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女方是不是過錯方,一般來說孩子都是99%判給女方的。除非女方寫明孩子歸男方所有。

另外,看望孩子是你的權利,對方無權干涉,如果幹涉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很便宜),對方就慫了,而且律師函直接發給對方單位!

前夫不讓你看孩子,是違反法律的行為,具體諮詢當地的或者省會的律師吧,在知乎說沒用。


第一,離婚的原因你需要認真想想,是不是真的傷害對方太深。

第二,你探視的頻率或者探視是否讓孩子有變化,傷害了孩子或者說了些影響孩子的話

第三,離婚本就是對孩子的傷害,如果孩子留給父親,那就是你已經選擇了放棄他,你既然選擇了放棄,趁孩子小,記憶不深少來往,對孩子成長真的是好事。

第四,不要去聽什麼找法院,報警之類的,那樣只會讓你更加難以接近孩子,當感情變成了法律的時候,不僅是你的悲哀,更是孩子的悲哀。

第五,如果你真心想孩子和愛孩子,最好的辦法就是深度溝通,能夠彼此改變的情況下復婚給孩子完整的家是最好,如果真的不能再復婚了,那好好溝通如何共同的扶養孩子,找出對方不讓你看的根本原因,並做調整,做到雙方都平靜和認可,不做對方認為過界的事。介於現在的情況,你需要耐心,不是一兩天就能建立繼續溝通的橋樑的

第六 奉勸各位不理智的離婚,對孩子傷害不是一般大,離婚後很多東西並不會像你想像的去走,徹底分開了,雙方做事都不會再去更多考慮對方,這就導致雙方大概率的劍拔弩張。結果彼此傷得更深,更重。

第七 別輕易去司法介入,只會讓對方心更冷更涼,你所得到的絕對比非司法的少,你的訴求也會實現得更少,孩子的關係和距離也會更遠。


夫妻雙方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均會牽扯到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以及子女撫養問題,隨著人們經濟能力的不斷提高,撫養權問題往往會成為夫妻雙方離婚爭議的焦點。雖然夫妻雙方可以協商輪流撫養孩子,但是一般情況下,會確定子女由父方或者母方撫養,不直接撫養的一方支付撫養費。那麼沒有獲得撫養權的一方是否能夠探望自己的子女呢?在回答這個問題前,需要對探望權有個深入的瞭解。

一、探望權的概念。

在我國,探望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不能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對其撫養的未成年子女定期探望、聯繫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探望權是一種身份權,是以父母、子女之間的身份關係為前提。從探望權的概念來看,探望權具有以下鮮明的特徵:首先,探望權的權利主體是離婚後未獲得孩子撫養權的父母一方。其次,探望權產生的時間為離婚後,離婚後不直接和孩子生活的一方,可以通過探視來教育子女、維繫親情等。最後,探望權的行使必須有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不得影響子女的學習或者改變子女的生活規律。

二、探望權的主體。

自探望權制度確立以來,各界對探望權的權利主體看法就有分歧。多數認為探望權的主體為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孩子的父或母,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探望權的主體除了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還包括未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近親屬,比如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的內容來看,法律賦予的探望權的主體為未直接撫養孩子的父母,因此,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不宜成為探望權的主體。但是,考慮我國的傳統習慣,在一定條件下應允許近親屬尤其是祖父母或者是外祖父母作為探望權的主體。從中國傳統的家庭觀念中,祖孫的關係十分密切,特別是近年來,未成年子女由祖父母或者是外祖父母帶大的比較多,孩子對老人的依賴程度甚至大於父母,若因為父母離婚,導致其不能見到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這對孩子的心靈也會帶來巨大的創傷。將探望權的權利主體適當的放開,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同時有利於維繫家庭情感。一般實踐中,法院可以告知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在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行使探望權時,探望該未成年人。

三、探望權行使的方式。

婚姻法對探望權行使的方式並未做明確的規定,法律僅規定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時,由法院判決。首先需要父母雙方進行協商,是因為父母對子女的實際情況更為瞭解,對雙方的生活方式及履行能力有比較清楚,這樣更有利於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權益,有利於雙方對協議的遵守和履行。若父母雙方難以達成一致意見,法院只有根據雙方的情況,來明確探望權行使的時間及方式。在實踐中,未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可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對孩子進行探望,這樣比較規律,不至於打亂子女的生活習慣。有些父母的工作性質比較特殊,無法再固定的時間對孩子進行探望,這就需要事先和撫養孩子的一方進行聯繫,確定可以探望的時間,這樣就更具有靈活性。現在父母提出比較多的是,在孩子寒暑假時,希望可以接孩子與自己小住幾日,以加深與孩子之間的親情。除此外,享有探視權的一方還可以與子女進行通話、通信等,與子女保持聯絡。

