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号面试一份全职托福老师的工作,26号上班。虽然我还没有毕业,但是应聘是全职工作,说好待遇跟其他同事一样。2100的底薪包吃住,住是因为新租的房子,除了木板床,什么都没有。因为自己学校离工作地方远,这两天陆陆续续就把行李搬过去了。3月1号老板叫我做周六的主持活动,(之前已经安排好其他人做主持,也演练过流程。后来才知道就因为她把前面安排的人刚开了。)我说好,我想著这几天也有些问题就说「校长,之后有这种类似事情能不能提前打声招呼我好准备一下。」

可能因为还有其他人在,当时校长就单独叫我出去谈叫我走人。没有任何工资。说试用期一周不满意我随时可以叫你走人。说职场都是这样,我还需要磨练。(之前并没有任何说明。)然后我就只能又重新拿著行李返回学校。请问是我太幼稚不懂职场规则么?


公司的隐藏制度有很多,在面试的时候,很多HR都顾及不到这一点,所以造成了面试之后自己的理解与公司实际制度有落差,这是常态。女朋友刚大学毕业的时候,我就把所有重要的要问HR的问题都列给她。然而依然不影响一个初入职场的小姑娘被忽悠或者面试紧张之后啥都忘了。。

在我们这,7天叫做试岗期,是公司和个人的双面选择过程。7天内因任何原因离职,是没有工资的。但是过了这7天,就算通过了试岗期,公司会给员工签订实习合同,并且这7天也算正常工作日,计算工资。这主要是为了防止有些人入职之前把自己吹的天花乱坠的,结果入职之后发现啥都不会。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一般来说,公司在这7天时间里给员工安排的都是一些对于应聘者能力范围内(就是面试的时候应聘者所展示的个人能力)的且工作强度不是很大的工作。

我不知道别的公司如何啊,我们公司是在这7天的试岗期内,每天安排的工作量认认真真做基本上几个小时就可以做完的。做完之后让上司看一下没问题,当天就可以下班了。

再来说一下你的离职对于公司的损失吧。公司招你来,新租了一套房子,这要付出金钱吧。在怎么说这套房子一个月也得千把块吧。你当然可以说这是公司自找的,谁让他炒了你啊。(虽然这种思想很病态,但是要我也会这样想,发泄一下就好)

总之7天的试岗期,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都是一个不错的制度。别太纠结就好。


擦,我一上午敲的指头都是疼的,结果发现提交修改没提交上,而且,草稿也没有了。。。。。。。。。

心酸心累心里苦。。。。那就简单说一下吧,实在不想再重新打一遍了。

1.维权成本太高。我以前走过劳动仲裁,并非没有用,为了一两千块钱,甚至花了两三千,是不是有点不划算。

2.法律规定没错,但是大部分用人单位都有或多或少的与法律不同。所以不必太纠结。我甚至可以说 @到底叫什么呢 你的工作就能保证公司规定是百分之百符合么?

3.题主还没毕业,所以现在对她来说最重要的并不是眼前的这几百块钱工资,而是抓紧找另外一个工作,再工作中提升自己的价值,开拓自己的眼界。让自己有更多的筹码。

@到底叫什么呢 那个,无意冒犯,如果说的太过火,让我抱抱你~


反对Mr.Lu的回答!!!

所谓试岗期没有法律依据,应该是属于公司的单独规定吧。。。。个人认为,公司单独规定不能突破法律的界定,所有规定都应该在法律法规的准许条件下进行。因此这里应该认定你的这个所谓试岗期是属于试用期的一部分,保存好给你发的offer,这个可以作为试用期时间起始的证据。

据我有限的法律知识了解,试用期工作是应该有工资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所以,试用期离职是有工资的,这是由法律保障的。

还有,个人觉得他的解除程序可能存在问题,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里的「说明理由」,法律并未规定一定得采取书面形式,但从举证角度出发,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并且要求劳动者签收,并且即使解除劳动合同也要区分理由,试用期属于用工方与劳动者之间的考察期,在这个期间内,劳动者可以无任何理由提前3天通知用工方解除劳动合同。而用工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代通知金,应当区分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若因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其他劳动者个人原因导致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例如:劳动者违纪、造成重大损失、刑事犯罪、劳动教养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用工方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代通知金;如果不属于上面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是要支付补偿金的!!!!

然后补充几点啊,第一,这个全职辅导班,不清楚有没有相关的运营许可,但不论怎么样,想维权都是很困难的!!!看你的薪资标准应该是二线以下城市,一个孤身在外的大学生想在二线以下的关系社会中要回三天左右的工资补偿,个人觉得很困难并且得不偿失,我上大学那会碰著这种事一般都是人倒霉,当然也是要去劳动局投诉的,不管有没有用恶心他一下。。。所以法律是法律,实际情况是实际情况。。。。

第二啊,你是真没有社会经验啊,其他回答说的很明白,你在不恰当的时间提出了一个不恰当的要求,需要在以后的工作中多多学习和进步。。。。

这次就当吃个亏长个经验吧。。。。。恩,也许列举的法律条款或者是对条文的理解存在问题,欢迎各位大神批评指正,要是我说错了一定改


以前,听劳动局的老师有回答过类似的问题,受益匪浅。转述下:「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毕业前的任何劳务关系,都没有相关的政策法规来维护学生的工作权利。」所以,我一直不太喜欢招募学生来做兼职。当然,如果你已年满18周岁,可以拿起相关的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至于,值不值,您自己看著办吧


1、你碰到了一个辣鸡领导,早走早解脱,好事;2、你提出异议的场合和时间节点不对,等同于直接跟领导叫板;3、领导叫你走人的决定不违规。

每一样选择都会带来不同的后果

就是看你想活出自己

还是想为生活所迫

首先,换位思考一下吧。你是校长,临时任务出现变动需要重新安排人去做,是给得力手下还是给个新人试试水去?安排个任务给新人,新人反过来温柔的回了一句,这种事下次能不能提前给我说一下?你作为校长啥感受?

这其实是你对处理职场人际关系的不熟练造成的,和尊不尊重,维护不维护权益关系不大,以后可能还会有这种社交事故发生的。

反过来想呢,如果这种事情不止一次了,校长大人总是有一出没一出的胡乱安排任务,早点辞职也好。

不给钱不走,死缠烂打,他们就觉得你们学生好骗,故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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