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亲得相首匿是汉代一种刑法原则

即三代直系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可以互相隐匿犯罪

如何评价这种原则?


古代受儒家专尊的影响,法律制度以礼治为核心原则。所谓礼治,就是一切以礼法为先,那么礼法中,天地君臣亲就是核心要素,天地虚无,没啥好说的,君就是皇帝最大,臣就是执法者第二牛叉,接下来就是亲了。而对普通人来说,最常接触到的就是亲了。所以理所当然地法制也要为亲这个礼治要素让路了。

而现代社会提倡法律制度以法治为核心原则,尽管千年的礼治传统使我们能够理解「亲亲得相首匿」的情理,但从法治的角度来说,这种行为是违法的,违背法治精神。


不知


自给自足的农耕经济,亲人的作用对于自己的生存意义无限大,导致了亲亲隐匿的必然性,若是亲亲首匿得罪作用无疑只有反向即扩大矛盾,不利于统治的稳定。

所以提出该原则,是基于客观生产关系条件小农家庭式经济体制的妥协。

另外,隐匿罪本身只是健全预防犯罪的补充与额外保障,根本还是预防被隐匿之犯罪。这也是这条看似阻止法律贯彻的原则得以确立的条件,因为它并不重要。


独尊儒术下在家庭伦理方面的必然结果


其实更破坏家庭吧?


全世界都有类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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