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我的提問澄清一下,大家審完題再作答

撫養對應著贍養。但題目說的是,贍養義務不建立在撫養的前提下。然而這兩者有先後順序,孩子要被撫養才能長大。就意味著父母要先盡到了自己的義務,孩子纔有機會履行他的義務。你無法要求一個嬰兒在父母撫養他的同時也贍養父母,這是第一點。第二點不合理的是,對於只要是生物學父母孩子都有義務贍養。若是孩子是由大姨養大的,孩子對大姨沒有義務卻對不聞不問的生物學父母有義務。亦或是精子銀行捐獻精子的男性,他是否就意味著不用管任何一個孩子,等到了孩子成年之時一紙上訴要求孩子贍養?這相當不合理。

我當然知道血緣關係無法改變,出生就定了。但是情感關係若不付出,就不會建立,我一時相信養恩大於生恩,無論是否有血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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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家裡出了些大問題,就發現中國有條法律規定,大意是

無論父母是否盡到撫養子女的責任,子女贍養父母是不可推卸的義務。而且血親關係不可以任何形式在中國合法斷絕關係。甚至虐待孩子,對孩子不好,只要情節不嚴重(什麼叫嚴重,比如強姦,殺害等),孩子贍養義務不可推卸。如果都強姦,甚至都被殺死了,這孩子都廢了等這時候才取消贍養義務是不是太可笑了?!

也就意味著,只要他/她是你的生物學父親/母親,即便對你不聞不問,你一旦成年,他們就可以要求你贍養他。

太多例子父母離婚,孩子如果判給了母親,父親不支付撫養費的一抓一大把。但真正能以法律形式要來的少之又少,我甚至沒有找到遺棄罪中對時間的定義,界限過於模糊導致很多人逃避撫養孩子的責任和義務卻沒有受到懲罰。國家實施監督的措施就像撓癢癢。

孩子還小什麼都不懂的時候國家法律竟然也沒有做到保護孩子,但等孩子長大了卻用這種流氓法律來捆綁孩子。

不知道大家還知不知道其他的流氓法律。


美國明尼蘇達州法律中仍然保留有「通姦罪」,具體條文見「大明律」(Minnesota Statute)609.36 條:

When a married woman has sexual intercourse with a man other than her husband, whether married or not, both are guilty of adultery and may be sentenced to imprisonment for not more than one year or to payment of a fine of not more than $3,000, or both.

如已婚女性和除自己丈夫之外的其它男性進行性行為,不論該名男性是否結婚,則男女雙方都構成通姦罪。犯罪者可被判處一年一下監禁,或/並支付不超過 3000 美元的罰款。

該條的第二部分對起訴做出了限制:如果男女雙方的丈夫或者妻子沒有主動提起訴訟,則檢方不得提起公訴,除非該名丈夫或者妻子不具備精神能力。且該罪名的追訴時效非常短,僅僅為一年。第三部分則強調了一種辯護方式:如果被告人不知道與之發生性行為的女性的婚姻狀況,則不會構成此罪。另外,由於美國檢察官享有很大的自主裁量權,在現實中也可能會選擇不對此類案件提起公訴。

值得注意的是,這並不是一條因為年代久遠而被放在在犄角旮旯、被遺忘的法律。網上有不少關於美國奇葩法律的段子,裡面的確有一些是真是的,例如明州法律禁止在晚上十一點之後邀請他人去按摩、禁止將飛機降落在公共公園裡面等。這些法律反映了一定歷史時期特殊的社會、文化、宗教背景, 在今天看來雖然過時,但因為很少有得到應用的機會,也漸漸被遺忘了,沒有必要專門修訂。

然而,明尼蘇達州關於通姦的法律並不屬於這種情形,事實上,它還在不久之前的 2013 年被修訂過,這次修訂將原來「發瘋」(insane)的表述換成了更文雅的「缺乏精神能力」(lacks the mental capacity),但並沒有從根本上改變通姦罪名的構成。

通姦罪,其所保護的「法益」是女性在性方面對丈夫的忠誠,而男性出軌則不構成此罪。這種法律,封建殘餘的色彩還很濃重,對於男性和女性施加了有區別的義務且缺乏合理依據,私以為並不符合美國憲法中平等保護的要求。


