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按照你所描述的情况,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欠下债务,若该笔债务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和家庭开支,这样的话可以界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需要双方共同承担返还义务。若该笔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该笔债务属于个人债务,离婚时,另一方无需承担。


算不算共同债务,要看该欠款(借款)是否用于家庭生活支出。


不知情这个原因,并不能排除共同债务。主要还是看这笔钱用在了哪里。

就法律上而言,满足以下情形中的一项,就可能被认为是共同债务。

(1)夫妻双方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

(2)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3)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4)婚前所负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

(5)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6)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房屋、财物借款或钱款所负的债务。

你可以依据债务的用途代入判断一下。

希望能帮助到你。


谢邀,根据新版民法典,不属于共同债务


这种情况要看钱的用途。

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离婚后属于共同债务

用于个人花销的,不属于共同债务


不一定。看钱的用途。


如果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欠下债务,但是该笔借款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中,尽管另一方不知情,但依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后夫妻都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这笔钱被借钱的一方私用,就应当视为其个人债务,另一方无需偿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要看这个债务的用途


知不知情并不是法律判决依据。

法律判决依据是指

费用有没有被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如果有用作家庭开支,离婚后依然判决应该还钱。除非另外一方愿意承担全部责任。

或者是贷款人承认用于生活开支。另一方并不承认的,需要拿出证据证明对方并没有用于共同生活支出。

希望能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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