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多了网上的言论,我还以为我穿越了呢。

犯罪分子的关系好像都很大,大到公检法好像都被收买了,各个部门都像是在为犯罪分子开脱,做什么都像是在徇私枉法。

公检法的网宣部门真滴蠢!公检法每次都想洗地,但是洗得很愚蠢,很快就会被机智的网友们发现。

网友们好像都是检察官,对案件事实了解真滴清楚!通过简单的线索,就可以推断出当事人的犯罪动机、犯罪方法,说得都特别真,就好像在案发现场一样的。

网友们又好像是法官,断案真滴干脆利落!墨劓膑宫辟、笞杖徒流死,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我恍惚间还以为自己穿越到了夏朝。


法律意识存在模糊和权利滥用。

象日本民法原则中就有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而我国民法六原则中并没有这条原则。谁执法谁负责普法的的落实,还有不足。不过公众的守法意识需要培养教育。

想想商鞅培养秦国人"勇于外战,怯于内斗"花费了10年时间才见成效。公众法律意识的培养,需要时间来养成。


1、有权利意识,但没有义务意识。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更多的是强调自己享有的权利,但有意或无意的忽视自己应承担的义务。

2、缺乏证据意识,特别是在民商事审判中,这种情况还是很突出,使用电话等口头方式达成交易,使用现金结算。这些不留痕的交易方式,一旦发生纠纷,就很难保证自己的权利在法律层面得到支持。

3、缺乏规则意识,没有认识到法律是行为的规则,当事人在交易时片面追求快捷高效,嫌弃法律规定的繁琐,不喜欢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步骤来完成交易,喜欢按照自己的习惯和想法来行事,一旦发生纠纷,就强调自己的权利,强调自己不了解法律的规定。


过于聪明,对任何人都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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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起来很了解,说起来很专业


现在公众的法律意识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绝大部分的公众,出了事儿基本上第一步肯定是首先找关系,想要通过所谓的关系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甚至是维护自己的不合法权益,这一类公众的想法是,他们认为关系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可以更好的处理自己的问题,对此,其实是和中国自古以来所形成的宗法关系、人情社会有很大的关系,想要在极短的时间更正过来,肯定是不现实的,所表现出来的就是对法律的不信任。

第二,少部分人对法律的信任比前面部分人的信任多很多,但是依然达不到遇事找法律,相信法律会给自己公平合理的处理,他们的思维是,通过法律和关系来处理自己的问题,对法律的权威还是体现出不信任,当然,肯定会寻求律师和法律的帮助,在这个过程中依然想要通过关系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我关注了很多社会热点案例,总结发现公众至少有以下几点问题

1、对司法机关不够信任。或许这就是为什么要实行司法体质改革的原因。民众对于司法机关存在著偏激的看法,社会媒体对此也要承担很大的责任,很多自媒体运营者对于小案件进行夸大宣传和社会舆论上误导与引诱,导致大众对于司法人员和司法机关信任感严重缺失。最典型的离异就是南京被扶老人的案件。媒体为博眼球,从各种刁钻的角度进行报到如「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以及撞人小伙的家庭状况进行报到,本来社会贫富差距导致了一定的阶级矛盾,无良媒体此种行为更是加剧了矛盾。可笑的是这个案件最后在二审调解中,被告承认了撞到老人的事实。

2、公众对法律基本常识欠缺导致言论极为可笑。我国属于大陆法系也叫成文法国家,存在著成文的法律,对于一切法律问题,只有在条文上找不到解决方法才可以适用法律原则,但公众口中经常会出现超越法律规定的要求,例如最近很火的「大连13岁少年奸杀案」,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未到,所以法律上做出不负刑事责任处理事没有问题的,但不口否认的是这个杀人者确实存在犯罪行为,大众要求变更形式责任年龄,但实际上,刑事责任年龄在全球范围文明国家中,14岁并不算高,这种的恶性案件虽然很严重,但并不能影响到对基本法的规定修改的程度。

3、大众过于偏激。一方面由于媒体引导,另一方面因为社会矛盾问题,导致偏激者将小案件进行过分的放大,眼里容不得一粒沙子的现象在现在极为常见,一有自己认为不公平的案件,法院不按照自己的意见处理则为不公平判决,进而达到誓不罢休的程度屡见不鲜。

4、对于律师存在著很大的误解。大多数人把律师看做「吃完被告吃原告」的人群,这是大错特错的看法,中国的律师收入一直被民众病诟,可在我国律师行业平均收入比起欧美来差了很多很多,所以在收入上,存在著一定的误解。再者,律师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服务提供者,请注意合法二字,毫不避讳的说,刑法上的伪证罪惩罚了不少违法犯罪律师,在这个提倡人权的时代,被告不一定是十恶不赦的,呼格吉勒图和聂树斌这样的人不正式因为缺少据理力争的律师酿成了残酷的结果吗?

总之,导致现在这种社会现状的出现,无良自媒体运营者有些不可推卸的责任!


总是以为自己一个人的小聪明就比得过几代人无数人研究出的法律成果。

看著网路上的一些人讨论问题,总让人怀疑他们是不是限制能力行为人。就算不知道法律知识,稍微思考一下也不会这样子。

不过,其实不只是公众,法律从业者里也有一些人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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