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女方是不是过错方,一般来说孩子都是99%判给女方的。除非女方写明孩子归男方所有。

另外,看望孩子是你的权利,对方无权干涉,如果干涉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很便宜),对方就怂了,而且律师函直接发给对方单位!

前夫不让你看孩子,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具体咨询当地的或者省会的律师吧,在知乎说没用。


第一,离婚的原因你需要认真想想,是不是真的伤害对方太深。

第二,你探视的频率或者探视是否让孩子有变化,伤害了孩子或者说了些影响孩子的话

第三,离婚本就是对孩子的伤害,如果孩子留给父亲,那就是你已经选择了放弃他,你既然选择了放弃,趁孩子小,记忆不深少来往,对孩子成长真的是好事。

第四,不要去听什么找法院,报警之类的,那样只会让你更加难以接近孩子,当感情变成了法律的时候,不仅是你的悲哀,更是孩子的悲哀。

第五,如果你真心想孩子和爱孩子,最好的办法就是深度沟通,能够彼此改变的情况下复婚给孩子完整的家是最好,如果真的不能再复婚了,那好好沟通如何共同的扶养孩子,找出对方不让你看的根本原因,并做调整,做到双方都平静和认可,不做对方认为过界的事。介于现在的情况,你需要耐心,不是一两天就能建立继续沟通的桥梁的

第六 奉劝各位不理智的离婚,对孩子伤害不是一般大,离婚后很多东西并不会像你想像的去走,彻底分开了,双方做事都不会再去更多考虑对方,这就导致双方大概率的剑拔弩张。结果彼此伤得更深,更重。

第七 别轻易去司法介入,只会让对方心更冷更凉,你所得到的绝对比非司法的少,你的诉求也会实现得更少,孩子的关系和距离也会更远。


夫妻双方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均会牵扯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子女抚养问题,随著人们经济能力的不断提高,抚养权问题往往会成为夫妻双方离婚争议的焦点。虽然夫妻双方可以协商轮流抚养孩子,但是一般情况下,会确定子女由父方或者母方抚养,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支付抚养费。那么没有获得抚养权的一方是否能够探望自己的子女呢?在回答这个问题前,需要对探望权有个深入的了解。

一、探望权的概念。

在我国,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对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定期探望、联系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是一种身份权,是以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为前提。从探望权的概念来看,探望权具有以下鲜明的特征:首先,探望权的权利主体是离婚后未获得孩子抚养权的父母一方。其次,探望权产生的时间为离婚后,离婚后不直接和孩子生活的一方,可以通过探视来教育子女、维系亲情等。最后,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不得影响子女的学习或者改变子女的生活规律。

二、探望权的主体。

自探望权制度确立以来,各界对探望权的权利主体看法就有分歧。多数认为探望权的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探望权的主体除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还包括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比如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内容来看,法律赋予的探望权的主体为未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母,因此,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不宜成为探望权的主体。但是,考虑我国的传统习惯,在一定条件下应允许近亲属尤其是祖父母或者是外祖父母作为探望权的主体。从中国传统的家庭观念中,祖孙的关系十分密切,特别是近年来,未成年子女由祖父母或者是外祖父母带大的比较多,孩子对老人的依赖程度甚至大于父母,若因为父母离婚,导致其不能见到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这对孩子的心灵也会带来巨大的创伤。将探望权的权利主体适当的放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同时有利于维系家庭情感。一般实践中,法院可以告知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在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行使探望权时,探望该未成年人。

三、探望权行使的方式。

婚姻法对探望权行使的方式并未做明确的规定,法律仅规定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院判决。首先需要父母双方进行协商,是因为父母对子女的实际情况更为了解,对双方的生活方式及履行能力有比较清楚,这样更有利于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权益,有利于双方对协议的遵守和履行。若父母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只有根据双方的情况,来明确探望权行使的时间及方式。在实践中,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孩子进行探望,这样比较规律,不至于打乱子女的生活习惯。有些父母的工作性质比较特殊,无法再固定的时间对孩子进行探望,这就需要事先和抚养孩子的一方进行联系,确定可以探望的时间,这样就更具有灵活性。现在父母提出比较多的是,在孩子寒暑假时,希望可以接孩子与自己小住几日,以加深与孩子之间的亲情。除此外,享有探视权的一方还可以与子女进行通话、通信等,与子女保持联络。

