契约或减少价金,是没有理由。」

陈明宗补充,「房屋纵然有发生上开事实而认为属于凶宅,如果:1.凶宅事件并非发生在买方购屋的原屋主持有期间。2.或是凶宅事件已发生十数年之久」,会因为发生凶杀或自杀致死之房屋,并未影响房屋之居住使用、效用及品质,「且凶宅的心理感受会因宗教信仰等不同而有差异。也可借由时间经过、记忆淡忘或宗教仪式去除该不安之心理」。

因为上段所述理由,所以法院裁判经常会以凶宅事件发生久远为由,认为没有影响房屋价值和效用,外加房屋没有品质瑕疵,「因并无物之瑕疵,买方当然就不可以主张解除契约或减少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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