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我國物權法第114條規定,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文物保護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也就是說,如果挖出某一動產,如果能夠確定其所有人或有繼承人的,則由該所有人所有。如果所有人不明,則直接歸屬於國家,程序上參照拾得遺失物規則。 這是由於我國的社會主義性質,國家公有的意識形態在法律上的反映。而大陸法系,德國、法國、日本、義大利、我國臺灣等地區,一般規定,在自己土地(或動產)中發現的,則歸自己所有;在他人土地(或者動產)中發現埋藏物或隱藏物的,由發現人和所有人各取一半。瑞士較為特殊,規定由土地或動產所有人所有,發現人享有報酬請求權。

但是如果發現的是文物,則另有規定。各國各地區一般都規定其所有權歸屬於國家,義大利等國家更為細緻,規定為歸市、州等所有,不是空洞的歸「國家」。但是都可以理解為,歸屬於政府或公家。原因在於,文物這種東西,附著了人類社會的活動痕跡,或者前人的智慧、藝術、審美等等,除開經濟價值以外,更多的是藝術價值、研究價值等,而這些價值體現的是人類共同體利益,一般不因個人的發現或先佔而所有。我國文物保護法規定我國領域內遺存的一切文物,包括可移動的、不可移動的都屬於國家所有。但並非所有的文物都屬於國家所有,文物保護法中有具體規定,例如基於繼承等保有某些文物所有權的,則不屬於國家所有,屬於民間文物收藏和所有。

其實,不止是文物,如果發現的埋藏物,屬於礦產資源、古生物化石等,一般法律都規定為國家所有,或政府所有。大概都是因為這些類型的埋藏物中附著的是大部分人的公共利益、人類共同體利益,個人若為所有則可能導致利益失衡。至於國家能否很好的代表人民行使,或者實踐中存在的問題那是另一個討論的話題。 ps.多說一點題外話。四川發現的天價烏木,雖然是從土裡挖出來的,對其進行法律適用的時候,就存在法律空白。它既不是文物、礦產、古生物化石,雖滿足埋藏的特性,但根據傳統民法的定義,埋藏物規定的是「原先有主而現在無法確定所有人」的纔是埋藏物,而烏木是自始無主的「無主物」,但無主物一般基於先佔,但先佔在我國並未直接規定,在民間作為法律習慣使用,但天價烏木因為價值太高,直接由發現人先佔也不合理。雖然從最終的法律歸屬上來看,除開定義為無主物,其他定義在我國均指向國家所有。
黑龍江的太陽能都是國有的,不得擅自勘探使用。。。。。。。。


擁有?這麼說不爽的話,挖到文物還可以毀了它嘍?
中華民國 (91年修正款)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十七條: 埋藏地下、沉沒水中或由地下暴露地面之無主古物,概歸國家所有。   前項古物之發見人,應即報告當地警察機關轉報或逕報地方政府指定保管機構採掘收存;對發見人獎勵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對於珍貴稀有之古物,地方政府應函請教育部指定公立古物保管機構收存保管。


文物是國家寶貴的財富撒。。誰挖到歸誰損害國家利益鬧。。不能這樣搞哈。。咦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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