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鑫是否有刑法上或者民法上的作为义务?可否把刘鑫男友看作一个危险源,或者说是刘鑫引发了一个风险,因此无论刘鑫是否有能力阻止男友的危险行为,刘鑫都应该对江歌有救助义务?


要想这个论断成立,就得承认【一个和渣男发生恋爱关系且在试图分手过程中被渣男纠缠的女性是有过错的】。

先不说法律承不承认,这算是终极荡妇羞辱了吧?在贵乎难道不该被女拳警告一次么(滑稽)?


谢邀~

知乎首答,不喜勿喷~

虽然现在庭审并未结束,作为一名法律人,在庭审结束之前,应当慎重地履行著自己的慎言义务。但是还是忍不住想要去回答一下这个问题。事实上,在刑法之中并不存在所谓「不作为侵权」之名词概念。但是,在刑法上却存在著所谓不作为犯之概念。值得我们探讨得是,刘鑫的行为是否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的不真正不作为之形式。

在我国,虽然理论上皆承认了不作为犯之形式,但是,在我国司法实务之上,却鲜见不作为犯之判罪形式。然而,在日本却不然,日本大正、昭和年间的诸多判例皆承认了不真正不作为犯之形式。具体请参见清华大学刑法学教授黎宏所著《刑法总论》。

让我们将视角回归于刘鑫案。首先,何谓不真正不作为犯?不真正不作为犯,乃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犯罪形式。如果事实真如江歌之母所述,则刘鑫之先前行为与江歌死亡之结果间是属存在因果之关系。不真正不作为犯之作为义务之实质根据乃存在于,行为人主动设定了对法益之排他性支配。在司法实践之中,刘鑫之行为则属于,在他人面临人身侵害而向其求助之时,其不仅不提供帮助,反而让被害人处于更加不利之场合。日本的大审院1915年2月10日的判例,名古屋地冈崎支判1968年5月30日的判例,东京高判1960年2月17日的判例,以上判例都将具有先前行为或者说制造危险作为肯定不真正不作为犯之理论依据。

因此,可以断定,刘鑫应当属于故意杀人之不真正不作为犯。

但是,从其有责性角度去分析,却可以认定,对刘鑫之作为无期待之可能性,甚至窃以为该行为甚至可以构成紧急避险。因此,我们可以从道义上去谴责刘鑫,却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犯罪。

以上既是吾之鄙见,不喜勿喷~


谁还没分过几次手,谁还没几次复合失败,如果每个女孩子都怕前男友下杀手的话,那这个世界未免也太恐怖了些。

如果是B确定A要杀自己,然后拿C当挡箭牌导致C死亡,那毫无疑问B负有责任。法律和道德双重责任。

但如果连A有杀心都不知道,何来责任之说。

事情发生得太快,能尽的最大救助义务我觉得就是刘鑫所做的——毫不犹豫马上报警,一个没有医护经验的普通人要去止脖颈动脉的血只能是加速死亡。

像某位答主说的:江歌能否活下来只取决于警察和救护车来的速度。一个半小时后江歌还是没能撑下来。

已经最大限度去抓那一线生机了,只是老天无情。

匿了,怕掉粉。


有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但没有不作为侵权这个概念目前。


民法上基于过错划分责任还是很有可能的。刑法,严格的罪刑法定责任认定会比较难。当然这是日本法,具体也不是特别清楚。

谢邀。

没有

没有

没有

法律没有规定。

无论是我国的法律还是日本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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