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上正常行驶,撞死了一只没有栓狗绳的无证的宠物狗,保险公司和稀泥协调,于是狗主人让我赔3000,咋办??

www.zhihu.com图标

已经在当事人那边回复了。


车主当然有法可依,如果起诉,法院一般会这样判决: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

二、该事件的法律逻辑

1.「机动车把狗撞死」,这意味著车主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故应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没有牵绳的萨摩耶」,说明狗主人在遛狗过程中未拴狗链,任由其狗四处跑动,法院会认为其对狗被撞死亡亦负有过错,根据狗主人的过错程度应当适当减轻车主的责任。

3.综上,在责任比例划分上(即金钱赔偿的划分比例),法院一般会做出如下三种选择:

①车主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责任,狗主人自行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绝大多数选择)

②车主和狗主人各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

③车主承担60%的责任,狗主人承担40%的责任。

三、关于赔偿责任,法院一般而言会这样判定

1.车主驾驶的机动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故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这部分赔偿额是固定的2000元)。

2.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在车主需要承担的责任比例内进行赔偿。

3.若还有不足,则由车主在其责任比例范围内予以赔偿。

四、就本事件而言,车主的具体赔偿金额应该是这样的:

1.狗主人要求赔偿购买萨摩耶的价款2000元,这是合理诉求需要赔偿。

2.狗主人要求赔偿火葬费,大部分法官认为火葬费属于狗主人的扩大损失而不是财产损失,会判决不赔偿,但不排除有例外的可能。

3.狗主人要求赔偿女儿会因此而伤心的钱,这属于精神抚慰金。考虑这场纠纷产生的原因、过错程度及侵权行为的对象、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并不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狗主人索要精神抚慰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以这部分钱不赔。

4.综上,在交强险赔完2000元后,如果法院判令赔偿火葬费,那么车主需要赔偿赔火葬费的70%或60%或50%(具体看法院判定双方责任的承担比例);如果法院判令不赔偿火葬费,那么车主自己一分钱都不需要花了。

五、是否需要针对交警开具的责任认定书复议

1.首先就该责任书的认定而言,从大量相关司法实践来看,大部分都是这样判定。

2.另外,法院并不一定会按照交警的责任认定来判决,本人看过的一个相关案例就是法院以交通责任划分不等同与民事责任划分为由,在庭审中把双方的责任承担比例重新划分了。

3.所以复议不复议,对本事件的赔偿而言意义不大

六、就「人保理赔员说3000元合理」这个问题

1.如果车主报的保险是交强险,那么不论理赔员说什么都是没有意义的,针对此财产损失,交强险是有固定赔偿数额的,2000元

2.如果车主报的是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那可以问理赔员是以什么身份说这句话的,如果他说是以保险公司理赔员身份,那我们有理由相信保险公司同意承担这3000元赔偿金,车主可以录音保存证据,这样一来车主也可以一分钱都不自己出了。


撞死未拴绳小狗改判次责,正义何不一次抵达?

「轿车撞死未拴绳小狗被判主责」事件引发广泛批评,警方在舆论倒逼下改判司机负次责,狗主人负主责。对此,网友们仍表示不满意,认为狗主人应该负全责。我以为,警方初判与改判均为糊涂案,打折的正义是非正义。

「轿车撞死未拴绳小狗被判主责」是100%的糊涂案,这是连吃瓜群众用脚后跟思考都能想明白的。轿车在马路上正常驾驶,未拴绳小狗突然窜出马路,司机躲避不及,紧急刹车仍把小狗撞死,试问,她何错之有?怪她车技不好?还是怪她运气不好?可是,警方居然判司机主责,真是一塌糊涂!

事后,女司机在微博上讲述了自己的遭遇:「我5月24号晚上驾车正常行驶,突然跑出来一只没有牵绳的萨摩耶,不小心把它撞死了,当时太突然了,我完全没反应过来。我报了警,狗主人说宠物狗买来2000元,养了三个月花了很多钱,后续要火葬,总共要我赔3000块。我当时说最多赔个交强险2000元,狗主人不同意。5月27日我去了交警大队,她拿出了狗牌,没看到狗证。警察开了责任认定书,说我主责,她次责。她一直觉得她错少,我错多,我就该赔3000。我气不过,说要么拿2000,要么上诉。」

该司机的遭遇在网上引起极大关注,网友们纷纷为她鸣不平。宁波交警官方微博也在车主微博中,表示可以申请复议。同时就此事@了象山交警。宁波市象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5月30日通报称,改判司机负次要责任,狗主人负主要责任,双方在经济赔偿上也已达成协议。

只要是正常人,即便是法盲,也不大可能作出「轿车撞死未拴绳小狗负主责」的荒唐结论。宠物狗不能上马路,没有路权,狗主人未给狗拴绳,导致事故发生,全部责任都在狗主人,岂能赖到正常行驶的司机身上?

可是,就这么一点常识,警方不仅犯错,而且还要舆论倒逼才知错改错,真不知平时是怎么执法的。更加气人的是,就连改错也改得不彻底,改判司机负「次责」,反映其仍然糊涂得不轻。

可是,涉事警方并不觉得自己糊涂。象山警方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对于最初的认定(司机负主责),现场双方均表示认同无异议,经双方确认签字后,处警警员为双方现场出具了事故认定书。整个处置程序并无不当。

女司机事后在微博上提到,「警察开了责任认定书,说我主责,她次责。她(狗主人)一直觉得她错少,我错多,我就该赔3000。我气不过,说要么拿2000,要么上诉。」可以看出,司机当时就对认定她负全责表示不满。可是警方却说「现场双方均表示认同无异议」,这是睁眼说瞎话。警方认为事故认定书「经双方确认」,所以「整个处置程序并无不当」,更是无耻。倘若「并无不当」,警方又何必改判?强调「程序正确」,就能掩盖「实质谬误」?

警方还表示,在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出具之后,事故主责方,即轿车方当事人吴某对此前同意的事故责任认定结果提出了异议,并向象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了复核申请。接申请后,5月30日,象山交警大队依法对此起事故进行重新全面调查,最终作出改判。

这里强调的仍然是「处置程序并无不当」:当初判司机全责的时候,她没有当场提出异议,事后才提出。言外之意是,不怪民警判错案,只怪当事人没及时提出抗议。明明是自己犯错,还理直气壮地怪别人没尽到「提醒义务」,真够不要脸的。

警方最后强调「事故双方在经济赔偿上也已达成了协议」,似乎此事就可以画上完美的句号了,似乎警方的错误也可以一笔勾销了。对此,有网友表示,「改判就完了?原因未查清不能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能放过;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能放过;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能放过。」

总之,「轿车撞死未拴绳小狗被判主责」是100%的糊涂案,改判司机负次责是50%的糊涂案,打折的正义仍然是非正义。正义明明可以一次抵达,何必让它兜兜转转?涉事警方究竟是真糊涂还是装糊涂,难道不应该有一个明明白白的交代吗?(文/李蓬国)

作者系媒体评论员,公众号lipengguo123(挽弓搭见ll李蓬国评论)。

?D0S??I


直接行政复议无责吧

定责三天内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第一感觉就是:不懂法,随便和稀泥的交警还真多。。


推荐阅读: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