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判定真假悔悟,按罪处罚


首先,为什么要判定犯罪者是否悔悟?

一个很实际的问题就是量刑和减刑。

对于其他环节来说,是否悔悟并不会有什么后续影响,所以不看。

司法机关判定罪犯是否悔悟,需要符合若干流程,具体是什么没啥印象了。

就是你的行为符合1.2.3.4点并被记录即可。

这就是在司法流程中「悔悟」的标志。

关于是否真的从自我意识层面悔悟,这个不是司法体系考虑的问题,也没办法考虑,也有心理测评之类的东西,但稍加训练就可以完美避开。

所以这就是个因果倒置的东西。

是内心悔悟导致了此后的行为。

还是你有了行为就可以说明你悔悟。

或许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规避其中的矛盾,但短期内应该没什么进展。


改革开放前,我国没有律师制度。为什么法院斩获盺案需要律师?这是因为真理需要理性逻辑思维,需要理性思辩。中国人喜欢说以事实为依据,事实胜于雄辩。然后,这些所谓的事实只是直接认识,直接看见了什么,或者有人指证了什么。以为这就是真实。我读高中时,有一次班上一个同学的笔盒不见了,老师把全班同学招集到操场上,逐个察看每个学生的表情,突然断定有个同学是"贼",原因只是这个同学脸色苍白且心慌的样子。第二天真象大白,并不是这个同学,他泪如飞雨!很多中国人就是凭借直接的感性经验认识就得出他们认为的"真理"。理性逻辑思维却正好要扬弃这种认识的直接性,组织材料,列举条件,运动巳有的时代背景知识、某些专业知识、甚至于主观创造条件,运用事物发展内在逻辑联系去分析、推理。美国总统林肯当律师时有一次质问一个证人,那个证人说他于某年某月某日晩上看见了犯罪人在某个地方犯了罪。林肯逐步追问,直到最后确定具体时间,林肯才转过身来对台下观众宣布:我现在可以说:这个证人是马到骗子!开始大家不明白,过了一会,全场掌声雷动。原来,那天晚上在那个时候是没有月亮光的,而那个证人却一口咬定是借助月光看见了犯罪人的脸。这个就不合逻辑,实际上不合社会时代背景知识!一个罪犯不想是否说真话,我们必须对他说的话进行逻辑分析、推理。


去tm的悔悟,就算真悔悟了,难道就能把之前犯的罪给勾销了?造成的伤害就没了?压根就不应该考虑这种问题,因为这种问题压根就没有存在的意义。


有句老话叫放下屠刀立地成佛。我们总希望对人性抱有一丝善念的想法,但是就现在大环境来看,好人正变得越来越稀缺。

说到判断,一定得有一个客观标准,或者叫一般标准。不管是法律、道德,亦或是宗教,都会有一些条文或者文字内容来规范行为,这样做的结果会起到一个对人行为的量化作用,简单的说就是可以给人打分。我们一般借助这些经过时间检验的经验来对一个人的行为进行判断,然后在被判断对象的人生经历中标出行为点,当行为触及到上限,我们会认为他超凡脱俗,而当行为触及下限,则被视为犯罪。

在这个前提下,所谓的悔悟其实不过是这个人的行为回到一个大众认可的范围内,并持续了一段时间,以至于周围的人开始对他将来的行为有一个良好的预期。

那么回到开头,我们对人性抱有善念尚存的想法其实是受后天教育形成的一种观念,这种观念其实在现在这个具体环境下,显得就有点不那么合时宜了。

总结一下,判断真假不过是评估观察对象是否会对自身造成威胁,在充分了解对象的主观意识和客观行为的前提下,长时间的观察他的行为方式就可以得出一个暂时性的结论。困难的其实不是真假,而是看的够不够仔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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