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和朋友討論起稅收的公正性。

她認為諸如礦工一類高風險職業應另立稅收法規給予一定的政策扶持,也就是減免稅收。我認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道理就不能專門訂立法律,稅收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律,加上職務界定是一個非常困難的工作,還會給很多居心叵測的人空子可以鑽。

大概就是這樣,請大家說一說對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看法和例子。


首先要說的是我國的稅法大部分都稱不上法律,大都是國務院條例或暫行條例頒布的,只有《個人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車船稅法》等是全國人大立法確定的,所以我國稅法以行政法規為主,扯不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稅收的公正性體現在納稅公平,同等經濟狀況和納稅能力的人承擔相同的稅負,不同經濟狀況和納稅能力的人承擔不同的稅負;同時稅收的作用還有調節經濟,引導人們行為,在政策落實上就是針對不同的行業和羣體實施各種稅收優惠和減免。

所以稅收減免的目的不僅是扶持,更是鼓勵和引導,對高風險職業進行稅收減免,先不論是否有人鑽空子,你難道希望更多的人投身於高危行業中?

為什麼有人從事高危險職業,當然是與他自己能幹的工作比較起來,這個職業的報酬更高,如果沒有高工資,沒有人會去幹,風險補償效應在發揮著作用,通過市場這個看不見的手可以做好的事情,不要想著讓政府再去插手,政府已經管的夠多了,政府要做的就是發揮監管職能,把各種礦的安全措施實施到位,少發生點安全事故,這比平時減免一點稅靠譜多了。


其實現在很多人混淆的是公平和平等的概念;法律追求的是公平,而不是平等。平等是反人性的
在原告與被告雙方階層地位相差太大的情況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相差不大:即不存在一方可以因權力財產等相關屬性左右司法判決的情況。


你偷稅了罰你,他偷稅也罰他,而且如果情況基本一致,處罰也應當一致,這就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立法公正和司法公正。

你交稅多些,他交稅少些,這跟法律無關,是政策問題。

稅收政策是政治問題,經濟問題和社會學問題,與法律無關。

公民有納稅義務,不得偷稅漏稅,這是法律問題。另外,未成年人保護法就是專門制定的法律。法律承認所有人人權和作為法人權益的平等,而不是指人們社會地位,智商,身體條件的完全等同。


碰巧,答主正在做一個課題,就是對稅法的性質的研究。這裡簡要說一下課題的觀點。稅法,自古以來,就是存在的。沒有稅就沒有國家,馬克思就表述為賦稅是政府的娘奶。那麼這裡面其實馬克思表述的有一個小漏洞,就是,混淆了國家和政府兩者的概念。國家是國家,政府是國家的代言人,這樣用非法律專業語言表述可能更貼切。因為畢竟國家包含的概念更多更深更宏觀。好了,界定出稅收是對於國家而言,那麼與國家對應的則是納稅人了。一直以來,對於國家和納稅人之間的關係,從法律上來說,就是稅收法律關係。稅收法律關係的性質決定了一國的稅法法律如何,良法或惡法,能否正常運轉,能否匹配這個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多方面制度。所以,從學術層面談論稅法,避不開稅收法律關係性質的認定。

對於稅收法律關係性質,我國一直是覺得這個不需要討論,人大(更多時候是放權給政府)制定,納稅人繳納即可。這是一種典型的:稅收法律關係性質權力說「。這個觀點具體參考德國行政法學者奧託梅耶的觀點。這是個德國法學大牛,對後世的貢獻無可估量。他認為稅法就是行政法的組成部分。

但是這個觀點隨著時代的推移遭到質疑和推翻,到了1919年《德國稅法通則》的制定,產生了一個新的學說,以阿爾伯特亨澤爾為代表主張,」稅收法律關係性質債權債務說「。1926 年 3 月 30 日,在明斯特召開的德國法學家大會上,「債權債務關係說」與「稅收權力關係說」的雙方代表以「稅法對私法概念構造的影響」為題,對有關的稅法基本問題進行了觀點對立的報告。經過這次討論,兩種觀點的對立正式形成,稅收債權債務關係說逐漸深入人心。此後,日本在二戰後,進行民主國家運動,法學界對於天皇時期的法律開始摒棄,接受德國的觀點並集成發揚,形成一批諸如,金子宏,北野宏九等稅法學大家。他們的觀點有衝突,但都認為稅收法律關係性質二元論,即,在納稅層面,是債權債務說,在具體操作層面,是權力說。這之後,臺灣的學者也認同,開始翻譯日本著作。從上個世紀八十年代初期,我國稅法學開始起步,開始對計劃經濟時代法律有質疑,開始閱讀國外著作,慢慢的開始接受臺灣的觀點,在稅法學界認同稅收法律關係性質債權債務說。認為,交稅是納稅人對國家形成債權。將民法的理念帶入具有公法性質的稅法。雖然這一觀點有缺陷,也就是筆者做的課題,但是不可否認,這一觀點具有很強的進步性,對於推翻過去的權利說的觀點有重大意義。目前,中國法學會財稅法研究會基本上自會長劉劍文教授開始,均大力號召提倡這種具有很強民主意識的法律關係性質,對我國稅法的建設,從立法到司法層面產生不可限量的貢獻。就此,回答樓主問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這個平等是宏觀層面,在具體微觀層面,是不可能平等,因為個體的差異性。但是這不能否定中國法律人為此奔走呼號,呼籲新的,符合時代進步和民主意識的法律思想。我們需要做的,是讓法律思想深入人心,不是僅僅停留在淺顯的對法條瞭解的層面。一代又一代法律人的貢獻,是為了我們這個建國才60多年就已經具備較為完善法律體系的國家在未來能夠有更好的法律環境。從這一點說,任重而道遠。順帶吐個槽,從八年前開始本科學習法律就一直流傳的一個梗,日本法抄德國法,臺灣法抄日本法,我們抄臺灣法,抄完不承認,說我們是社會主義法系,纔不是大陸法系。哈哈哈哈。
我想知道社會主義的最終形態是不是沒有法律就能實現人人平等
稅收相關法律更大程度是調整行政機關制定稅務時的權利和義務;自然人法人納稅的權利和義務。至於怎麼制定什麼樣的稅收政策,是行政行為不屬於法律規範,行政機關在相關行業給予稅收照顧的只能說政策需要,只要符合相關法律和程序,那公平與否就不是法律要求的範疇了。
立法從來都不可能人人平等,不管是哪個國家,哪個方面。這是常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平等的適用法律,就是說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題主提的這個現象是亟待解決,但這不是法律面前不平等的問題。公正和平等並不等同。
法律的老大是公權,沒法談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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