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的提问澄清一下,大家审完题再作答

抚养对应著赡养。但题目说的是,赡养义务不建立在抚养的前提下。然而这两者有先后顺序,孩子要被抚养才能长大。就意味著父母要先尽到了自己的义务,孩子才有机会履行他的义务。你无法要求一个婴儿在父母抚养他的同时也赡养父母,这是第一点。第二点不合理的是,对于只要是生物学父母孩子都有义务赡养。若是孩子是由大姨养大的,孩子对大姨没有义务却对不闻不问的生物学父母有义务。亦或是精子银行捐献精子的男性,他是否就意味著不用管任何一个孩子,等到了孩子成年之时一纸上诉要求孩子赡养?这相当不合理。

我当然知道血缘关系无法改变,出生就定了。但是情感关系若不付出,就不会建立,我一时相信养恩大于生恩,无论是否有血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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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家里出了些大问题,就发现中国有条法律规定,大意是

无论父母是否尽到抚养子女的责任,子女赡养父母是不可推卸的义务。而且血亲关系不可以任何形式在中国合法断绝关系。甚至虐待孩子,对孩子不好,只要情节不严重(什么叫严重,比如强奸,杀害等),孩子赡养义务不可推卸。如果都强奸,甚至都被杀死了,这孩子都废了等这时候才取消赡养义务是不是太可笑了?!

也就意味著,只要他/她是你的生物学父亲/母亲,即便对你不闻不问,你一旦成年,他们就可以要求你赡养他。

太多例子父母离婚,孩子如果判给了母亲,父亲不支付抚养费的一抓一大把。但真正能以法律形式要来的少之又少,我甚至没有找到遗弃罪中对时间的定义,界限过于模糊导致很多人逃避抚养孩子的责任和义务却没有受到惩罚。国家实施监督的措施就像挠痒痒。

孩子还小什么都不懂的时候国家法律竟然也没有做到保护孩子,但等孩子长大了却用这种流氓法律来捆绑孩子。

不知道大家还知不知道其他的流氓法律。


美国明尼苏达州法律中仍然保留有「通奸罪」,具体条文见「大明律」(Minnesota Statute)609.36 条:

When a married woman has sexual intercourse with a man other than her husband, whether married or not, both are guilty of adultery and may be sentenced to imprisonment for not more than one year or to payment of a fine of not more than $3,000, or both.

如已婚女性和除自己丈夫之外的其它男性进行性行为,不论该名男性是否结婚,则男女双方都构成通奸罪。犯罪者可被判处一年一下监禁,或/并支付不超过 3000 美元的罚款。

该条的第二部分对起诉做出了限制:如果男女双方的丈夫或者妻子没有主动提起诉讼,则检方不得提起公诉,除非该名丈夫或者妻子不具备精神能力。且该罪名的追诉时效非常短,仅仅为一年。第三部分则强调了一种辩护方式:如果被告人不知道与之发生性行为的女性的婚姻状况,则不会构成此罪。另外,由于美国检察官享有很大的自主裁量权,在现实中也可能会选择不对此类案件提起公诉。

值得注意的是,这并不是一条因为年代久远而被放在在犄角旮旯、被遗忘的法律。网上有不少关于美国奇葩法律的段子,里面的确有一些是真是的,例如明州法律禁止在晚上十一点之后邀请他人去按摩、禁止将飞机降落在公共公园里面等。这些法律反映了一定历史时期特殊的社会、文化、宗教背景, 在今天看来虽然过时,但因为很少有得到应用的机会,也渐渐被遗忘了,没有必要专门修订。

然而,明尼苏达州关于通奸的法律并不属于这种情形,事实上,它还在不久之前的 2013 年被修订过,这次修订将原来「发疯」(insane)的表述换成了更文雅的「缺乏精神能力」(lacks the mental capacity),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通奸罪名的构成。

通奸罪,其所保护的「法益」是女性在性方面对丈夫的忠诚,而男性出轨则不构成此罪。这种法律,封建残余的色彩还很浓重,对于男性和女性施加了有区别的义务且缺乏合理依据,私以为并不符合美国宪法中平等保护的要求。


