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观点在国民心中根深蒂固吗?


谢邀。可能有的地方方言分不清zui和wei吧……


不是说蠢货无罪,而是主观上没有恶意,但由于不了解情况以致办错事甚至给他人带来伤害,应该从轻或不予处罚。

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性质不一样,判得也不一样。
就比如这个掏鸟案,从人情道理来讲,我不懂法,我就普通的人性来讲,当时百度并没有二级保护动物,此人并不懂这是濒危,是不是只是出于禁示就好,还有钓鱼执法是不是符合程序正义呢,个人认为无知者无罪,这句话不一定适用于现在,但是无知或者无目的是不是可以从轻呢。一个孩子去虐待另一个孩子,在法律上是否有公平处置呢,我们的生命是无价还应该是有价呢,一条狗比一个人值钱呢。我并不是说可以违法,只是说在判决的时候能不能考虑一点人性呢


额,来得瑟回答问题了。这个问题是在法律和法律常话题下面的,所以要用专业的法学思维来看待。在普通生活中,不知道犯错了可能是可以被原谅的。比如说普通人不认识生僻字读错了,专业的中文教授没理由去怪罪这个普通人,因为不知者无罪嘛。但是这个事情跟法律沾边时却不是这样,法律不承认无知者,法律只分有无责任能力。问题来了,为什么法律不承认有无知者的存在?凭什么法律认为所有人都应该知道?法律那么多,我们普通人怎么可能知道啊!

我们知道,而且我们肯定知道!

法律是道德最后的底线,是普世的道德。这句装逼的话可以概括的解释一切问题了。解释下什么意思:法律规定的事情都是我们在道义上应该做的或者不应该做的,而且是最基本的。突破了这个底线那就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我们就要惩罚这种行为的行为人。那法律怎么确定大家都知道道德底线呢?因为没道德底线的人叫缺德!哦,要是质疑我们不妨来做假设:有个人说自己不知道杀人犯法去杀人,能用不知者无罪么?这种人不是做过脑摘除手术就是反人类的邪教徒。

我们再来举例个时事:那个掏鸟窝捕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被判10年的人。是个人都知道要保护环境、爱护动物吧。闲的没事去掏鸟窝不好吧,弄得鸟家婆鸟亡不对吧!嗯,哪个人敢站出来说不应该保护环境爱护动物我分分钟送你去精神病医院。所以再看这个新闻,犯罪嫌疑人(现在不是嫌疑人了,就是罪犯)说自己不知道那是保护动物求放过是不是很好笑!不管是不是保护动物你作为一个正常人出于基本的道德观都不会去干这种违法犯罪的事!

就这样!

因为要求主客观相统一,不能客观归罪。


没有这么个道理,是你记错了,应该是无畏。


没有真理能适合所有的情况。之少这话在法律上就不行。「我不懂这条法律我不是故意的,我触犯了你也不能抓我!」多么可笑。╮(╯▽╰)╭
无知者无畏,初生牛犊不怕虎,童言无忌。无知者无罪,这个词连输入法都跳不出来。不知这种什么都能扯到国民性上的思维模式,是不是另一种xx性?
「我不知道啊!」、「哎呀,我怎么没听说过的?」「不好意思,我不了解这个东西」、「唉呀,第一次,这么就射了,sorry「刑罚的最终目的,就是罚的一种不当心理,使之产生社会效应,形成符合社会规范的规则,说白了就是杀鸡儆猴。没有这种心理,就不能处以对应的处罚。当然也应该根据事故情况处以相应处罚,但绝不是无知状态下的完全消灭。PS:非专业人士,仅供参考。

无知者无罪,不仅仅是我们中文的俗语,在一定程度上也是被现在刑法理论所承认的一个原则。首要要说明两点

1、这里的无知并非不知法,不知法律的具体规定并不是免责的具体事由。2、这里的罪,狭义理解为犯罪

大部分的犯罪构成都是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其中客观要件,包括但不限于危害行为以及其所指向的对象、行为人的身份(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等),用来说明行为人行为的社会具体危害性。而主观要件,包括但不限于行为人的年龄与精神状态、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等,用来说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问题中的无知包括了两种情况,都与主观要件有关。

第一,这里的无知是指又疯又傻,传说中有精神病。这种情况的行为人在他进行危害行为的时候并不具有辨认自己行为社会性质的能力也不具有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不具备责任能力。

第二,这里的无知是指主观上对其行为没有认识,行为时既无故意也没有过失。这也就无法满足主客观统一的定罪原则,自然不构成犯罪。为什么法律要这么规定?法律之所以可以将人的的某些行为归咎为犯罪并进行处罚,是因为这一些行为是行为人在自由意志支配下自由选择的,在行为人自愿选择违法的同时也违反了道义,理应受到谴责。因此只有行为人在行为时对于行为具有认识(根据认识程度的不同分为故意和过失)才能将其行为归责与他,否则归责行为就缺乏了正当性。同理,行为人如若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道义上也难以对其进行苛责,对其进行谴责也将丧失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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