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会不知情?买房不是要双方到场哇。


若购买你们房产的人是善意第三人,那么你不能要求要回房产。

根据《物权法》 第九章 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也就是说如果买房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卖房人也就是男方是无权处分,以合理的价格购买并且已经做了过户登记,法律为了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性,买房人已经取得了此房的物权,女方不可以要求返还。


一、要看房子卖给了谁?

二、请求法院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为男方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三、离婚的时候,要求男方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因为男方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感谢邀请。

女方当然可以起诉追回房产。

婚姻婚姻法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对于重大资产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在处理重大事情的时候,必须取得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同意。如果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将房产进行处理。侵害了对方的财产所有权。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另一方可以起诉,法院要求追回。

现现在男方未经女方同意。将两套房屋私自处理。女方不予认可就只属于无效行为。女方可以起诉法院拿回两套房。


女方可以从以下两个地方追究交易方的责任:价格明显低于市价 交易方无视女方的存在与男方单独交易。只是举证责任巨大,难以圆满完成。如果前者胜诉只需要补偿差价,如果是后者胜诉,多半都是追究责任而不是要回房产。而且两者都会追究男方的责任。拿回房产不太可能。


重点是男方把卖房的钱拿去干什么了,这笔钱还追的回来吗?


第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如果是恶意转移财产,离婚可以主张恶意方不分或少分。如果能证明受让房产的人也知晓,可以主张他们之间的交易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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