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5日,河南省舞阳县中医院指挥中心指派该院职工苗某去本县九街乡左庄村接急救病号,当日10时,苗某驾驶医院的一辆车牌号为豫LZY1**的套牌救护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舞阳县九街乡吴九路九街村路段,加速超车时与前方九街乡马岗村居民张某同向骑乘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和车辆损坏。案发后苗某随即将张某送往舞阳县人民医院抢救并拨打了报警电话,协助公安民警勘验事故现场,后张某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某系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舞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苗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舞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苗某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