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被認為損壞貴重物件的熊孩子、被指控殺了人的精神病患者。

從法理和現實可行性方面回答即可。


「未成年人在網路直播用父母存款打賞數萬元」若由父母承擔責任,那就要不回來了。

「未成年人犯罪」若由父母承擔責任,那未成年人就失去自由了。

從合同法的角度來說,除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純獲利的合同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無效,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獨立簽訂的合同效力待定。監護人在這裡面承擔了「追認合同有效」或者「確認合同無效」兩個責任角色。

從侵權責任法的角度來說,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賠償被侵權人。所謂「子債父償」說的也是在子未成年之前,父親纔有償還義務。子女成年之後,具備了完全民事能力,父母和子女成為相互獨立的自然人個體,財務相互獨立,無須相互承擔責任。

從刑事責任角度來說,父母在子女犯罪的情形下,如果立法由其監護人承擔相應責任,那麼「監護」勢必會變成「監禁」。

如此泯滅人性,

還是不要了。


法律層面已經有了明確規定

民法方面: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第三十二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刑法方面:需要結合具體案情

監護人故意指使無刑事責任能力人(無人) 無人視為工具 監護人承擔刑事責任對「無人」的行為有過錯或過失 監護人可能會構成過失犯罪

接著前面那位的最後一處答吧,幾乎看得出答主要問什麼了……

最後一種形態是刑法總論裏的不作為過失犯的一種,即,負有阻止結果發生的義務,因過失(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預見而過於自信輕信結果可以避免)不履行義務導致結果發生。

應用到題主的答案裏,一種典型的例子是,父母看到子女推搡孕婦,感覺小孩不會造成什麼傷害嘛,結果孕婦流產,父母可能涉嫌過失不作為的傷害罪。(其實這也關係到接下來要說的幾個原則,題主可以自行判斷一下)

當然也不是像題主說的,無刑事責任人犯什麼罪,都得監護人承擔過失不作為責任,需要的條件是,

具有履行能力(比如父母在家,孩子在學校推搡孕婦,父母沒有履行能力,不應當被歸責)

履行義務了能避免結果,如果履行義務也不能避免結果,那就沒用了(比如小孩力大無窮,一下子就把孕婦弄流產了,父母也迴天乏術)

與作為犯具有等價性(這很難理解,即要求不作為人的主觀惡性和客觀危害達到同罪作為犯的程度,比如父母上班前忘了收拾好屋子,孩子在家拿到打火機點燃了房屋,父母顯然達不到縱火的惡性)

最後要求主觀上有過失,即對義務有認知(如父母下班看到一小孩在推搡孕婦,掉頭就走了,結果後來才知道那小孩是自家小孩,孕婦流產,不能認為是過失)

最後,從法理上說,題主的觀點也缺乏可行性。從結果上,必將導致監護人負過於沉重的義務,時時如履薄冰。從過程上,監護人有像如上四點中的情況,依然要求他們負責,這顯然是強人所難,評價過重。

如果答主依然有深入瞭解的需要,歡迎學習刑法總論的行為的部分


給監護人選擇權,要麼懲罰他,要麼自己代替他受罰


一般來說

民法方面: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十二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刑法方面:需要結合具體案情

監護人故意指使無刑事責任能力人(無人) 無人視為工具 監護人承擔刑事責任對「無人」的行為有過錯或過失 監護人可能會構成過失犯罪

分開來講

民事侵權案件的話需要由父母承擔責任。

刑事案件部分罪名由監護人承擔過失責任,但情節顯著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的話可以緩期執行。


小華是未成年人,故其監護人父母承擔50%責任。另外的50%責任由市政府和小明承擔。以法院與市政府的關係,只判小明分擔10%,而市政府分擔了40%。算是法治進步了一大步了。


支持,父母教育之過,應該代替未成年子女受刑罰,子女罪責嚴重的涉及害人性命的,父母當受終身監禁,同時子女監護權暫變更為受國家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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