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法律方面,法院決定。
情況很多,不能一概而論,不知道你想問的具體是什麼情況?
之前容易產生爭議的是訴訟時效按兩年已經屆滿,按三年沒有屆滿的情況如何處理。按北京高院關於民法總則施行後訴訟時效制度參考意見,兩年屆滿時義務人(一般是被告)已經取得訴訟時效抗辯權,不因總則施行而消滅。
針對這個問題,小小研究了一下。
1.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權威的機構沒有對這個問題作出官方解釋。我認為目前,北京高院於2017年12月20日作出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在關於&施行後適用訴訟時效制度的參考意見》回答了這個問題。私以為其他更高層次的權威機構的解釋應當與之大同小異。
2.有效力更高層次的法律法規,應當適用效力更高的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