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法律方面,法院決定。

情況很多,不能一概而論,不知道你想問的具體是什麼情況?

之前容易產生爭議的是訴訟時效按兩年已經屆滿,按三年沒有屆滿的情況如何處理。按北京高院關於民法總則施行後訴訟時效制度參考意見,兩年屆滿時義務人(一般是被告)已經取得訴訟時效抗辯權,不因總則施行而消滅。


針對這個問題,小小研究了一下。

1.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權威的機構沒有對這個問題作出官方解釋。我認為目前,北京高院於2017年12月20日作出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在關於&施行後適用訴訟時效制度的參考意見》回答了這個問題。私以為其他更高層次的權威機構的解釋應當與之大同小異。

2.有效力更高層次的法律法規,應當適用效力更高的法律法規。

3.關於訴訟時效的抗辯。是否可以提起抗辯,看第1和第2點;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內可以抗辯而沒有抗辯,那麼就不能再提出時效抗辯。相當於放棄了這一利益。


訴訟時效屬於實體問題,如果事實發生在《民法總則》未實施以前,按照《立法法》的規定應當不溯及既往。所以在最高院沒有出臺相關司法解釋之前,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為2年的規定的,應當認定超出訴訟時效。如果在《民法總則》實施後產生中斷,我認為中斷期間應該為3年。

但是在實務中,因為基層一級的法院趨於偏執地追求公平原則,為了化解矛盾,減少潛在的上訪壓力,且國家也正向更寬泛地保護債權人的權利的時間範圍轉換,所以也確實有下級法院以《民法總則》的3年標準作出判決。中院看到實體沒問題,也更願意強調公平,也就維持了。也可能是省或市法院內部有了統一的指導意見,比如上海高院就有一個關於新舊法律訴訟時效銜接的非常繁雜的意見。

總之,嚴格按照法律規定,應按2年/1年處理。在實踐中由法院把握,律師可依據自己委託人的利益做好代理;法官可以向上級法院請示的方式保護自己,避免出現發改的錯案。


已經能夠提出兩年時效抗辯,應該確實是已經超出了兩年了,北京地區按照高院民一庭的參考意見,超出兩年的此時訴訟時效已經屆滿,不因《民法總則》的施行而變更。
這是一個幾乎絕對不可能存在的問題。提出2年時效主張的「一方當事人」,只可能是被告啊。被告主張適用2年時效,原告對此不提出反對意見?好的問題不是坐著空想出來的。


因為沒有確定的立法或最高司法解釋,暫時沒有明確說法,地方案例只能作為參考。立法法規定法律無溯及既往,所以在民法總則生效前起訴的案子,不管是否抗辯,都是兩年訴訟期限。

從題主的提問來看,事實只能是這樣:時效已經超過兩年但未滿三年,一方主張兩年訴訟時效抗辯,另一方未提出民總的3年。

民總施行後,民通不失效,但是有衝突的地方適用民總。至於過渡期怎麼處理,看各位答友回答的內容就好了。

非過渡期,提出兩年的這方,你的抗辯得有合法依據啊。我可以提出抗辯,對方太醜我就不還錢,但是這個抗辯在法律上沒有合法依據啊。同樣的,現在訴訟時效已經是3年了,你主張個民通的2年有毛用。


不論另一方是否根據《民法總則》進行了抗辯,都應該支持主張2年訴訟時效的一方。

理由:憲法明確規定了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目前所知的唯一例外就是刑事案件審判中適用法律應採從舊兼從輕原則。
這種情況法官可以釋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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