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使用财政资金通过政府采购服务确定了工可研编制单位。此编制单位完成工可研编制任务后,可否参与此工程项目后续在建委的招标投标项目。 这里所说的后续项目是指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设计施工总承包。请学霸分针对此三项解惑。(也就是说他可否参与施工图设计投标、可否参与工程施工投标或者可否直接参与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投标)


如果要做题,楼上两位回答已经足够。

兴趣在于楼上招标采购网站的回答里,可行性研究报告,属于整体设计,这句话个人觉得有商榷之处。尽管在现实中,大量可研是由设计单位在做,但本质上它还是一个咨询成果类的东西,个人认为不属于设计范畴,或许在部分业主方关注和要求的重点上,深度达到了初设深度,但不可以此认定。

其次,可研编制单位为什么不能参与设计招标、EPC招标?这里不讨论法规问题,只讨论合理性。招标人如果提供可研的全部成果给所有投标人,并且提供足够的现场查勘、澄清和答疑时间,个人认为所有的投标人是在一个起跑线上的,可研编制单位并不存在所谓的优势。难道是节约了现场踏勘的人力物力,第一这个对大型项目来说,成本占比甚微,第二,大多数项目可研到项目启动时间相当长,真要启动时,还得全面复核现场条件,第一条所述的优势也就不成立了。


目前实际操作,是不可以的。


国家七部委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网、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都无资格参加该项目的投标。

据此,凡为项目前期提供设计、监理、咨询服务的单位都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投标。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单位能否参加施工设计投标,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应该是项目规划设计中的一个阶段。没有法规禁止前一阶段的承包者继续进行下一阶段的投标。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能否参加施工设计投标属业主行为。如业主实行的是公开招标就可就此与业主进行投诉。若业主实行的是定向议标,就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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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

参与可研编制的单位,属于提供了咨询服务,本身获得的信息要远远高于一般的公开招标文件,况且,如果可研编制单位具有同等投标资格,就可以在编写可研方案过程中,做出有利于本单位的方案,或多或少使得本次方案带有主观倾向性。

根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 不得参加投标。

另,根据meandog 提出的争议点,做了修正,但总体观点不变。


附条件可以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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