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人公个医学科研型硕士(主要是做实验而不是参与临床工作),尚未取得医师证,经过专业的急救培训,临床经验不多。此时在高铁上6号车厢,突然广播请义务工作人员到12车厢救助,此时距离下一站尚有二十分钟,列车短时间仍旧会正常行驶,作为一个尚不具备足够临床经验和执业资格的医学生是否应该前去进行救治?

经过三分钟以后,仍在广播时,说明车厢内可能没有医师,此时主人公是否应该继续前往。

假如该主人公第一时间对患者救治,出现医疗事故或者因医疗行为造成诸如肋骨骨折等情况(考虑到高铁上会进行拍摄诊治过程)这个责任如何进行认定。

(真实事件中患者自行缓解)


谢邀

几个关键点:

1.主人公没有取得医师资格证,更没有注册为医师;

2.广播寻找医师帮助;

3.主人公听到广播,开始犹豫自己是不是应该去给予帮助。

综合起来就是:别人在找医生帮忙,结果一个不是医生的人在为去不去而患得患失……

这就像我在担心川普今天晚餐该吃饺子还是片儿汤……


先说答案:可以施救,不必担心责任问题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善意施救者的责任豁免须具备以下要件:第一,行为人为善意救助者,即具有救助他人的善意;第二,行为人实施了救助行为,在他人处于危难或困境中时,采取了紧急救助措施;第三,善意救助者的救助行为不当,造成了被救助者的损害。具有上述三个要件,就可以依据本条规定,免除善意救助者的民事责任。

基于这一条文的规定,即使主人公没有经过任何培训就施救最终造成的损害后果,主人公也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善意救助者责任豁免规则,被称作「好人法」,其用意是鼓励善意救助伤病的高尚行为。紧急救助往往事发突然、情况复杂,非专业人士很难完全不出差错。 这样规定是为了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免除救助人的后顾之忧。这一条款的确立,有利于通过立法来弘扬社会风气,引领良好的道德风尚。

但该条文可能存在的社会风险也值得引起重视。这就是,当被救助者处于困境或者危难中,特别是在病情危重中,如果不懂医学抢救常识,采取不当救助措施,将会对被救助者造成严重后果。在原来的条文草案中规定重大过失引起的不当损害,要承担赔偿责任,就是要限制善意救助者的这种不当救助行为,在救助中应当量力而行,避免出现损害被救助者这样的后果。前结合我国目前社会现状,社会需要加大对善意施救者的保护,让目击者敢于施救,鼓励施救,所以这一限制性条款在后来的立法讨论中被删除。对此,还需进一步深入研究,在鼓励善意救助者的基础上,提出更好的防范措施,防范不当危险的发生。


泻药,不会!

另外,心肺复苏时造成的肋骨骨折,是并发症,不是医疗事故!不骨折的心肺复苏都是低效的,甚至无意义的。

1. 没有资质,违法了。

2. 没有资质,说明还没有相应的能力

可以帮打120, 协助权威人士救助。


谢邀!

我承认,我不会去救助这个病人。

我是说,我已经是一个有十年临床经验的主治医生了,但我还是不会去救助这个病人的。大家要骂就骂吧,反正我的心已经硬了。

我只是收到邀请上来回答问题的,不杠,谢谢。


首先不管他是不是医师,他都可以实施救援,因为国家颁布了好人法,保障了施救者的权益。退一步说,高铁作为大型的公共基础服务机构,在乘客出行过程中遇见突发情况,更应该先由承担救助的责任。


这人跟我有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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