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法律方面,法院决定。
情况很多,不能一概而论,不知道你想问的具体是什么情况?
之前容易产生争议的是诉讼时效按两年已经届满,按三年没有届满的情况如何处理。按北京高院关于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制度参考意见,两年届满时义务人(一般是被告)已经取得诉讼时效抗辩权,不因总则施行而消灭。
针对这个问题,小小研究了一下。
1.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权威的机构没有对这个问题作出官方解释。我认为目前,北京高院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关于&施行后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参考意见》回答了这个问题。私以为其他更高层次的权威机构的解释应当与之大同小异。
2.有效力更高层次的法律法规,应当适用效力更高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