崑山警方的通告中說,「本案中,於海明奪刀後,7秒內捅刺、砍中劉海龍的5刀,與追趕時甩擊、砍擊的兩刀(未擊中),儘管時間上有間隔、空間上有距離,但這是一個連續行為。」

假如是追趕中的兩刀擊中且造成致命傷害,會影響正當防衛的認定嗎?


我不知道!哥當了10多年的差,對於正當防衛,我也喫不準!

這是四川內江的一起案件,一名警察下班途中,看到有人持刀行兇,口頭制止無效且與行兇者有肢體接觸,警察掏出槍,行兇者逃跑,警察開槍射擊導致一死一傷,然後警察坐牢。

以下是法院判決書的部分節選:

劉夕彬拿出隨身攜帶的長刀揮舞威脅餘、被他人勸止。被告人賀勇路過此處見有人抓扯便上前喊不準打架並欲去拉劉夕彬,後見其持刀,便伸手去腋下掏槍,其身旁的劉志剛見其掏槍即將賀抱住,賀勇掙脫後掏出六四式手槍,劉志剛、劉夕彬見狀即跑離,賀勇追逐中向二人連續開槍射擊至六發子彈打完。劉夕彬中彈後跑出數十米倒地,送醫院搶救途中死亡,劉志剛中彈受重傷。原判認為被告人賀勇在制止他人抓扯時,在被害人劉夕彬、劉志剛已跑離的情況下、持槍追攆中射擊,致一死一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

二審法院判決認為,賀勇在劉夕彬、劉志剛等人尋釁滋事時出面制止行兇,但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當二劉已停止違法行為逃跑,賀勇追趕時卻違法使用槍支,對二人進行射擊至子彈打完,致一人死亡一人受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後果嚴重,應予嚴懲。賀勇是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法使用槍支構成犯罪,且被害人劉夕彬、劉志剛有違法行為的重大過錯,故對被告人賀勇應從輕處罰,改判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並維持一審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引用查爾斯學長的回答

回到於海明的案件中,此前曾有人提出於海明奪刀後不法侵害的緊迫性就消除了,奪刀後再追砍的那幾刀已經超出了正當防衛的範疇,構成故意傷害。但個人認為不能以事後諸葛亮的視角將於海明奪刀前後的防衛行為割裂來看,我們應該回到事發當場,以於海明的視角觀察當下正在發生的一切。劉海龍丟刀後仍試圖搶刀,即使其被砍傷也沒有放棄對於海明的攻擊,而且失去砍刀的劉海龍仍然可以叫兄弟或者從車中取出其他兇器或者直接開車撞人,可見於海明生命被威脅的狀態並未因劉海龍丟刀而解除。

在江蘇檢察的分析意見裏,檢方繼續作了補充【6】:

於海明搶刀反擊的行為屬於情急下的正常反應,符合特殊防衛要求。於海明搶刀後,連續捅刺、砍擊劉海龍5刀,所有傷情均在7秒內形成。面對不法侵害不斷升級的緊急情況,一般人很難精準判斷出自己可能受到多大傷害,然後冷靜換算出等值的防衛強度。法律不會強人所難,所以刑法規定,面對行兇等嚴重暴力犯罪進行防衛時,沒有防衛限度的限制。檢察機關認為,於海明面對揮舞的長刀,所做出的搶刀反擊行為,屬於情急下的正常反應,不能苛求他精準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雖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符合特殊防衛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對於不法侵害起止時間的判斷,有人提出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加以明確,個人認為並不可取。罪刑法定是刑法的基本原則,這就杜絕一切對刑法條文的類推解釋或者擴大解釋。對於不法侵害起止時間尺度的拿捏只能在個案中進行個判,即使權威學者的觀點也只能作為判案的參考。但至少於海明的案例讓我們看到:

對於生死的威脅我有權按照等量的程度對其進行反擊,當一個人為生命安全或肢體健全而戰時,根本沒有什麼思索時間留給他反覆權衡各種選擇,生死就在一線之間,強迫一個人首先撤退而讓遲疑成為義務,這種做法纔是一種犯罪。


個人認為(只是憑經驗和感覺判斷),並不是。

但必須承認,我並沒有把握。因為,這是一個辦案人員主觀判斷的因素。

你可以找到一大堆學者、專家、教授、律師、法官、檢察官來為這個行為「是連續行為」背書;

也同樣可以找到另外一大堆學者、專家、教授、律師、法官、檢察官來為這個行為「不是連續行為」背書;

無法找到任何一條法律規定或者司法解釋來證明這個行為就是,或者就不是連續行為。

因此,我只能說,關於「一個連續的行為」這個判斷,存在一定的爭議。但並不能說警方錯了。

但是換個角度來看,既然警方的判斷是有利於這個個案中正義與公平的實現的,那麼,在這個判斷並不與法律直接相悖的情況下,我認為,並沒有必要繼續去糾結。


警方通報"崑山反殺案":騎車男子的行為屬正當防衛。2018年8月27日崑山市震川路於海明致劉海龍死亡案,備受社會輿論關注。公安機關經過縝密偵查,並商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現就該案件調查處理情況予以通報。一、案件基本情況2018年8月27日21時30分許,劉海龍駕駛寶馬轎車在崑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順帆路路口,與同向騎自行車的於海明發生爭執。劉海龍從車中取出一把砍刀連續擊打於海明,後被於海明反搶砍刀並捅刺、砍擊數刀,劉海龍身受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二、偵查認定事實接到報警後,崑山市公安局立即出警處置並立案偵查。鑒於此案社會關注度高,江蘇省公安廳、蘇州市公安局第一時間派出力量赴崑山指導案件偵辦工作。經現場勘查、走訪調查、詢問訊問、視頻偵查和檢驗鑒定等工作,案件事實已經查清。(一)涉案人員情況劉海龍,男,36歲,甘肅省鎮原縣人,暫住崑山市陸家鎮某小區,案發前在崑山市陸家鎮某企業打工。於海明,男,41歲,陝西省寧強縣人,暫住崑山市青陽路某小區,案發前在崑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案發時劉某某(男)、劉某(女)、唐某某(女)與劉海龍同車。劉某某參與毆打於海明,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劉某、唐某某下車勸解,未參與案件。於海明同行人員袁某某,未參與案件。(二)認定主要事實1.案件起因。案發當晚,劉海龍醉酒駕駛皖AP9G57寶馬轎車(經檢測,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載劉某某、劉某、唐某某沿崑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順帆路路口時,向右強行闖入非機動車道,與正常騎自行車的於海明險些碰擦,雙方遂發生爭執。2.案件經過。劉某某先下車與於海明發生爭執,經同行人員勸解返回車輛時,劉海龍突然下車,上前推搡、踢打於海明。雖經勸架,劉海龍仍持續追打,後返回寶馬轎車取出一把砍刀(經鑒定,該刀為尖角雙面開刃,全長59釐米,其中刀身長43釐米、寬5釐米,系管制刀具),連續用刀擊打於海明頸部、腰部、腿部。擊打中砍刀甩脫,於海明搶到砍刀,並在爭奪中捅刺劉海龍腹部、臀部,砍擊右胸、左肩、左肘,刺砍過程持續7秒。劉海龍受傷後跑向寶馬轎車,於海明繼續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車(經勘查,汽車左後窗下沿有7釐米長刀痕)。劉海龍跑向寶馬轎車東北側,於海明返回寶馬轎車,將車內劉海龍手機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達現場後,於海明將手機和砍刀主動交給處警民警(於海明稱,拿走劉海龍手機是為了防止對方打電話召集人員報復)。3.案件後果。劉海龍逃離後,倒在距寶馬轎車東北側30餘米處的綠化帶內,後經送醫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經法醫鑒定並結合視頻監控認定,在7秒時間內,劉海龍連續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為左腹部刺戳傷,致腹部大靜脈、腸管、腸系膜破裂;其餘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並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處開放性創口及3處骨折,死因為失血性休克。