四、探望权的救济。

不能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权,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综合以上分析,赵某与孙某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由孙某抚养,那么赵某就拥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对于探望的时间和方式,赵某可与孙某共同协商。孙某无权阻止赵某探望婚生子,除非赵某的探望不利于婚生子的身心健康。

相关案例

原告杨某诉称,其与被告赵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生子小杨于婚前半年出生,双方因琐事于2014年2月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小杨由被告抚养。因被告一直阻止原告来探望孩子,原告遂向合肥市瑶海区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协助、配合原告对小杨行使探望权,具体为每周探望一次,周六早上从被告家接走,周日晚上再送到被告家。被告表明其未拒绝原告探望小孩,在不影响小孩正常学习、生活的的情况下,原告每月可探望一次,不同意孩子在原告处过夜。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在探望权的行使过程中要坚持子女利益优于权利保障的原则,应当以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中心。在关于探望权行使的次数和方式上,应当由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为宜,但经过法院多次调解,双方均无法达成一致。最终,从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瑶海区法院判决原告杨某每月可探视小杨二次,探望时间为每月第一周、第三周的周六,探望方式为当天早上8点由原告杨某至被告钱某处将小杨接出,并于当日下午6点前由原告杨某将小杨送至被告钱某处。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更多婚姻法律问题,可以咨询余律师


离婚协议有一项规定不是扶养一方有权探视。提取证据,起诉。


法律才能解决这个问题


先说说你离婚的原因。


去律师事务所咨询一下或许能更快的得到合理合法的答案。


行使探视权并不一定要他同意,可以自己想想办法,即自力救济。

当然,还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然后强制执行。如果是通过法院离婚的,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我表姐是每天偷偷去学校,隔著栏杆,去和孩子说两句话。

每晚去前夫家外头偷听,听孩子的声音。

只要你想,没有做不到。


双方都没有出轨,离婚前一个月就为了给小孩买一个洗澡盆吵架了,(前夫认为孩子会长大的买了没什么用乱花钱,没用了还占地方。)一个月没和我说话,刚开始还睡床上,后天就自己去客厅睡了,我生气请了一天假没上班直接和我小姨去卖驾照分了(没和前夫家打招呼),下午回娘家我妈就问我和前夫怎么回事,人什么事都没和我说就直接跑去找我妈了,还说了一堆我的不是。(当时我在上班,前夫失业在家)当时我就想我们两是要过一辈子的,我们两的事自己解决,不需要搞得两家人都知道,伤和气。我等著他来找我谈谈,解决问题。结果前夫直接跑我娘家告状去了,后来两家人坐在一起说了这事,(具体什么事就不说了闹心)那个时候才看清我在那个家是什么地位,所有的错都是我的,他在家不干活是天太热了,夏天过去了就上班。(这是他妈说的)

当时就谈崩了,我直接回娘家,前夫没有去过我家一次,那时候也没想著离婚,希望前夫回来我家找我回去,过了两天我回家拿几件换洗衣服,回去的时候前夫把我的所有东西都打包放客厅了。那时候我就死心了,知道这个家里没有我的位置,想有就走不会有人挽留。

我叫了朋友的车来拉走了东西,想带孩子走的,前夫家人把孩子藏起来了没有见到一直到离婚,后来离了,我去见孩子就不让见,拒绝我看孩子。

现在想来我也是挺傻的,和前夫在外面打工一年都是花我工资,他的直接打回家,他妈在我不在家的时候把我的所有值钱的东西全都拿走了,我是净身出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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