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警方的通告中说,「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

假如是追赶中的两刀击中且造成致命伤害,会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吗?


我不知道!哥当了10多年的差,对于正当防卫,我也吃不准!

这是四川内江的一起案件,一名警察下班途中,看到有人持刀行凶,口头制止无效且与行凶者有肢体接触,警察掏出枪,行凶者逃跑,警察开枪射击导致一死一伤,然后警察坐牢。

以下是法院判决书的部分节选:

刘夕彬拿出随身携带的长刀挥舞威胁余、被他人劝止。被告人贺勇路过此处见有人抓扯便上前喊不准打架并欲去拉刘夕彬,后见其持刀,便伸手去腋下掏枪,其身旁的刘志刚见其掏枪即将贺抱住,贺勇挣脱后掏出六四式手枪,刘志刚、刘夕彬见状即跑离,贺勇追逐中向二人连续开枪射击至六发子弹打完。刘夕彬中弹后跑出数十米倒地,送医院抢救途中死亡,刘志刚中弹受重伤。原判认为被告人贺勇在制止他人抓扯时,在被害人刘夕彬、刘志刚已跑离的情况下、持枪追撵中射击,致一死一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审法院判决认为,贺勇在刘夕彬、刘志刚等人寻衅滋事时出面制止行凶,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当二刘已停止违法行为逃跑,贺勇追赶时却违法使用枪支,对二人进行射击至子弹打完,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后果严重,应予严惩。贺勇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法使用枪支构成犯罪,且被害人刘夕彬、刘志刚有违法行为的重大过错,故对被告人贺勇应从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维持一审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引用查尔斯学长的回答

回到于海明的案件中,此前曾有人提出于海明夺刀后不法侵害的紧迫性就消除了,夺刀后再追砍的那几刀已经超出了正当防卫的范畴,构成故意伤害。但个人认为不能以事后诸葛亮的视角将于海明夺刀前后的防卫行为割裂来看,我们应该回到事发当场,以于海明的视角观察当下正在发生的一切。刘海龙丢刀后仍试图抢刀,即使其被砍伤也没有放弃对于海明的攻击,而且失去砍刀的刘海龙仍然可以叫兄弟或者从车中取出其他凶器或者直接开车撞人,可见于海明生命被威胁的状态并未因刘海龙丢刀而解除。

在江苏检察的分析意见里,检方继续作了补充【6】:

于海明抢刀反击的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于海明抢刀后,连续捅刺、砍击刘海龙5刀,所有伤情均在7秒内形成。面对不法侵害不断升级的紧急情况,一般人很难精准判断出自己可能受到多大伤害,然后冷静换算出等值的防卫强度。法律不会强人所难,所以刑法规定,面对行凶等严重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没有防卫限度的限制。检察机关认为,于海明面对挥舞的长刀,所做出的抢刀反击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不能苛求他精准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虽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不法侵害起止时间的判断,有人提出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加以明确,个人认为并不可取。罪刑法定是刑法的基本原则,这就杜绝一切对刑法条文的类推解释或者扩大解释。对于不法侵害起止时间尺度的拿捏只能在个案中进行个判,即使权威学者的观点也只能作为判案的参考。但至少于海明的案例让我们看到:

对于生死的威胁我有权按照等量的程度对其进行反击,当一个人为生命安全或肢体健全而战时,根本没有什么思索时间留给他反复权衡各种选择,生死就在一线之间,强迫一个人首先撤退而让迟疑成为义务,这种做法才是一种犯罪。


个人认为(只是凭经验和感觉判断),并不是。

但必须承认,我并没有把握。因为,这是一个办案人员主观判断的因素。

你可以找到一大堆学者、专家、教授、律师、法官、检察官来为这个行为「是连续行为」背书;

也同样可以找到另外一大堆学者、专家、教授、律师、法官、检察官来为这个行为「不是连续行为」背书;

无法找到任何一条法律规定或者司法解释来证明这个行为就是,或者就不是连续行为。

因此,我只能说,关于「一个连续的行为」这个判断,存在一定的争议。但并不能说警方错了。

但是换个角度来看,既然警方的判断是有利于这个个案中正义与公平的实现的,那么,在这个判断并不与法律直接相悖的情况下,我认为,并没有必要继续去纠结。


警方通报"昆山反杀案":骑车男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2018年8月27日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备受社会舆论关注。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现就该案件调查处理情况予以通报。一、案件基本情况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海龙驾驶宝马轿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二、侦查认定事实接到报警后,昆山市公安局立即出警处置并立案侦查。鉴于此案社会关注度高,江苏省公安厅、苏州市公安局第一时间派出力量赴昆山指导案件侦办工作。经现场勘查、走访调查、询问讯问、视频侦查和检验鉴定等工作,案件事实已经查清。(一)涉案人员情况刘海龙,男,36岁,甘肃省镇原县人,暂住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陆家镇某企业打工。于海明,男,41岁,陕西省宁强县人,暂住昆山市青阳路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案发时刘某某(男)、刘某(女)、唐某某(女)与刘海龙同车。刘某某参与殴打于海明,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刘某、唐某某下车劝解,未参与案件。于海明同行人员袁某某,未参与案件。(二)认定主要事实1.案件起因。案发当晚,刘海龙醉酒驾驶皖AP9G57宝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载刘某某、刘某、唐某某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2.案件经过。刘某某先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砍刀(经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车(经勘查,汽车左后窗下沿有7厘米长刀痕)。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3.案件后果。刘海龙逃离后,倒在距宝马轿车东北侧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在7秒时间内,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三、案件定性及理由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主要理由如下:(一)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二)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三)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四、其他相关问题(一)关于网传刘海龙是「天安社」成员的核查情况。经侦查确认,刘海龙与「天安社」没有关系;未发现「天安社」在昆山市有过活动。(二)关于网传刘海龙可能涉黑的调查情况。刘海龙2006年8月来昆山打工,案发前与女友租住在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49.1平方米的公寓。在昆山期间,因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被处1次行政拘留和3次九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公安机关目前未发现刘海龙有涉黑犯罪行为。(三)关于刘海龙所驾驶宝马轿车情况。经调查确认,案发时刘海龙驾驶的宝马轿车登记车主为浙江某租赁公司合肥分公司,系刘海龙以其女友名义,于2018年6月从上海某二手车市场以贷款方式购得,首付12.7万元,贷款32.7万元。案发后,经现场勘查,车内未发现其他违禁品。(四)关于网传刘海龙获见义勇为荣誉证书情况。此情况属实。2018年3月,刘海龙因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抓获贩毒嫌疑人,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依规为其颁发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并奖励500元。8月29日,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已对此作出回应。以上案情及调查处理情况特此通报。感谢广大网友和社会各界对昆山公安工作的关心支持!昆山市公安局2018年9月1日来源: 网易新闻


很久才看到这个问题,正当防卫本来就很难成立,在中国司法事件中只有极少数的案例,一个不小心就防卫过当,而且也很容易存在故意心里。其实这件案子若是没有媒体的舆论,早就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了,连续对肚子上捅几刀,还追砍,早就不是正当防卫的范畴了。为什么一开始的罪行与后来的不一致呢,我相信很多人心中都明白怎么回事。虽然我们国家不说司法独立,但是也绝不能以暴制暴,当哪一天我们被正当防卫了怎么办?


这个问题我不是很了解,但是我只知道如果有人想让他防卫过当,他不论是砍杀多少刀一样的都是防卫过当,反之


什么行为啥的咱不懂。一个字~~~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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