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法律方面,法院决定。

情况很多,不能一概而论,不知道你想问的具体是什么情况?

之前容易产生争议的是诉讼时效按两年已经届满,按三年没有届满的情况如何处理。按北京高院关于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制度参考意见,两年届满时义务人(一般是被告)已经取得诉讼时效抗辩权,不因总则施行而消灭。


针对这个问题,小小研究了一下。

1.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权威的机构没有对这个问题作出官方解释。我认为目前,北京高院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关于&施行后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参考意见》回答了这个问题。私以为其他更高层次的权威机构的解释应当与之大同小异。

2.有效力更高层次的法律法规,应当适用效力更高的法律法规。

3.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是否可以提起抗辩,看第1和第2点;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内可以抗辩而没有抗辩,那么就不能再提出时效抗辩。相当于放弃了这一利益。


诉讼时效属于实体问题,如果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未实施以前,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应当不溯及既往。所以在最高院没有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之前,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2年的规定的,应当认定超出诉讼时效。如果在《民法总则》实施后产生中断,我认为中断期间应该为3年。

但是在实务中,因为基层一级的法院趋于偏执地追求公平原则,为了化解矛盾,减少潜在的上访压力,且国家也正向更宽泛地保护债权人的权利的时间范围转换,所以也确实有下级法院以《民法总则》的3年标准作出判决。中院看到实体没问题,也更愿意强调公平,也就维持了。也可能是省或市法院内部有了统一的指导意见,比如上海高院就有一个关于新旧法律诉讼时效衔接的非常繁杂的意见。

总之,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应按2年/1年处理。在实践中由法院把握,律师可依据自己委托人的利益做好代理;法官可以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方式保护自己,避免出现发改的错案。


已经能够提出两年时效抗辩,应该确实是已经超出了两年了,北京地区按照高院民一庭的参考意见,超出两年的此时诉讼时效已经届满,不因《民法总则》的施行而变更。
这是一个几乎绝对不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2年时效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只可能是被告啊。被告主张适用2年时效,原告对此不提出反对意见?好的问题不是坐著空想出来的。


因为没有确定的立法或最高司法解释,暂时没有明确说法,地方案例只能作为参考。立法法规定法律无溯及既往,所以在民法总则生效前起诉的案子,不管是否抗辩,都是两年诉讼期限。

从题主的提问来看,事实只能是这样:时效已经超过两年但未满三年,一方主张两年诉讼时效抗辩,另一方未提出民总的3年。

民总施行后,民通不失效,但是有冲突的地方适用民总。至于过渡期怎么处理,看各位答友回答的内容就好了。

非过渡期,提出两年的这方,你的抗辩得有合法依据啊。我可以提出抗辩,对方太丑我就不还钱,但是这个抗辩在法律上没有合法依据啊。同样的,现在诉讼时效已经是3年了,你主张个民通的2年有毛用。


不论另一方是否根据《民法总则》进行了抗辩,都应该支持主张2年诉讼时效的一方。

理由:宪法明确规定了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目前所知的唯一例外就是刑事案件审判中适用法律应采从旧兼从轻原则。
这种情况法官可以释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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