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觀點在國民心中根深蒂固嗎?


謝邀。可能有的地方方言分不清zui和wei吧……


不是說蠢貨無罪,而是主觀上沒有惡意,但由於不瞭解情況以致辦錯事甚至給他人帶來傷害,應該從輕或不予處罰。

故意殺人和過失殺人,性質不一樣,判得也不一樣。
就比如這個掏鳥案,從人情道理來講,我不懂法,我就普通的人性來講,當時百度並沒有二級保護動物,此人並不懂這是瀕危,是不是隻是出於禁示就好,還有釣魚執法是不是符合程序正義呢,個人認為無知者無罪,這句話不一定適用於現在,但是無知或者無目的是不是可以從輕呢。一個孩子去虐待另一個孩子,在法律上是否有公平處置呢,我們的生命是無價還應該是有價呢,一條狗比一個人值錢呢。我並不是說可以違法,只是說在判決的時候能不能考慮一點人性呢


額,來得瑟回答問題了。這個問題是在法律和法律常話題下面的,所以要用專業的法學思維來看待。在普通生活中,不知道犯錯了可能是可以被原諒的。比如說普通人不認識生僻字讀錯了,專業的中文教授沒理由去怪罪這個普通人,因為不知者無罪嘛。但是這個事情跟法律沾邊時卻不是這樣,法律不承認無知者,法律只分有無責任能力。問題來了,為什麼法律不承認有無知者的存在?憑什麼法律認為所有人都應該知道?法律那麼多,我們普通人怎麼可能知道啊!

我們知道,而且我們肯定知道!

法律是道德最後的底線,是普世的道德。這句裝逼的話可以概括的解釋一切問題了。解釋下什麼意思:法律規定的事情都是我們在道義上應該做的或者不應該做的,而且是最基本的。突破了這個底線那就會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我們就要懲罰這種行為的行為人。那法律怎麼確定大家都知道道德底線呢?因為沒道德底線的人叫缺德!哦,要是質疑我們不妨來做假設:有個人說自己不知道殺人犯法去殺人,能用不知者無罪麼?這種人不是做過腦摘除手術就是反人類的邪教徒。

我們再來舉例個時事:那個掏鳥窩捕捉國家二級保護動物被判10年的人。是個人都知道要保護環境、愛護動物吧。閑的沒事去掏鳥窩不好吧,弄得鳥家婆鳥亡不對吧!嗯,哪個人敢站出來說不應該保護環境愛護動物我分分鐘送你去精神病醫院。所以再看這個新聞,犯罪嫌疑人(現在不是嫌疑人了,就是罪犯)說自己不知道那是保護動物求放過是不是很好笑!不管是不是保護動物你作為一個正常人出於基本的道德觀都不會去幹這種違法犯罪的事!

就這樣!

因為要求主客觀相統一,不能客觀歸罪。


沒有這麼個道理,是你記錯了,應該是無畏。


沒有真理能適合所有的情況。之少這話在法律上就不行。「我不懂這條法律我不是故意的,我觸犯了你也不能抓我!」多麼可笑。╮(╯▽╰)╭
無知者無畏,初生牛犢不怕虎,童言無忌。無知者無罪,這個詞連輸入法都跳不出來。不知這種什麼都能扯到國民性上的思維模式,是不是另一種xx性?
「我不知道啊!」、「哎呀,我怎麼沒聽說過的?」「不好意思,我不瞭解這個東西」、「唉呀,第一次,這麼就射了,sorry「刑罰的最終目的,就是罰的一種不當心理,使之產生社會效應,形成符合社會規範的規則,說白了就是殺雞儆猴。沒有這種心理,就不能處以對應的處罰。當然也應該根據事故情況處以相應處罰,但絕不是無知狀態下的完全消滅。PS:非專業人士,僅供參考。

無知者無罪,不僅僅是我們中文的俗語,在一定程度上也是被現在刑法理論所承認的一個原則。首要要說明兩點

1、這裡的無知並非不知法,不知法律的具體規定並不是免責的具體事由。2、這裡的罪,狹義理解為犯罪

大部分的犯罪構成都是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的有機統一。其中客觀要件,包括但不限於危害行為以及其所指向的對象、行為人的身份(是否是國家工作人員等),用來說明行為人行為的社會具體危害性。而主觀要件,包括但不限於行為人的年齡與精神狀態、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等,用來說明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問題中的無知包括了兩種情況,都與主觀要件有關。

第一,這裡的無知是指又瘋又傻,傳說中有精神病。這種情況的行為人在他進行危害行為的時候並不具有辨認自己行為社會性質的能力也不具有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這也就是我們所說的不具備責任能力。

第二,這裡的無知是指主觀上對其行為沒有認識,行為時既無故意也沒有過失。這也就無法滿足主客觀統一的定罪原則,自然不構成犯罪。為什麼法律要這麼規定?法律之所以可以將人的的某些行為歸咎為犯罪並進行處罰,是因為這一些行為是行為人在自由意志支配下自由選擇的,在行為人自願選擇違法的同時也違反了道義,理應受到譴責。因此只有行為人在行為時對於行為具有認識(根據認識程度的不同分為故意和過失)才能將其行為歸責與他,否則歸責行為就缺乏了正當性。同理,行為人如若不具備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在道義上也難以對其進行苛責,對其進行譴責也將喪失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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