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环杀手也不一定是喜欢用同样的手法,也有些人就给警方出点难题,变著法的来点新花样,但很少多数还是以相类似的手法作案,所以这些案子都被并案侦查了。

为什么会用相同的手法也不难理解。我个人总结出以下几点

1.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人格,有不同的行为特点,有不同的嗜好等,这些一旦养成是很难改的,比如你抽烟咬烟屁股的行为一旦养成,很难改掉。

2.在第一次犯案后,警方没有及时抓获犯罪人使得其觉得这么做很容易得手,很有安全感,那么再次犯罪的时候会选择跟之前的手法相类似,而且也有经验更容易造成犯罪。就比如,你小时候偷偷看电视,第一次趁著家长回来前把一切恢复原样,没被发现就会觉得这样很安全,只要这么做就不会被发现是一个道理。

3.犯罪人有独特的经历,或者某些精神方面的刺激,使得他们对某类作案对象或者某种作案工具,某种作案手段「情有独钟」。比如某著名连环杀手,那他童年被母亲抛弃,所以长大后杀人对象都是离异有孩子的女性。

4.最后也是很少数的原因,就跟看电视剧一样的情节,就是以挑衅权威为乐趣,以相同手段,相同记号来给自己的犯罪留下痕迹。

以上。


这个问题在表述形式上似乎不够严谨,我们应该如何理解「同样的杀人手法」,我们是否会产生一些误解呢?这个问题值得我们考虑,因为我们必须辩明两个犯罪行为永远不可能完全相同,正如行为彼此总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从而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我们理解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揣测犯罪人的动机及其犯罪意识的形成过程时应当把握环境等因素对人的作用。用 相似 取代 同样 有利于我们在总结相同特征的过程中兼顾行为的差异性,从而在以行为倒推犯罪人心理特征与犯罪人特征的过程中能够更加接近事实与真相。

在修正题目后,我们可以运用一些知识来尝试回答这个问题:「为什么连环杀手要用相似的手法杀人呢」?

在回答之前,我们还应该对「手法」一词深入了解,当然了,相比于犯罪手法,犯罪学家们更喜欢用犯罪惯技来描述犯罪的过程。

一、犯罪惯技的定义

犯罪惯技(mo)来源于拉丁语,指可操作性方法,学者将其概括为实施犯罪的某种方式。它还有另外一种解释,即:故意实施犯罪中的犯罪选择与犯罪行为。这个定义使我们明白了有关犯罪惯技的前提(故意犯罪)以及它的大致范围。接下来,我们的问题便集中在「为什么连环杀手会展示出相似的犯罪惯技」这一层面上了。

在回答之前,我还想对这个问题进行一定的解释,因为无论是连环杀手的犯罪手法还是犯罪惯技,它们都包括但不限于杀人这一行为。杀人前的行为过程与杀人后的行为过程往往也被认为是惯技的一部分。

二、从相似犯罪惯技中获得的启发

1.相似的犯罪惯技揭示了某种特殊训练、行业、技能、专业或活动领域的情况

如果在一起已经被定性为系列杀人案的现场中我们总能看到如下情景:被害人的尸体经历了恰到好处的处理,肢解方式非常熟练,一点也不脱离带水,我们便有足够的理由认为犯罪人至少从事与生理学有关的行业技能并具有较为强大的心理素质。因此,虽然犯罪人或许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为侦查人员提供了一定的侦查方向。但实际上,这种因为后天习得的经验与技能解释了为什么某些连环杀手会展示出行为的一致性,因为这是他们长期重复的结果,哪怕他们想刻意避免,但这种演技通常非常拙劣。