於海明經人身檢查,見左頸部條形挫傷1處,左胸季肋部條形挫傷1處。三、案件定性及理由根據偵查查明的事實,並聽取檢察機關意見和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之規定,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依法撤銷於海明案件。主要理由如下:(一)劉海龍的行為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行兇」。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判斷「行兇」的核心在於是否嚴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實踐中,考量是否屬於「行兇」,不能苛求防衛人在應急反應情況下作出理性判斷,更不能以防衛人遭受實際傷害為前提,而要根據現場具體情景及社會一般人的認知水平進行判斷。本案中,劉海龍先是徒手攻擊,繼而持刀連續擊打,其行為已經嚴重危及於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應認定為「行兇」。(二)劉海龍的不法侵害是一個持續的過程。縱觀本案,在同車人員與於海明爭執基本平息的情況下,劉海龍醉酒滋事,先是下車對於海明拳打腳踢,後又返回車內取出砍刀,對於海明連續數次擊打,不法侵害不斷升級。劉海龍砍刀甩落在地後,又上前搶刀。劉海龍被致傷後,仍沒有放棄侵害的跡象。於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處在劉海龍的暴力威脅之中。(三)於海明的行為出於防衛目的。本案中,於海明奪刀後,7秒內捅刺、砍中劉海龍的5刀,與追趕時甩擊、砍擊的兩刀(未擊中),儘管時間上有間隔、空間上有距離,但這是一個連續行為。另外,於海明停止追擊,返回寶馬轎車搜尋劉海龍手機的目的是防止對方糾集人員報復、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當防衛的意圖。四、其他相關問題(一)關於網傳劉海龍是「天安社」成員的核查情況。經偵查確認,劉海龍與「天安社」沒有關係;未發現「天安社」在崑山市有過活動。(二)關於網傳劉海龍可能涉黑的調查情況。劉海龍2006年8月來崑山打工,案發前與女友租住在崑山市陸家鎮某小區49.1平方米的公寓。在崑山期間,因毆打他人、故意損毀財物、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被處1次行政拘留和3次九個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公安機關目前未發現劉海龍有涉黑犯罪行為。(三)關於劉海龍所駕駛寶馬轎車情況。經調查確認,案發時劉海龍駕駛的寶馬轎車登記車主為浙江某租賃公司合肥分公司,系劉海龍以其女友名義,於2018年6月從上海某二手車市場以貸款方式購得,首付12.7萬元,貸款32.7萬元。案發後,經現場勘查,車內未發現其他違禁品。(四)關於網傳劉海龍獲見義勇為榮譽證書情況。此情況屬實。2018年3月,劉海龍因提供重要線索,協助抓獲販毒嫌疑人,崑山市見義勇為基金會依規為其頒發見義勇為榮譽證書並獎勵500元。8月29日,崑山市見義勇為基金會已對此作出回應。以上案情及調查處理情況特此通報。感謝廣大網友和社會各界對崑山公安工作的關心支持!崑山市公安局2018年9月1日來源: 網易新聞


很久纔看到這個問題,正當防衛本來就很難成立,在中國司法事件中只有極少數的案例,一個不小心就防衛過當,而且也很容易存在故意心裡。其實這件案子若是沒有媒體的輿論,早就定性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了,連續對肚子上捅幾刀,還追砍,早就不是正當防衛的範疇了。為什麼一開始的罪行與後來的不一致呢,我相信很多人心中都明白怎麼回事。雖然我們國家不說司法獨立,但是也絕不能以暴制暴,當哪一天我們被正當防衛了怎麼辦?


這個問題我不是很瞭解,但是我只知道如果有人想讓他防衛過當,他不論是砍殺多少刀一樣的都是防衛過當,反之


什麼行為啥的咱不懂。一個字~~~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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