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我国物权法第114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也就是说,如果挖出某一动产,如果能够确定其所有人或有继承人的,则由该所有人所有。如果所有人不明,则直接归属于国家,程序上参照拾得遗失物规则。 这是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国家公有的意识形态在法律上的反映。而大陆法系,德国、法国、日本、义大利、我国台湾等地区,一般规定,在自己土地(或动产)中发现的,则归自己所有;在他人土地(或者动产)中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的,由发现人和所有人各取一半。瑞士较为特殊,规定由土地或动产所有人所有,发现人享有报酬请求权。

但是如果发现的是文物,则另有规定。各国各地区一般都规定其所有权归属于国家,义大利等国家更为细致,规定为归市、州等所有,不是空洞的归「国家」。但是都可以理解为,归属于政府或公家。原因在于,文物这种东西,附著了人类社会的活动痕迹,或者前人的智慧、艺术、审美等等,除开经济价值以外,更多的是艺术价值、研究价值等,而这些价值体现的是人类共同体利益,一般不因个人的发现或先占而所有。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我国领域内遗存的一切文物,包括可移动的、不可移动的都属于国家所有。但并非所有的文物都属于国家所有,文物保护法中有具体规定,例如基于继承等保有某些文物所有权的,则不属于国家所有,属于民间文物收藏和所有。

其实,不止是文物,如果发现的埋藏物,属于矿产资源、古生物化石等,一般法律都规定为国家所有,或政府所有。大概都是因为这些类型的埋藏物中附著的是大部分人的公共利益、人类共同体利益,个人若为所有则可能导致利益失衡。至于国家能否很好的代表人民行使,或者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那是另一个讨论的话题。 ps.多说一点题外话。四川发现的天价乌木,虽然是从土里挖出来的,对其进行法律适用的时候,就存在法律空白。它既不是文物、矿产、古生物化石,虽满足埋藏的特性,但根据传统民法的定义,埋藏物规定的是「原先有主而现在无法确定所有人」的才是埋藏物,而乌木是自始无主的「无主物」,但无主物一般基于先占,但先占在我国并未直接规定,在民间作为法律习惯使用,但天价乌木因为价值太高,直接由发现人先占也不合理。虽然从最终的法律归属上来看,除开定义为无主物,其他定义在我国均指向国家所有。
黑龙江的太阳能都是国有的,不得擅自勘探使用。。。。。。。。


拥有?这么说不爽的话,挖到文物还可以毁了它喽?
中华民国 (91年修正款)文化资产保存法第十七条: 埋藏地下、沉没水中或由地下暴露地面之无主古物,概归国家所有。   前项古物之发见人,应即报告当地警察机关转报或迳报地方政府指定保管机构采掘收存;对发见人奖励办法,由教育部定之。   对于珍贵稀有之古物,地方政府应函请教育部指定公立古物保管机构收存保管。


文物是国家宝贵的财富撒。。谁挖到归谁损害国家利益闹。。不能这样搞哈。。咦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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