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 @十年長白 朋友的異議,同時略做解釋。

①當時夜班,晚上11時左右。無法攔車,找親朋過來還不如等120了。

②我屬於酒駕,不屬於醉駕,正常我喝一瓶紅星二鍋頭不會醉,事發當時我和客戶喝的都是啤酒,就喝了三四瓶的樣子,稍微有點酒意。

③心急如焚,我對醫學不甚瞭解,只知道手指能接,但是在多少時間之內就可以就不清楚,所以當時腦子裡只有二件事,第一給他把指頭接好,第二我喝酒了,絕對要高度集中注意力。

最後,現在想想那時候下高速看見警車在等我的時候,我的那個心情是說不出的滋味。

以下為原答案:

沒有選擇。你當時做錯了一件事,應該先報警

我曾經遭遇過一起類似的事故。

2018年,我在和客戶喫飯,正喝著呢。

車間突發緊急情況,有個工人違規操作剪板機剪下了自己的手指。(夜班,只有二個工人)

我立刻到了現場之後,發現指頭還在。抓緊時間打了120,結果120告知本地市醫院沒有條件接手指。只能到60公里之外的地區醫院接上手指,120過來再去就有點晚了。

我當時的選擇是酒駕開車,但是同時我報了警。告訴了警察,我是酒後駕車,為什麼會酒駕,我會從哪上高速,那裡下高速,希望交警在攔到我的同時,將我的員工送往地區醫院。

下高速的時候警察已經在出口等著我了。

員工被警車送去了醫院,我被帶上警車醒了醒酒,這大概是我第一次不用帶手銬坐到警車裡。

無罪


應該是不能的。畢竟你老婆都要生孩子了,你為什麼還有心情喝酒呢。


你家要在窮鄉僻壤周圍啥人沒有,你老婆要生了,你喝醉了把你老婆開車送到醫院,還有可能。

這個案子在羅老師視頻裏講過。

你老婆在醫院。你外面喝酒了,你可以叫代價,叫計程車,趕去醫院。選擇有很多,好好坐牢吧。


題主應該是想問是否可以適用緊急避險的相關規定,阻確主觀責任,免於刑事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的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那麼,對於題主的案件我們需要審查的是「不得已」和「損害較小」。

關於「不得已」的認定,要結合當時的情況下行為人是否有其他選擇來判定。比如,是否有其他人能夠代替行為人駕駛?所在地點是否有條件呼叫救護車?是否能呼叫計程車?當地習俗、條件是否可以請醫生上門接生?等等。

關於「損害較小」就要判斷行為人醉酒的程度,到醫院途中駕駛汽車對於乘客和其他人員的危險性如何?打比方說從家到醫院途中都是一馬平川且沒有任何其他車輛、人員的極端情況,那可以認為對乘客以外人員沒有危險性。

所以,一個人是否構成犯罪,是否有違法阻卻性,是否有減輕、從輕情節,都要結合具體情況去判斷。

補充一點,對於老婆要生了這件事的緊迫性也要結合社會一般觀念以及行為人自己的認知水平去判斷。也就是說,對於普通醫療知識薄弱、頭胎的父母來說可能認為陣痛就非常急迫了,但其實往往從陣痛、破水、開指到嬰兒降生往往需要4-5小時以上的時間。如果是婦產科醫生對這個情況的判斷會更加準確。所以對於不得已的認知,也是因人而異的。


看到大家的觀點,對於大家樸素的認知,我們作為法律人表示很無奈。

當然是無罪呀。

因為這明顯構成了刑法客觀上阻卻事由:緊急避險呀。

孩子要生了,如果不送到醫院可能涉及生命危險,最慘的是一死兩命。

而在這種情況下,你駕駛車去醫院,只是輕微的醉駕(酒精含量達到80mg/100ml)比起人命關天,誰打大誰小,法律人不會辨別不出來吧。

類似的案例如下:

2018年12月7日晚,為了慶祝妻子生日,陳某邀請朋友到住處喫晚飯,自己也喝了紅酒。夜裡11點多,陳某妻子突然倒地口吐白沫、昏迷不醒。陳某隨即讓女兒撥打120求救,可120回復,附近沒有急救車輛,要從別處調車,具體到達時間不能確定。

情況緊急,家人和鄰居又沒有駕照能開車,計程車一時也聯繫不到,陳某不敢耽擱時間,自己駕駛私家車將妻子送到了附近醫院搶救。隨後,陳某被警方查獲,經鑒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23mg/100ml,遠超醉駕標準。

公安機關固定相關證據後,將該案移送至江陰市檢察院。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陳某醉酒後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已經構成危險駕駛罪,訴請法院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對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刑事責任。

法院:構成「緊急避險」無需負刑責

對於陳某的醉駕違法行為,在法院作出裁定之前,公安機關已經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且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在法庭上,陳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他和辯護人提出,本案事出有因,他因妻子昏倒、120急救車不能及時趕到,才開車送妻子就醫;案發時已近深夜,路上行人較少,駕駛路途較近,未發生事故,社會危害性較小;他歸案後如實供述,悔罪態度較好,無前科劣跡,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法院認為,雖然被告人陳某客觀上實施了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但其行為構成緊急避險,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法官表示,在本案當中,陳某妻子突然摔倒,昏迷不醒、口吐白沫,生命權益正處於威脅之中,可視作正在發生現實危險;當時陳某所在鄉村有些偏遠,醫院一時間又不能及時派出救護車,他身邊又無其他合法駕駛人,最後醉酒駕車的行為,實在是不得已而為之。

「從主觀上看,被告人實施醉酒駕駛的行為,並沒有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故意,反而具有使處於生命危險的妻子及時得到醫治的良好動機。考慮到當時的具體情境,陳某實施醉駕對公共安全的損害程度相對較小,且未發生交通事故,符合緊急避險所須具備的多項條件。所以,應當認定陳某的行為屬於緊急避險,無需承擔刑事責任。」

基於這種共識,江陰檢察院決定依法對陳某撤回起訴。數日後,江陰法院裁定,依法準許檢察機關撤回起訴

原文來至:

江蘇首起,全國罕見!?

baijiahao.baidu.com圖標

專業的事情還是交給專業的人做,律師靠法律喫飯,不專業沒有飯喫


推薦閱讀: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