2.相似的犯罪惯技揭示了犯罪人对犯罪现场的熟悉程度

如果我们对一个环境非常熟悉,我们往往能通过最省力的方式去完成一个行为,这对于犯罪人来说也同样适用。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某些连环杀手在重复作案的过程中总是利用极为相似的方式来控制被害人,因为他们非常清楚,自己身处的环境人口众多,如果不用某种能够迅速控制被害人的方法将会极大地减小犯罪的成功率。锤子似乎可以达到这一目的,但他们为什么不用斧头或者石头呢?因为我用了20多年的锤子,他们可能会这样解释,这又回到了第一条所解释的内容。

3.和某种特殊情感或者需要有关

毫无疑问,他们有些人采取极为相似的犯罪惯技或许是想表达特殊的情感。说到这里,我想利用一个更加有说服力的概念:标记行为。

定义:一种特殊的,明显的犯罪人实施犯罪的惯技。

标记行为应是一种明显的行为模式,反映性格特征,满足心理或情感上的特殊需要,它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一般标记性特征

动机类型

1.谋利

2.泄愤或报复

3.证明能力或体验某种过程

4.权力自信或有权获得某种东西

5.施虐狂

把握动机特征我们似乎就能解释为什么一起系列强奸杀人案的尸体总表现出被虐待的痕迹,它可能是异常的性欲(性欲倒错障碍)与愤怒宣泄综合作用的结果

(二)、标记行为必定为显著的,可作为证据的行为

行为为不必实施的,一旦实施则体现某种心理或者情感需要。

你是否已经明白,标记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惯技,实则体现了犯罪人想要表达某种情感与幻想的需要,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他们更倾向于不择手段,比如说:

1.花费额外的时间,超出犯罪惯技的范围

2.属于没有必要的行为

3.行为具有稳定性

很多人在理解标记行为的定义后可能会觉得它特别好用,毕竟,我可以寻找你说的标记行为来更加容易地进行并案处理,但结果往往是:

1.犯罪人并不总是在犯罪现场留下犯罪标记

哪怕犯罪人非常想留下一些标记,但在某些情况的影响下他们只能放弃,比如你已经听到了警察上楼的声音。

2.犯罪人可能采取一些防范措施来掩藏标记行为证据

3.侦查人员的疏忽

至此,我似乎已经较为完整的解释了为什么连环杀手要用相似的犯罪惯技来完成犯罪这个问题,我是否有一些需要补充的呢?

补充:相似仍然存有差异?

我在上面用一些语言对行为的差异性进行了一个笼统的概括,但我还想讲的更细一些

犯罪惯技的进化:

在某些情况下,犯罪人往往会升级他们的犯罪惯技,我认为这是一个习得的过程,包括对自己行为的反思总结,与刑事司法系统的接触,犯罪的经验与自信,大众传媒的影响以及人格特质或情绪。当然,这也有可能是为了满足心理学上的感官适应,即原来的刺激已经不能使他们感到满足,他们通过强化自己的幻想,并将幻想外化为行为以体现其心理或情感上的需要

犯罪惯技的退化:

我归纳了三点,当然不止这些

1.不断恶化的精神状况

2.毒品

3.侥幸心理

以上


一个人的行为方式与他的人生经历、思维方式是息息相关的。

连环杀手常用的杀人手法与我们日常喜欢吃的零食、爱穿的衣服其实本质是一样的。

初代的连环杀手会不断试验杀人手法直到找到自己最顺手最喜爱的那一种。

随著后期手法的熟练,给杀手的刺激越来越小,杀手可能会继续创新,但连环杀手一定会保留一些特征作为自己独特的标志。有些是挑衅有些可能连凶手自己都没有意识到。

一个人的遗传基因、早期的童年生活、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生活、挫折与成功、开心与悲伤都会或多或少地刻在我们的灵魂中,连环杀手也不例外。


这样才能证明这是他干的


侥幸心理,因为同样的方式能够躲避侦查,而且杀人是一件工程量巨大的事情,且不容出现任何闪失。用同一手法最安全,已经验证过不被发现。新手法意味著风险,未知,一旦失误,就是死刑,所以他们比较不会尝试新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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