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中山大学学生爆料称,该校食堂饭菜有男女之分,同价不同量。春晖食堂东厅二楼的烫菜,男生给两个鸡蛋,女生只有一个;有窗口摆放著大份菜,一看是女生用餐,工作人员会专门再打一份量小的。7日,该校总务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此事已在调查核实,正在整改。


部分知友在评论区反映该事件为谣言。

如果这是谣言,那么造谣者可能已经构成刑事犯罪。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路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路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路上散布的;(二)将信息网路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路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路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路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规定:

利用信息网路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第九条规定:

利用信息网路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 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信息的点击浏览次数显然已经超过5000次,如果是谣言,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侮辱罪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竞合,依法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是谣言,希望有关方面能及时调查和澄清,毕竟在2020出这种事,影响十分不好。

——————————————以下为原答案————————————————

如果这是真的话,可能是精明过了头。

女生可能吃的少一些,但是眼睛不瞎啊,真这么搞也太不靠谱了。

如果真的是怕女生吃不下,完全可以搞小、中、大份,分别定价出售。这样一些食量小的男生也有的选了。

直接区别对待的这种行为不仅会构成对女性的歧视,同时也构成了对消费者的欺诈。

在支付同样价款的情况下,部分消费者(女性消费者)获得的商品或服务明显比正常(男性消费者实际获得的)少。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消协要是搞个公益性诉讼的话,食堂经营者不知道得赔多少钱。


(特别提醒食堂照片辣眼睛!注意隐蔽)

第一反应中山大学法学院难道是蔡姬吗?

不可能吧

奉劝这种校内有法学院的都各自好自为之,我本来只是羡慕他们不用学数学相关,谁知道校法院的各位兄弟姐妹个个都是人才,说话又好听,过了法考后每天闲著无事无聊就翻著校历各种相关在校内各处溜达,看哪里好告一告的,美其名曰实战演戏,练练手写诉状,能不能每次都胜诉是其次,反正赚的都比贴的多,关键是在于学生将把理论付诸实践,通过工作实践进一步了解自己的兴趣领域……

被迪士尼坑了,我的朋友……然后就这样上了热搜

就这次双十一大四法学生吃卫龙吃到弯弯曲曲的毛,结果经过小姐姐一顿操作天猫直接给她补发了一箱辣条,请了认识的人每人一包。

本来日常生活中,能涉及到起诉的毕竟是少数,但是他们总有需要诉讼的时候,没有足够的实在多数会手足无措,不知道该怎么去做,其实,如果遇到了法律上的事情,需要到法院进行起诉要写好一份-起诉状,hhh刚好熟能生巧不是?

我后面被她们叨叨烦了在学校的快递都是直接加个法学院收,各种各样法学生奇妙的致富方式大学四年也是少见多怪了。

论学好法律的重要性

话说在食堂的菜里面吃出虫子也可以这样弄,拍照直接去食药监局网站投诉,食堂会像供爹一样联系你。

同学之前有一份鱼没熟,食堂经理处理别的事去了怠慢了他,他就投诉了。但是有一说一,一些学校的大伙食堂享受国家补贴,赚不了多少钱,所以我和同学们一般让重新给打一份菜就算了。

但是也可以先码住万一以后有用呢?

首先我不同意仅退款的处理方法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

该情形我有权主张退款以及1000元的赔偿其次该条法律亦规定首付责任制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先行赔付不得推凑。经营者和生产者谁最终承担责任与消费者无关最后我给予贵司24小时协商期,期内不能达成赔偿合意我将请求淘宝介入或提起诉讼

以及热爱网购的朋友们敲黑板:

1.网购收件地址不要太详细,可以写快递柜或者代收点。

2.电话使用虚拟号码。

3.名字写姓+先生/女士就可以。防止被极端商家报复。

!!!!!移动下载和多号可以申请副号,5元/月,最多可以申请5个;联通下载沃小号,10元/月,最多可以申请3个!!可以随时申请随时卸载,用副号当收货电话安全保险,就算有问题注销就行了!!注销需谨慎!!一般注销是找不回来的!!!号码自己可以选择!!

