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此案涉及刑法的认识错误,以及犯罪未遂和中止等问题

2、绑架罪是以绑架行为是否已实际控制了人质,并将其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为标准,来区分犯罪未遂和既遂。如果行为只实施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并未对人质的人身实际控制的,是未遂。相反,就是既遂。

3、绑架绑错人,是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按照通说,刑法保护的是无区别的人,绑错了人,亦构成绑架罪既遂。

4、本案中,行为人已经将被绑架人处于其实际控制之下,绑架已经完成,已构成绑架罪既遂。因而其后续的送回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可作为量刑酌定从轻情节。

可能有人会觉得其没有实际伤害到被害人,定绑架罪既遂太重了点。对于这一点,首先要看到,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是很大的,放人回去是因为绑错了人,不等于其主观上就必然会中止犯罪。其次,行为对法益的侵害也是客观存在的,至少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对被害人生命健康权也构成了具体的危险。


已经实现了对被害人的控制就是既遂,还没有就是中止,被忽悠了才是未遂。


绑架罪以实际控制被害人为既遂而并非以勒索到财物或达到目的为既遂。并且既遂后,又将人放了或者送回的不影响既遂的认定。


题主您好,属于绑架既遂。


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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