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號面試一份全職託福老師的工作,26號上班。雖然我還沒有畢業,但是應聘是全職工作,說好待遇跟其他同事一樣。2100的底薪包喫住,住是因為新租的房子,除了木板牀,什麼都沒有。因為自己學校離工作地方遠,這兩天陸陸續續就把行李搬過去了。3月1號老闆叫我做週六的主持活動,(之前已經安排好其他人做主持,也演練過流程。後來才知道就因為她把前面安排的人剛開了。)我說好,我想著這幾天也有些問題就說「校長,之後有這種類似事情能不能提前打聲招呼我好準備一下。」

可能因為還有其他人在,當時校長就單獨叫我出去談叫我走人。沒有任何工資。說試用期一週不滿意我隨時可以叫你走人。說職場都是這樣,我還需要磨練。(之前並沒有任何說明。)然後我就只能又重新拿著行李返回學校。請問是我太幼稚不懂職場規則麼?


公司的隱藏制度有很多,在面試的時候,很多HR都顧及不到這一點,所以造成了面試之後自己的理解與公司實際制度有落差,這是常態。女朋友剛大學畢業的時候,我就把所有重要的要問HR的問題都列給她。然而依然不影響一個初入職場的小姑娘被忽悠或者面試緊張之後啥都忘了。。

在我們這,7天叫做試崗期,是公司和個人的雙面選擇過程。7天內因任何原因離職,是沒有工資的。但是過了這7天,就算通過了試崗期,公司會給員工簽訂實習合同,並且這7天也算正常工作日,計算工資。這主要是為了防止有些人入職之前把自己吹的天花亂墜的,結果入職之後發現啥都不會。給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損失。一般來說,公司在這7天時間裡給員工安排的都是一些對於應聘者能力範圍內(就是面試的時候應聘者所展示的個人能力)的且工作強度不是很大的工作。

我不知道別的公司如何啊,我們公司是在這7天的試崗期內,每天安排的工作量認認真真做基本上幾個小時就可以做完的。做完之後讓上司看一下沒問題,當天就可以下班了。

再來說一下你的離職對於公司的損失吧。公司招你來,新租了一套房子,這要付出金錢吧。在怎麼說這套房子一個月也得千把塊吧。你當然可以說這是公司自找的,誰讓他炒了你啊。(雖然這種思想很病態,但是要我也會這樣想,發泄一下就好)

總之7天的試崗期,對於企業和個人來說都是一個不錯的制度。別太糾結就好。


擦,我一上午敲的指頭都是疼的,結果發現提交修改沒提交上,而且,草稿也沒有了。。。。。。。。。

心酸心累心裡苦。。。。那就簡單說一下吧,實在不想再重新打一遍了。

1.維權成本太高。我以前走過勞動仲裁,並非沒有用,為了一兩千塊錢,甚至花了兩三千,是不是有點不划算。

2.法律規定沒錯,但是大部分用人單位都有或多或少的與法律不同。所以不必太糾結。我甚至可以說 @到底叫什麼呢 你的工作就能保證公司規定是百分之百符合麼?

3.題主還沒畢業,所以現在對她來說最重要的並不是眼前的這幾百塊錢工資,而是抓緊找另外一個工作,再工作中提升自己的價值,開拓自己的眼界。讓自己有更多的籌碼。

@到底叫什麼呢 那個,無意冒犯,如果說的太過火,讓我抱抱你~


反對Mr.Lu的回答!!!

所謂試崗期沒有法律依據,應該是屬於公司的單獨規定吧。。。。個人認為,公司單獨規定不能突破法律的界定,所有規定都應該在法律法規的準許條件下進行。因此這裡應該認定你的這個所謂試崗期是屬於試用期的一部分,保存好給你發的offer,這個可以作為試用期時間起始的證據。

據我有限的法律知識瞭解,試用期工作是應該有工資的,《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所以,試用期離職是有工資的,這是由法律保障的。

還有,個人覺得他的解除程序可能存在問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這裡的「說明理由」,法律並未規定一定得採取書面形式,但從舉證角度出發,建議採用書面形式,並且要求勞動者簽收,並且即使解除勞動合同也要區分理由,試用期屬於用工方與勞動者之間的考察期,在這個期間內,勞動者可以無任何理由提前3天通知用工方解除勞動合同。而用工方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代通知金,應當區分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若因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或其他勞動者個人原因導致被解除勞動合同的,例如:勞動者違紀、造成重大損失、刑事犯罪、勞動教養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時,用工方也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代通知金;如果不屬於上面的原因,解除勞動合同是要支付補償金的!!!!

然後補充幾點啊,第一,這個全職輔導班,不清楚有沒有相關的運營許可,但不論怎麼樣,想維權都是很困難的!!!看你的薪資標準應該是二線以下城市,一個孤身在外的大學生想在二線以下的關係社會中要回三天左右的工資補償,個人覺得很困難並且得不償失,我上大學那會碰著這種事一般都是人倒黴,當然也是要去勞動局投訴的,不管有沒有用噁心他一下。。。所以法律是法律,實際情況是實際情況。。。。

第二啊,你是真沒有社會經驗啊,其他回答說的很明白,你在不恰當的時間提出了一個不恰當的要求,需要在以後的工作中多多學習和進步。。。。

這次就當喫個虧長個經驗吧。。。。。恩,也許列舉的法律條款或者是對條文的理解存在問題,歡迎各位大神批評指正,要是我說錯了一定改


以前,聽勞動局的老師有回答過類似的問題,受益匪淺。轉述下:「學生的主要任務是學習,畢業前的任何勞務關係,都沒有相關的政策法規來維護學生的工作權利。」所以,我一直不太喜歡招募學生來做兼職。當然,如果你已年滿18周歲,可以拿起相關的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至於,值不值,您自己看著辦吧


1、你碰到了一個辣雞領導,早走早解脫,好事;2、你提出異議的場合和時間節點不對,等同於直接跟領導叫板;3、領導叫你走人的決定不違規。

每一樣選擇都會帶來不同的後果

就是看你想活出自己

還是想為生活所迫

首先,換位思考一下吧。你是校長,臨時任務出現變動需要重新安排人去做,是給得力手下還是給個新人試試水去?安排個任務給新人,新人反過來溫柔的回了一句,這種事下次能不能提前給我說一下?你作為校長啥感受?

這其實是你對處理職場人際關係的不熟練造成的,和尊不尊重,維護不維護權益關係不大,以後可能還會有這種社交事故發生的。

反過來想呢,如果這種事情不止一次了,校長大人總是有一出沒一出的胡亂安排任務,早點辭職也好。

不給錢不走,死纏爛打,他們就覺得你們學生好騙,故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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