还有学姐大二时因为保温杯爆炸导致大腿巴掌大面积烫伤留疤,淘宝维权一点用都没有。淘宝小二和店家相互踢皮球不管,这是产品因为不合理缺陷导致的产品责任问题啊 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索赔的…对方不赔就去当地工商局告 毕竟打官司要成本 按理说消费者协会也可以代替消费者提起诉讼的

搜索三大互联网法院,注册信息,填写资料,没多少起诉费

法学OS:觉得去法院起诉不简单啊?现在去起诉很快啊很简单啊,比互相踢皮球直接粗暴多了,就给她身体权健康权侵权你的起诉期是2年内追究行动起来,什么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统统主张起来了

还有一个有个著名的辣条案,这是职业打假人,这玩意很有争议,但是法律是支持的,让商家们长长记性:两公婆在一家小超市买了过期的辣条,不同牌子,有些是巧克力,一样一千,赔了一万多。

怎么说呢,有这种职业打假人的存在,也能对商家产生一定程度的威慑作用吧,让他们不得不重视起食品安全,以防被碰瓷(没有支持这种行为的意思)

如果大家都这样子做,那食品安全问题会越快被解决的,支持使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实是个个蔡姬,依据即将生效的民法典,也就吓住了客服。合同法不用,要用《民法典》,呵呵

网购优惠不给发货的

依据即将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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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 

我支付了价款,你店应当积极履行发货义务。然而你店已经整整一天没有履行发货义务,也没有积极与我协商。反而是我催货以后你书店才告知我没货物无法履行义务,并且你店工作人员工对待消费者态度不好。 依据即将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依据即将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我与你书店(吉祥如意书店)订立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符合合同法定有效要件,受法律保护。

所以还请您尽快积极地履行合同 义务,不要欺骗消费者,营造诚 信的交易环境。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所以你书店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要么继续履行交货义务,要么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我的损失。

客服:玩不起是不是

最后再次回这个话题事件的本身。评论里面有很多本校的同学来说明了这一件事情是谣言,或者说是其中有部分是事实错误,比如说校区出错,如果这是谣言,那么造谣者可能已经构成刑事犯罪。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路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路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路上散布的;(二)将信息网路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路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路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路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规定:

利用信息网路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第九条规定:

利用信息网路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 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信息的点击浏览次数显然已经超过5000次,如果是谣言,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侮辱罪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竞合,依法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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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 

(临近考研,祝考研人/考公人/留学人/打工人/创业人顺利,前程似锦成功上岸!加油加油 ) 论文走起


12月8日0点47更新

①一份12,一份11,哪里同价了?

②小票写杂粮鱼粉,文字说是类似烫菜一样的东西。难道中大的鱼粉=烫菜?

③12的小票时间是17点35,另一张小票是11点35。

④中山大学食堂给小票?我见识少,没见过给小票的大学食堂,有中山大学的同学说一下么?

补充: 小票是中山大学珠海校区榕园食堂一楼鱼粉窗口的;人多时给小票,人少时不给。

但文字内容说的是春晖食堂,此处矛盾(同学们反映春晖食堂无小票)

⑤关于实物图里的青菜分量,除非大妈大爷拿个秤,不然有多有少不是很正常?

