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人公個醫學科研型碩士(主要是做實驗而不是參與臨牀工作),尚未取得醫師證,經過專業的急救培訓,臨牀經驗不多。此時在高鐵上6號車廂,突然廣播請義務工作人員到12車廂救助,此時距離下一站尚有二十分鐘,列車短時間仍舊會正常行駛,作為一個尚不具備足夠臨牀經驗和執業資格的醫學生是否應該前去進行救治?

經過三分鐘以後,仍在廣播時,說明車廂內可能沒有醫師,此時主人公是否應該繼續前往。

假如該主人公第一時間對患者救治,出現醫療事故或者因醫療行為造成諸如肋骨骨折等情況(考慮到高鐵上會進行拍攝診治過程)這個責任如何進行認定。

(真實事件中患者自行緩解)


謝邀

幾個關鍵點:

1.主人公沒有取得醫師資格證,更沒有註冊為醫師;

2.廣播尋找醫師幫助;

3.主人公聽到廣播,開始猶豫自己是不是應該去給予幫助。

綜合起來就是:別人在找醫生幫忙,結果一個不是醫生的人在為去不去而患得患失……

這就像我在擔心川普今天晚餐該喫餃子還是片兒湯……


先說答案:可以施救,不必擔心責任問題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84條規定:

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善意施救者的責任豁免須具備以下要件:第一,行為人為善意救助者,即具有救助他人的善意;第二,行為人實施了救助行為,在他人處於危難或困境中時,採取了緊急救助措施;第三,善意救助者的救助行為不當,造成了被救助者的損害。具有上述三個要件,就可以依據本條規定,免除善意救助者的民事責任。

基於這一條文的規定,即使主人公沒有經過任何培訓就施救最終造成的損害後果,主人公也不用承擔民事責任。

這一善意救助者責任豁免規則,被稱作「好人法」,其用意是鼓勵善意救助傷病的高尚行為。緊急救助往往事發突然、情況複雜,非專業人士很難完全不出差錯。 這樣規定是為了鼓勵和保護見義勇為,免除救助人的後顧之憂。這一條款的確立,有利於通過立法來弘揚社會風氣,引領良好的道德風尚。

但該條文可能存在的社會風險也值得引起重視。這就是,當被救助者處於困境或者危難中,特別是在病情危重中,如果不懂醫學搶救常識,採取不當救助措施,將會對被救助者造成嚴重後果。在原來的條文草案中規定重大過失引起的不當損害,要承擔賠償責任,就是要限制善意救助者的這種不當救助行為,在救助中應當量力而行,避免出現損害被救助者這樣的後果。前結合我國目前社會現狀,社會需要加大對善意施救者的保護,讓目擊者敢於施救,鼓勵施救,所以這一限制性條款在後來的立法討論中被刪除。對此,還需進一步深入研究,在鼓勵善意救助者的基礎上,提出更好的防範措施,防範不當危險的發生。


瀉藥,不會!

另外,心肺復甦時造成的肋骨骨折,是併發症,不是醫療事故!不骨折的心肺復甦都是低效的,甚至無意義的。

1. 沒有資質,違法了。

2. 沒有資質,說明還沒有相應的能力

可以幫打120, 協助權威人士救助。


謝邀!

我承認,我不會去救助這個病人。

我是說,我已經是一個有十年臨牀經驗的主治醫生了,但我還是不會去救助這個病人的。大家要罵就罵吧,反正我的心已經硬了。

我只是收到邀請上來回答問題的,不槓,謝謝。


首先不管他是不是醫師,他都可以實施救援,因為國家頒布了好人法,保障了施救者的權益。退一步說,高鐵作為大型的公共基礎服務機構,在乘客出行過程中遇見突發情況,更應該先由承擔救助的責任。


這人跟我有什麼關係


推薦閱讀: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