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和朋友讨论起税收的公正性。

她认为诸如矿工一类高风险职业应另立税收法规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也就是减免税收。我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道理就不能专门订立法律,税收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加上职务界定是一个非常困难的工作,还会给很多居心叵测的人空子可以钻。

大概就是这样,请大家说一说对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看法和例子。


首先要说的是我国的税法大部分都称不上法律,大都是国务院条例或暂行条例颁布的,只有《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车船税法》等是全国人大立法确定的,所以我国税法以行政法规为主,扯不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税收的公正性体现在纳税公平,同等经济状况和纳税能力的人承担相同的税负,不同经济状况和纳税能力的人承担不同的税负;同时税收的作用还有调节经济,引导人们行为,在政策落实上就是针对不同的行业和群体实施各种税收优惠和减免。

所以税收减免的目的不仅是扶持,更是鼓励和引导,对高风险职业进行税收减免,先不论是否有人钻空子,你难道希望更多的人投身于高危行业中?

为什么有人从事高危险职业,当然是与他自己能干的工作比较起来,这个职业的报酬更高,如果没有高工资,没有人会去干,风险补偿效应在发挥著作用,通过市场这个看不见的手可以做好的事情,不要想著让政府再去插手,政府已经管的够多了,政府要做的就是发挥监管职能,把各种矿的安全措施实施到位,少发生点安全事故,这比平时减免一点税靠谱多了。


其实现在很多人混淆的是公平和平等的概念;法律追求的是公平,而不是平等。平等是反人性的
在原告与被告双方阶层地位相差太大的情况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相差不大:即不存在一方可以因权力财产等相关属性左右司法判决的情况。


你偷税了罚你,他偷税也罚他,而且如果情况基本一致,处罚也应当一致,这就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立法公正和司法公正。

你交税多些,他交税少些,这跟法律无关,是政策问题。

税收政策是政治问题,经济问题和社会学问题,与法律无关。

公民有纳税义务,不得偷税漏税,这是法律问题。另外,未成年人保护法就是专门制定的法律。法律承认所有人人权和作为法人权益的平等,而不是指人们社会地位,智商,身体条件的完全等同。


碰巧,答主正在做一个课题,就是对税法的性质的研究。这里简要说一下课题的观点。税法,自古以来,就是存在的。没有税就没有国家,马克思就表述为赋税是政府的娘奶。那么这里面其实马克思表述的有一个小漏洞,就是,混淆了国家和政府两者的概念。国家是国家,政府是国家的代言人,这样用非法律专业语言表述可能更贴切。因为毕竟国家包含的概念更多更深更宏观。好了,界定出税收是对于国家而言,那么与国家对应的则是纳税人了。一直以来,对于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从法律上来说,就是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了一国的税法法律如何,良法或恶法,能否正常运转,能否匹配这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制度。所以,从学术层面谈论税法,避不开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

对于税收法律关系性质,我国一直是觉得这个不需要讨论,人大(更多时候是放权给政府)制定,纳税人缴纳即可。这是一种典型的:税收法律关系性质权力说「。这个观点具体参考德国行政法学者奥托梅耶的观点。这是个德国法学大牛,对后世的贡献无可估量。他认为税法就是行政法的组成部分。

但是这个观点随著时代的推移遭到质疑和推翻,到了1919年《德国税法通则》的制定,产生了一个新的学说,以阿尔伯特亨泽尔为代表主张,」税收法律关系性质债权债务说「。1926 年 3 月 30 日,在明斯特召开的德国法学家大会上,「债权债务关系说」与「税收权力关系说」的双方代表以「税法对私法概念构造的影响」为题,对有关的税法基本问题进行了观点对立的报告。经过这次讨论,两种观点的对立正式形成,税收债权债务关系说逐渐深入人心。此后,日本在二战后,进行民主国家运动,法学界对于天皇时期的法律开始摒弃,接受德国的观点并集成发扬,形成一批诸如,金子宏,北野宏九等税法学大家。他们的观点有冲突,但都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性质二元论,即,在纳税层面,是债权债务说,在具体操作层面,是权力说。这之后,台湾的学者也认同,开始翻译日本著作。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期,我国税法学开始起步,开始对计划经济时代法律有质疑,开始阅读国外著作,慢慢的开始接受台湾的观点,在税法学界认同税收法律关系性质债权债务说。认为,交税是纳税人对国家形成债权。将民法的理念带入具有公法性质的税法。虽然这一观点有缺陷,也就是笔者做的课题,但是不可否认,这一观点具有很强的进步性,对于推翻过去的权利说的观点有重大意义。目前,中国法学会财税法研究会基本上自会长刘剑文教授开始,均大力号召提倡这种具有很强民主意识的法律关系性质,对我国税法的建设,从立法到司法层面产生不可限量的贡献。就此,回答楼主问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这个平等是宏观层面,在具体微观层面,是不可能平等,因为个体的差异性。但是这不能否定中国法律人为此奔走呼号,呼吁新的,符合时代进步和民主意识的法律思想。我们需要做的,是让法律思想深入人心,不是仅仅停留在浅显的对法条了解的层面。一代又一代法律人的贡献,是为了我们这个建国才60多年就已经具备较为完善法律体系的国家在未来能够有更好的法律环境。从这一点说,任重而道远。顺带吐个槽,从八年前开始本科学习法律就一直流传的一个梗,日本法抄德国法,台湾法抄日本法,我们抄台湾法,抄完不承认,说我们是社会主义法系,才不是大陆法系。哈哈哈哈。
我想知道社会主义的最终形态是不是没有法律就能实现人人平等
税收相关法律更大程度是调整行政机关制定税务时的权利和义务;自然人法人纳税的权利和义务。至于怎么制定什么样的税收政策,是行政行为不属于法律规范,行政机关在相关行业给予税收照顾的只能说政策需要,只要符合相关法律和程序,那公平与否就不是法律要求的范畴了。
立法从来都不可能人人平等,不管是哪个国家,哪个方面。这是常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平等的适用法律,就是说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题主提的这个现象是亟待解决,但这不是法律面前不平等的问题。公正和平等并不等同。
法律的老大是公权,没法谈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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