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核心在于薅国家羊毛的问题,同时还存在这羊毛长得像不像羊毛的问题。我把回答集中在后半句法律后果上(主要是会不会被抓和要不要给钱两方面),就不再讨论违法性的问题了。

首先说说羊毛的问题,也就是财产。什么是财产?空气是财产吗?东海的海水是财产吗?孙悟空的金箍棒是财产吗?半个烂苹果又是不是财产?这是一个很严肃的民法问题,但很明显,知乎的仲裁官们普遍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于是有了下面 这一幕

民法里的财产有几个特征,我用通俗语言来说:首先财产是客观的,不一定摸得著看得见,但一定得存在(知识产权)。二要有使用价值或者经济价值,这其实是因人而异的。三要能够为人所用,比如火星上的土种马铃薯特好吃,但那个无法成为财产,因为目前人类无法支配火星的土,用它来种土豆。四要有一定的稀缺性,比如空气,东海的海水,阳光,这些遍地都是的东西目前谈不上稀缺,但如果是半个烂苹果,对于普通人可能不具有稀缺性,但如果是乞丐那就不一样了,因此这仍然可能是财产,只不过不值钱罢了。

那公园里的土究竟是不是财产呢,那得看是什么土。如果公园里的土是郊外荒山挖来的,不光荒山有,全国遍地都是,那就不算是财产。但如果你挖的太多毁坏了其他财物,比如挖断了公园的林木,敲碎了公园的花坛,那就是另外个问题了。但如果,你把公园里的所有土都给挖没了,这时候这些土就又成为了财产,毕竟公园要把土从郊外荒山运来,需要付出物流成本和人工成本,这也就解释了为啥河里的水在河里时只是水资源,但通过自来水厂和农夫山泉到你手里就是财产要给钱了(这里还有国家规定的水资源的使用费用)。至于为啥挖一袋土和挖一车土前者是财产后者不是,这主要是因为凝结在这堆土里的物流人工成本的劳动价值只有当达到一定程度后才能得以体现,量少了没有评价的意义,这时候也就谈不上是财物。

接下来讨论第二个问题:羊毛长得像不像羊毛

有时候会有这样的问题,你薅错了,薅的不是羊毛,是金条。你在公园里挖的不是土,是稀土,实验土,生态土,这时候要分情况。

首先是动机,你是养花还是炒来吃,是拿去卖还是搞破坏?你知不知道这土是个什么土?

如果别人公园很显著的告诉你不要挖土,这土价值300一斤,那不用我说了吧。

如果这土长得像摸著像闻著像吃起来像土,但殊不知这是金土,价值连城,没有专业鉴定绝对无法判断,况且就放在公园路边花坛里。这时候如果你把他当花土拿去养花或者炒来吃了不足以构成盗窃罪,当然如果能追回你还是得还给人家,追不回的,也只能叫公园管理不善了。这里很多人会认为刑法里的盗窃罪是以数额大小来定罪量刑的,所以认为即使你对一个事物出现认识偏差也应当以实际价格定罪量刑。但我们还要知道,法律不强人所难,在社会实践中,对于花坛里的这种金土,你无法对普通大众要求有认识到其价值的可能性。有人说这不就成了不知者无罪了吗?其实这样的不知者无罪是合理的,因为在这里,挖土人没有也不可能有数额较大的认识,也就没有犯罪的故意。

如果这土是花土,但是新品种的实验土。这里有个经典案例,几个农民把人家实验地里的新品种葡萄吃了,给实验室造成了40多万损失,几年的心血付之一炬,但检察院判定以每斤8块市场价格核算决定不起诉。原因在于土本身不值钱,虽然实验成果很宝贵,但你不能奢望几个没有专业知识的养花居民在挖之前了解到这些实验成果的价值。况且,这样的价值判断在社会生活中要采取大众最普遍的判断,葡萄就是葡萄,花土就是花土。这事儿同样告诉我们:好东西一定要好好保管。

归根到底,想挖土,放心挖,但别挖多了,只要公园没有说不让挖,那就没事儿。


苏力教授还没解答的一个问题:秋菊的女儿菊花,嫁到一家农户,他们家住山脚下,祖祖辈辈在山上打猎过日子。

某夜,好色的村长趁菊花男人进城务工,来到菊花家里,阴阳怪气地对她说:现在国家制定了一部叫作《物权法》的法律,规定土地山川都是国家和集体的,你家今后要在山上打猎,那就是偷国家和集体的财产了,不过,如果我私下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也就可以了,嘿嘿。对此,菊花想不通,要讨个说法。请问,该如何说?[1]

就像上面这个借用的一个小故事,即便再不值得一提的问题其实也有蕴含法律的精神,是值得我们去思考的。

就如同在网路上有关于取水权的问题引发过讨论一样,我们现在也可以对「取土权」来进行一番有趣的探究。

1、一块国土,到底归谁所有?

根据宪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在我国的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而如无特殊规定的农村及城郊土地,则就是集体所有。虽然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多少有些区别,但至少一点,土地绝对不归个人所有,是公有的。这时候我们或许又会说了,国家所有不就是全民所有,那归根到底还不就是我所有嘛

当然了,为了避免这样的歧义,在土地管理法对国家所有一词进行了解释:

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不过,为什么我们还会说买地买山包地呢?非所有权,唯使用权尓!

2、国土庄严,那么能不能在公园里挖土?

这可以继续发挥,公园也有不同的类型,我们可能存在森林公园、湿地公园乃至于有文保性质的遗址公园,在这些公园里挖土会不同程度上违反相应的保护规定,是否违法,自不赘言。

那么我们就以最常见的城市市民公园为例,既然是公园,那么作为一块国有土地,自然是庄严的,从严格的权属上来说,我们将公园里的一块土带回家是「薅了国家的土」。上纲上线的说,把这块土偷偷带回家种花可就是「国有资产流失」了。

西哲有言:人类一发言,上帝就发笑。月黑风高之时摸到菊花家中的中国村长,与上帝的存在本有著云泥之别,但却同样处于人类自身的构想之中。既如此,我们也可追问,我们的讨论是否导致这样一种结局:「法律人一发言,村长就发笑?」[2]

但是,怎么反驳这位村长,想好理由了吗?

参考

  1. ^其灵感来自于林来梵老师在文人法学中改编的一个故事
  2. ^http://news.sina.com.cn/o/2008-06-22/102914055933s.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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