法律在每個時代都有它不健全的地方,因為時代在進步,在盡自己微薄力量推進法律改革的同時,要先保護好自己。

法律有既有,沒有也不指望。法律對弱者的保護是有限的,其實最多也就是把弱者的損失挽回一點點,大多數也不可能達到沒有損失的狀態。

比如a開車撞了b,b住院,a不賠錢,b的家人要起訴,起訴最快也得半年,慢了就得2-3年,之後還需要執行,執行也是快了幾個月,慢了一輩子也執行不下來,而b的家人生活基本都改變了,照顧病人,影響工作,收集證據,支付律師費、起訴費、執行費,並且最重要,心理能舒服嗎?但法院實際上只能判醫療費和一些必要的交通費,你還得有票。

對於家庭相關的問題,法律的態度一直都是能不管就不管,家裡可以打人罵人可以欺負小孩老人,可以不盡家庭責任還可以借錢家裡人還。

但這兩年相關的法律也在完善,比如反家暴法、比如夫妻債務的界定。

雖然一直都是結婚離婚都是自由的,這是婚姻法明確說明的,但實際上離婚真的不自由,對方不是拿走你的錢就是拿走你的孩子要麼就是噁心你一輩子都難受,一旦上了法庭離婚的,基本上都是鬧掰了,完全沒有一日夫妻百日恩,都是放屁。

離婚都不自由想斷絕關係血緣關係就更加不可能,但是法律其實給了你自由的空間,你想斷絕,打心眼裡想那就不要理他,要撫養費就去起訴,起訴之後每季度都要執行,執行了你就拿點錢,時間久了你不噁心他還惡習呢。

有法則守法,無則自保。


居然第一反應也是這條


流氓法條可能是有吧,但獨獨題主所講的這個真不能算。

有父母不撫養子女,也有子女不贍養父母的。法律對這兩種情況都無法做到百分百的執行到位。

如果因為有父母不撫養子女,所以強制要求子女贍養父母的法條是流氓法律的話,那麼是不是因為有子女不贍養父母的,所以強制要求父母必須撫養子女的法條也是流氓法律呢?

法條本身是不是有問題,不能簡單從其執行情況來判別,而是要從法理上來判斷。立法的初衷之一,就是要維護社會公序良俗,父慈子孝和睦的家庭關係,既是社會道德要求,更是人類社會發展的基礎。法律當然要反映這根本的社會要求。何來流氓一說呢。

儘管執法單位做不到百分百的違法必糾,儘管在具體執法過程中仍舊會有種種無奈。但這不是法條本身的錯。

實際上,贍養並不僅指財物上的供養,更需要精神上的籍慰。那些年輕時不撫養子女,等到老來卻要求子女贍養的,法院最多也只能要求子女提供必須的生活費用,卻無法強求子女給與其精神的慰籍。人老了,老到喫也喫動,走不走不了時,錢再多,有何用。

反過來講,父母對子女的撫養,那裡又僅僅只是財物上的供給。家裡窮卻有父母關愛的孩子,遠比父母只給錢卻感受不到親情溫曖的孩子要幸福的多。

懷抱比鈔票有溫度。


首先對離異家庭的孩子表示同情,特別厭惡那些不愛孩子的父母,沒有責任心,但這跟法律沒關係,只能說是道德問題。

國家出的法律是國家定的,是凝聚了多少人的智慧和經驗,衡量標準肯定是對於國家發展和國民發展有利的……不是說這條法律損害了某一小部分人的利益就是流氓法律。

有些我也覺得不合理,不人道,但是人間事不是非黑即白,也不是一個算式有標準的答案。有可憐的父母,沒良心的孩子。也有可憐的孩子,沒良心的父母。這種雞生蛋,蛋生雞的問題,法律也沒辦法把所有的雞毛蒜皮都寫進來啊。

再說了其中不還有律師嗎?同一條法律制裁同一種犯罪行為,經過不同的律師嘴後結果還不見的一樣呢。你如果覺得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就找律師幫你打官司,相信法律不是那麼沒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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