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 @十年长白 朋友的异议,同时略做解释。

①当时夜班,晚上11时左右。无法拦车,找亲朋过来还不如等120了。

②我属于酒驾,不属于醉驾,正常我喝一瓶红星二锅头不会醉,事发当时我和客户喝的都是啤酒,就喝了三四瓶的样子,稍微有点酒意。

③心急如焚,我对医学不甚了解,只知道手指能接,但是在多少时间之内就可以就不清楚,所以当时脑子里只有二件事,第一给他把指头接好,第二我喝酒了,绝对要高度集中注意力。

最后,现在想想那时候下高速看见警车在等我的时候,我的那个心情是说不出的滋味。

以下为原答案:

没有选择。你当时做错了一件事,应该先报警

我曾经遭遇过一起类似的事故。

2018年,我在和客户吃饭,正喝著呢。

车间突发紧急情况,有个工人违规操作剪板机剪下了自己的手指。(夜班,只有二个工人)

我立刻到了现场之后,发现指头还在。抓紧时间打了120,结果120告知本地市医院没有条件接手指。只能到60公里之外的地区医院接上手指,120过来再去就有点晚了。

我当时的选择是酒驾开车,但是同时我报了警。告诉了警察,我是酒后驾车,为什么会酒驾,我会从哪上高速,那里下高速,希望交警在拦到我的同时,将我的员工送往地区医院。

下高速的时候警察已经在出口等著我了。

员工被警车送去了医院,我被带上警车醒了醒酒,这大概是我第一次不用带手铐坐到警车里。

无罪


应该是不能的。毕竟你老婆都要生孩子了,你为什么还有心情喝酒呢。


你家要在穷乡僻壤周围啥人没有,你老婆要生了,你喝醉了把你老婆开车送到医院,还有可能。

这个案子在罗老师视频里讲过。

你老婆在医院。你外面喝酒了,你可以叫代价,叫计程车,赶去医院。选择有很多,好好坐牢吧。


题主应该是想问是否可以适用紧急避险的相关规定,阻确主观责任,免于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那么,对于题主的案件我们需要审查的是「不得已」和「损害较小」。

关于「不得已」的认定,要结合当时的情况下行为人是否有其他选择来判定。比如,是否有其他人能够代替行为人驾驶?所在地点是否有条件呼叫救护车?是否能呼叫计程车?当地习俗、条件是否可以请医生上门接生?等等。

关于「损害较小」就要判断行为人醉酒的程度,到医院途中驾驶汽车对于乘客和其他人员的危险性如何?打比方说从家到医院途中都是一马平川且没有任何其他车辆、人员的极端情况,那可以认为对乘客以外人员没有危险性。

所以,一个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有违法阻却性,是否有减轻、从轻情节,都要结合具体情况去判断。

补充一点,对于老婆要生了这件事的紧迫性也要结合社会一般观念以及行为人自己的认知水平去判断。也就是说,对于普通医疗知识薄弱、头胎的父母来说可能认为阵痛就非常急迫了,但其实往往从阵痛、破水、开指到婴儿降生往往需要4-5小时以上的时间。如果是妇产科医生对这个情况的判断会更加准确。所以对于不得已的认知,也是因人而异的。


看到大家的观点,对于大家朴素的认知,我们作为法律人表示很无奈。

当然是无罪呀。

因为这明显构成了刑法客观上阻却事由:紧急避险呀。

孩子要生了,如果不送到医院可能涉及生命危险,最惨的是一死两命。

而在这种情况下,你驾驶车去医院,只是轻微的醉驾(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比起人命关天,谁打大谁小,法律人不会辨别不出来吧。

类似的案例如下:

2018年12月7日晚,为了庆祝妻子生日,陈某邀请朋友到住处吃晚饭,自己也喝了红酒。夜里11点多,陈某妻子突然倒地口吐白沫、昏迷不醒。陈某随即让女儿拨打120求救,可120回复,附近没有急救车辆,要从别处调车,具体到达时间不能确定。

情况紧急,家人和邻居又没有驾照能开车,计程车一时也联系不到,陈某不敢耽搁时间,自己驾驶私家车将妻子送到了附近医院抢救。随后,陈某被警方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3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

公安机关固定相关证据后,将该案移送至江阴市检察院。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陈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诉请法院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其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构成「紧急避险」无需负刑责

对于陈某的醉驾违法行为,在法院作出裁定之前,公安机关已经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在法庭上,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他和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出有因,他因妻子昏倒、120急救车不能及时赶到,才开车送妻子就医;案发时已近深夜,路上行人较少,驾驶路途较近,未发生事故,社会危害性较小;他归案后如实供述,悔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劣迹,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虽然被告人陈某客观上实施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但其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法官表示,在本案当中,陈某妻子突然摔倒,昏迷不醒、口吐白沫,生命权益正处于威胁之中,可视作正在发生现实危险;当时陈某所在乡村有些偏远,医院一时间又不能及时派出救护车,他身边又无其他合法驾驶人,最后醉酒驾车的行为,实在是不得已而为之。

「从主观上看,被告人实施醉酒驾驶的行为,并没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故意,反而具有使处于生命危险的妻子及时得到医治的良好动机。考虑到当时的具体情境,陈某实施醉驾对公共安全的损害程度相对较小,且未发生交通事故,符合紧急避险所须具备的多项条件。所以,应当认定陈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基于这种共识,江阴检察院决定依法对陈某撤回起诉。数日后,江阴法院裁定,依法准许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原文来至:

江苏首起,全国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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