法律在每个时代都有它不健全的地方,因为时代在进步,在尽自己微薄力量推进法律改革的同时,要先保护好自己。

法律有既有,没有也不指望。法律对弱者的保护是有限的,其实最多也就是把弱者的损失挽回一点点,大多数也不可能达到没有损失的状态。

比如a开车撞了b,b住院,a不赔钱,b的家人要起诉,起诉最快也得半年,慢了就得2-3年,之后还需要执行,执行也是快了几个月,慢了一辈子也执行不下来,而b的家人生活基本都改变了,照顾病人,影响工作,收集证据,支付律师费、起诉费、执行费,并且最重要,心理能舒服吗?但法院实际上只能判医疗费和一些必要的交通费,你还得有票。

对于家庭相关的问题,法律的态度一直都是能不管就不管,家里可以打人骂人可以欺负小孩老人,可以不尽家庭责任还可以借钱家里人还。

但这两年相关的法律也在完善,比如反家暴法、比如夫妻债务的界定。

虽然一直都是结婚离婚都是自由的,这是婚姻法明确说明的,但实际上离婚真的不自由,对方不是拿走你的钱就是拿走你的孩子要么就是恶心你一辈子都难受,一旦上了法庭离婚的,基本上都是闹掰了,完全没有一日夫妻百日恩,都是放屁。

离婚都不自由想断绝关系血缘关系就更加不可能,但是法律其实给了你自由的空间,你想断绝,打心眼里想那就不要理他,要抚养费就去起诉,起诉之后每季度都要执行,执行了你就拿点钱,时间久了你不恶心他还恶习呢。

有法则守法,无则自保。


居然第一反应也是这条


流氓法条可能是有吧,但独独题主所讲的这个真不能算。

有父母不抚养子女,也有子女不赡养父母的。法律对这两种情况都无法做到百分百的执行到位。

如果因为有父母不抚养子女,所以强制要求子女赡养父母的法条是流氓法律的话,那么是不是因为有子女不赡养父母的,所以强制要求父母必须抚养子女的法条也是流氓法律呢?

法条本身是不是有问题,不能简单从其执行情况来判别,而是要从法理上来判断。立法的初衷之一,就是要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父慈子孝和睦的家庭关系,既是社会道德要求,更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础。法律当然要反映这根本的社会要求。何来流氓一说呢。

尽管执法单位做不到百分百的违法必纠,尽管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仍旧会有种种无奈。但这不是法条本身的错。

实际上,赡养并不仅指财物上的供养,更需要精神上的籍慰。那些年轻时不抚养子女,等到老来却要求子女赡养的,法院最多也只能要求子女提供必须的生活费用,却无法强求子女给与其精神的慰籍。人老了,老到吃也吃动,走不走不了时,钱再多,有何用。

反过来讲,父母对子女的抚养,那里又仅仅只是财物上的供给。家里穷却有父母关爱的孩子,远比父母只给钱却感受不到亲情温暧的孩子要幸福的多。

怀抱比钞票有温度。


首先对离异家庭的孩子表示同情,特别厌恶那些不爱孩子的父母,没有责任心,但这跟法律没关系,只能说是道德问题。

国家出的法律是国家定的,是凝聚了多少人的智慧和经验,衡量标准肯定是对于国家发展和国民发展有利的……不是说这条法律损害了某一小部分人的利益就是流氓法律。

有些我也觉得不合理,不人道,但是人间事不是非黑即白,也不是一个算式有标准的答案。有可怜的父母,没良心的孩子。也有可怜的孩子,没良心的父母。这种鸡生蛋,蛋生鸡的问题,法律也没办法把所有的鸡毛蒜皮都写进来啊。

再说了其中不还有律师吗?同一条法律制裁同一种犯罪行为,经过不同的律师嘴后结果还不见的一样呢。你如果觉得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就找律师帮你打官司,相信法律不是那么没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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