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被认为损坏贵重物件的熊孩子、被指控杀了人的精神病患者。

从法理和现实可行性方面回答即可。


「未成年人在网路直播用父母存款打赏数万元」若由父母承担责任,那就要不回来了。

「未成年人犯罪」若由父母承担责任,那未成年人就失去自由了。

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的合同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监护人在这里面承担了「追认合同有效」或者「确认合同无效」两个责任角色。

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来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被侵权人。所谓「子债父偿」说的也是在子未成年之前,父亲才有偿还义务。子女成年之后,具备了完全民事能力,父母和子女成为相互独立的自然人个体,财务相互独立,无须相互承担责任。

从刑事责任角度来说,父母在子女犯罪的情形下,如果立法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那么「监护」势必会变成「监禁」。

如此泯灭人性,

还是不要了。


法律层面已经有了明确规定

民法方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刑法方面:需要结合具体案情

监护人故意指使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无人) 无人视为工具 监护人承担刑事责任对「无人」的行为有过错或过失 监护人可能会构成过失犯罪

接著前面那位的最后一处答吧,几乎看得出答主要问什么了……

最后一种形态是刑法总论里的不作为过失犯的一种,即,负有阻止结果发生的义务,因过失(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预见而过于自信轻信结果可以避免)不履行义务导致结果发生。

应用到题主的答案里,一种典型的例子是,父母看到子女推搡孕妇,感觉小孩不会造成什么伤害嘛,结果孕妇流产,父母可能涉嫌过失不作为的伤害罪。(其实这也关系到接下来要说的几个原则,题主可以自行判断一下)

当然也不是像题主说的,无刑事责任人犯什么罪,都得监护人承担过失不作为责任,需要的条件是,

具有履行能力(比如父母在家,孩子在学校推搡孕妇,父母没有履行能力,不应当被归责)

履行义务了能避免结果,如果履行义务也不能避免结果,那就没用了(比如小孩力大无穷,一下子就把孕妇弄流产了,父母也回天乏术)

与作为犯具有等价性(这很难理解,即要求不作为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达到同罪作为犯的程度,比如父母上班前忘了收拾好屋子,孩子在家拿到打火机点燃了房屋,父母显然达不到纵火的恶性)

最后要求主观上有过失,即对义务有认知(如父母下班看到一小孩在推搡孕妇,掉头就走了,结果后来才知道那小孩是自家小孩,孕妇流产,不能认为是过失)

最后,从法理上说,题主的观点也缺乏可行性。从结果上,必将导致监护人负过于沉重的义务,时时如履薄冰。从过程上,监护人有像如上四点中的情况,依然要求他们负责,这显然是强人所难,评价过重。

如果答主依然有深入了解的需要,欢迎学习刑法总论的行为的部分


给监护人选择权,要么惩罚他,要么自己代替他受罚


一般来说

民法方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刑法方面:需要结合具体案情

监护人故意指使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无人) 无人视为工具 监护人承担刑事责任对「无人」的行为有过错或过失 监护人可能会构成过失犯罪

分开来讲

民事侵权案件的话需要由父母承担责任。

刑事案件部分罪名由监护人承担过失责任,但情节显著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的话可以缓期执行。


小华是未成年人,故其监护人父母承担50%责任。另外的50%责任由市政府和小明承担。以法院与市政府的关系,只判小明分担10%,而市政府分担了40%。算是法治进步了一大步了。


支持,父母教育之过,应该代替未成年子女受刑罚,子女罪责严重的涉及害人性命的,父母当受终身监禁,同时子女监护权暂变更为受国家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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