(我想听听其他中大女生的说法)


这新闻涉嫌造谣,给的图片没有一个是东厅二楼烫菜的,连个实物图片都没有也能写新闻报道了?我是男生,偶尔有两个,一般是一个,有一段时间经常是两个,感觉和性别关系不大。而且这个窗口性价比还是很高的,我一般三素两荤加米粉再加一份鸡蛋也就12块钱,算下来一份鸡蛋(不管一个还是两个)也就一块钱。下面是前几个月两个鸡蛋频率比较高的时候实物图:

做个对比,隔壁麻辣烫窗口是一份两个鸡蛋没有变化,但价格是四块,三素两荤要15块钱。

至于其他所说的事情,青菜的多少是人工现盛的,很难控制都是一样的,不足为据。小票据说是珠海校区的,珠海校区只吃过几次自选了解不多,小票所写"女"字是否为真有待进一步核实,假如是真的可能早就在校内沸腾了,也不用等到网上火了校内人包括珠海校区的还什么都不知道。

此外,中大最近确实有很多值得吐槽的事情,比如草坪,校友卡,等等等不方便说……不知道为什么这一个最无关痛痒而且不真实的火了。

最后补充一下,烫菜那里正价一份鸡蛋应该就是只有一个的,点菜的时候当著面放进去的就是一个。虽然有几次最终我碗里确实是两个鸡蛋,但一般这种情况下加的那一个鸡蛋不是特别完整了,我觉得应该是品相不好的鸡蛋在后厨加在里面随机送给学生了。


我大学里也有个垃圾餐馆搞男女同价不同量。

我大学里搞这出的是个石锅拌饭店,这家店口味挺好的,虽然价格不便宜,五花肉石锅拌饭18元一份,但是我挺喜欢这个味道,所以经常吃。

大一我是单身狗,一直和舍友去吃,我们两个女生一般都点两份石锅拌饭,我们俩都能把饭全吃光还吃不饱。所以我一直觉得这家店贵,因为肉太少,饭也少。

大二,我谈恋爱了,就和男朋友去吃这家店。这时我才发现,这家店搞男女同价不同量。男生的米饭是女生的1.5倍左右。如果只是米饭不一样多,我也无所谓,毕竟我更喜欢吃肉吃菜。但是!!!每次我们去吃,我男朋友的肉都比我多,甚至蔬菜也比我多。同样的一个小锅,我的饭菜5分满,我男友的8分满。!!!!!

这下把我气的够呛,如果店家是为女生著想,怕女生吃不下,完全可以出一个小份的拌饭,而不是恶意缩减菜饭的量。

这不是为了减少浪费,而是转移压力到女生身上。

打个比方,本来我花18元可以买400g米饭和300g菜(男女同价同量),但是因为店家想多赚钱,所以我身为女生花18元只能买到250g米饭和150g菜,男生仍然是18元买400g米饭和300g菜(男女同价不同量)。

男女同价不同量还有另外一种体现,

店家不是为了多赚钱,而是单蠢地觉得男生吃不饱,女生吃不下。那我身为女生花18元买250g米饭150g菜,而男生却可以只花18元就买到550g米饭450菜。(这种差异太明显了,应该也不会有店家这么做吧?)

以上数据是根据这家石锅拌饭店的饭量算的。

我们学校这家店是前者还是后者,我也说不清。反正自我发现这家店出这种幺蛾子后,我再也不乐意吃他们家的饭了。

偶尔,我男友想吃(毕竟在他看来,这家店便宜也还算好吃),我就陪他去。我不吃,看他吃。

我不是什么圣人,我大一吃了那么多次亏,总要找回来。所以我宁愿占白座,也不愿点单。(大家不要学我,我不善良*?( ??? )?*我记仇的很)

我占白座的时候,也观察了一下这家店别的食客。大抵都是男的饭菜多,女的饭菜少。不过来吃的情侣也不多,大部分还是同性好友来吃,发现这些事情的人也不多。

这家店依然开著,依然是男女同价不同量。来往食客仍络绎不绝,毕竟这家店也算是我们校园里为数不多的「美食」了。

但是,我仍然不愿意去吃这家店,比起口腹之欲,我可能更加注重自己的权利不被侵犯。付出了同等的钱,就应当被同等对待。

我想像中的

实际上的(配图来自网路,只不过和我们学校的石锅拌饭特别像)

想想,删了一句话,免得踩了一些人的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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