四、探望權的救濟。

不能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權,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如果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協助探望的義務,或者是採取各種手段,阻礙另一方實現探望權,那麼有探望權的一方可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實現自己的探望權。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的判決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對有協助義務的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

綜合以上分析,趙某與孫某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由孫某撫養,那麼趙某就擁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對於探望的時間和方式,趙某可與孫某共同協商。孫某無權阻止趙某探望婚生子,除非趙某的探望不利於婚生子的身心健康。

相關案例

原告楊某訴稱,其與被告趙某於2009年登記結婚,婚生子小楊於婚前半年出生,雙方因瑣事於2014年2月協議離婚,協議約定小楊由被告撫養。因被告一直阻止原告來探望孩子,原告遂向合肥市瑤海區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協助、配合原告對小楊行使探望權,具體為每週探望一次,週六早上從被告家接走,週日晚上再送到被告家。被告表明其未拒絕原告探望小孩,在不影響小孩正常學習、生活的的情況下,原告每月可探望一次,不同意孩子在原告處過夜。

法院經審理認為,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在探望權的行使過程中要堅持子女利益優於權利保障的原則,應當以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為中心。在關於探望權行使的次數和方式上,應當由原被告雙方協商一致為宜,但經過法院多次調解,雙方均無法達成一致。最終,從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瑤海區法院判決原告楊某每月可探視小楊二次,探望時間為每月第一週、第三週的週六,探望方式為當天早上8點由原告楊某至被告錢某處將小楊接出,並於當日下午6點前由原告楊某將小楊送至被告錢某處。

法條鏈接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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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有一項規定不是扶養一方有權探視。提取證據,起訴。


法律才能解決這個問題


先說說你離婚的原因。


去律師事務所諮詢一下或許能更快的得到合理合法的答案。


行使探視權並不一定要他同意,可以自己想想辦法,即自力救濟。

當然,還可以通過法律訴訟,然後強制執行。如果是通過法院離婚的,可以直接申請強制執行!

如有疑問歡迎進一步諮詢。


我表姐是每天偷偷去學校,隔著欄杆,去和孩子說兩句話。

每晚去前夫家外頭偷聽,聽孩子的聲音。

只要你想,沒有做不到。


雙方都沒有出軌,離婚前一個月就為了給小孩買一個洗澡盆吵架了,(前夫認為孩子會長大的買了沒什麼用亂花錢,沒用了還佔地方。)一個月沒和我說話,剛開始還睡牀上,後天就自己去客廳睡了,我生氣請了一天假沒上班直接和我小姨去賣駕照分了(沒和前夫家打招呼),下午回孃家我媽就問我和前夫怎麼回事,人什麼事都沒和我說就直接跑去找我媽了,還說了一堆我的不是。(當時我在上班,前夫失業在家)當時我就想我們兩是要過一輩子的,我們兩的事自己解決,不需要搞得兩家人都知道,傷和氣。我等著他來找我談談,解決問題。結果前夫直接跑我孃家告狀去了,後來兩家人坐在一起說了這事,(具體什麼事就不說了鬧心)那個時候纔看清我在那個家是什麼地位,所有的錯都是我的,他在家不幹活是天太熱了,夏天過去了就上班。(這是他媽說的)

當時就談崩了,我直接回孃家,前夫沒有去過我家一次,那時候也沒想著離婚,希望前夫回來我家找我回去,過了兩天我回家拿幾件換洗衣服,回去的時候前夫把我的所有東西都打包放客廳了。那時候我就死心了,知道這個家裡沒有我的位置,想有就走不會有人挽留。

我叫了朋友的車來拉走了東西,想帶孩子走的,前夫家人把孩子藏起來了沒有見到一直到離婚,後來離了,我去見孩子就不讓見,拒絕我看孩子。

現在想來我也是挺傻的,和前夫在外面打工一年都是花我工資,他的直接打回家,他媽在我不在家的時候把我的所有值錢的東西全都拿走了,我是凈身出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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