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甲方招标文件要求制作投标文件,其中有一项要求我们提供近三年业绩包括客户姓名、联系电话、项目概况、服务效果证明。项目概况、服务效果证明倒是可以理解,但是涉及到客户姓名、联系电话这类信息,虽然理论上说是为了验证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但这未免也太不合适了吧!毕竟现在信息这么发达,此项要求是不是有些不合理?要求是否合法?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业绩证明是合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为了防止业绩造假,业绩证明材料中都会要求提供合作方的联系人以及联系方式,甚至是合同原件,方便甲方进行资格审查。

所以,这个要求合不合理暂且不论,但肯定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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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0-12-07继续浏览内容知乎发现更大的世界打开Chrome继续就是桃小桃就是桃小桃愿你走过半生,归来仍是少年

常规操作!不用怕,业主只是核查业绩真伪而已。不用怕之前甲方个人信息泄露。

因为他们的个人信息早就通过别的途径泄露了。


常规操作!不用怕,业主只是核查业绩真伪而已。不用怕之前甲方个人信息泄露。

因为他们的个人信息早就通过别的途径泄露了。


这个很正常的,现在都是这样,去投标都需要有业绩证明,客户的详细信息,甚至合同原件,就是为了防止造假


是的,这个也不存在不合法哈,你考虑多了,在现在信息交替如此快捷发达的时代,作为业主需要考察你过往业绩的真实性及客户评价是很正常的,就如你应聘被做背景调查同理!


您好,的确这种情况是存在的,也比较普遍,招标方是为了核实投标方的实力要求提供的证明资料。这个要求合法。


那里不合法不合适了?非公开招标的项目,中标后业绩你想做二号有多难。

招标文件这样子要求,就是提醒你不要做假业绩,招标人可以通过联系建设单位来核实相关信息,保障各投标单位的合法利益

同时,这样子做的话,在中标公示阶段各投标单位可以通过相关方法查询对方提供业绩的真实性,保障各投标单位的合法利益。


不合适吗?不合适就对了,招标人要的就是这个效果。而且如果不是你们控标的话,一旦你们有希望中标,百分百会有人来核实真伪。这个套路在招标中并不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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