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个比方,我是撒钱之人,后来发生有人为了抢钱而杀人,他的罪名有我的责任吗?


谢邀!你的比喻倒是让我想起几天前,城管抽梯造成工人死亡的事了,按照公安的逻辑,你肯定有罪,抢钱杀人的到未必犯罪!

我坚决认为,你不构成犯罪!只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才一定构成犯罪。抢钱,是捅进去的刀,和死亡为必然因果!

要说诱因,银行也是犯罪,没有它印了那么多钱,世上哪有那么多刑事犯罪?连贪污犯都是冤案!

不过,知乎上的真理抵不过权利的认为。
在您说的这个情况下,您不对抢劫之人的罪名负有责任。但是在公共场合撒钱一事本身是有可能触犯法律责任的。
要构成犯罪是要符合许多条件的,主观客观都要考虑到,你的一句话是无法让人判断是否有罪,如果能判断出来,那也太蔑视法律的严谨性了。


办你个扰乱社会秩序罪


无法律责任,A撒钱与B抢钱杀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抢钱和您无关,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有严格定义的。而且这个诱导罪名还真是你的原创,至少目前刑法里没有这个词。
泻药 撒钱是你在对自己的钱进行处分,显然是不违法的。且撒钱和引发争抢杀人不存在必然联系,所以必然是不违法的。但这个问题仅就杀人行为本身而言撒钱者是不涉嫌此项罪名的,但是在公共场所引发骚乱是违法的你需要负担这一部分的罪名杀不杀人撒钱者无关。

撒钱行为导致骚乱的部分你需要承担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责任,抢劫杀人的事情与你无关。这就是我的最终结论。


在客观上,撒钱行为本身大多数时候都会引起哄抢,具有法益侵害性。因为撒钱这一在前的行为引起之后的危险,题主有消除危险和制止危险继续发生的义务,不履行义务可能构成不真正不作为犯。按照新理论相当说,撒钱行为跟哄抢杀人行为之间有强因果关系,哄抢杀人行为异常性不高,哄抢杀人行为跟死亡结果之间有强因果关系,撒钱行为跟死亡结果之间有弱因果关系,综合判断,撒钱行为跟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在主观上,一般正常人应该能够预见到撒钱行为必然哄抢并有可能造成死伤后果,假如题主当时心理状态是积极追求则构成直接故意,假如心理状态是放任则构成间接故意,假如心理状态是轻信能够避免或者没有预见到则构成过失。

所以,可能构成故意杀人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的作为犯或者不正真不作为犯。

假如是在人数较多的公共场所撒钱可能被评价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同故意杀人或者过失致人死亡数罪并罚。


撒钱好像犯了人民币法吧。
完全没有。只是撒钱的时候,来我家附近撒可以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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