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患有思觉失调症者杀人后的判决,经常不符合社会期待,因此引发争议,台湾基进党立委陈柏惟认为,若要解决精神疾病的问题,需要一整个社会的改变,直言「不只是精神疾病患者,甚至是罪犯,都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责任」,不过他此番言论一出,随即在PTT炸锅,网友纷纷怒谯「想帮犯人脱罪」,对此陈柏惟也赶紧亲上火线回应,强调自己并没有支持「杀人无罪」。

 


 

根据《三立新闻》报导,陈柏惟以北欧国家为例,若一个人有病,是因为教育、学校、社会、家庭的影响,所以他们倾向不处罚精神疾病患者,因为是社会没有照顾好他,在某种程度来说,「不只是精神疾病患者,甚至是罪犯,文明的国家都会认为那是我们的问题」,但目前台湾社会氛围,只会把罪犯丢给政府,但事实上政府除了学校教育外,也没负担到什么权力跟责任,民众应有「政府的责任就是我的责任」想法。

 


 

不过网友似乎不认同他的看法,相关新闻一出,随即在PTT引起抨击,还有人质疑「你认为精神疾病犯罪是社会制度不健全所致,那你X妈的是不会提案修法审预算来实质推动健全制度吗?这些他X的不就是当初选你当立委的原因吗?」

 

而面对论战,陈柏惟也亲上火线,在PTT贴出访谈全文,强调「杀人本来就有罪」,访谈时是针对题目「探讨精神司法医学」逐项提出观点、作法、国际与生活实例,希望补救社区安全网与监护处分的不足,如果他有谈到「支持杀人无罪」,愿意立刻辞职。

 

▼(图/翻摄自PTT

 

●陈柏惟PTT全文

 

1. 刑法第19-1条规定,「行为时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或欠缺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者,不罚。」这样的规定是否合理?为什么可以不罚?

 

首先,不罚是不精确的说法,媒体应该要强调「有罪不罚」的完整概念,这其实跟刑法不罚幼儿是一样的道理,对于「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或欠缺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者」,通常其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都相当严重,认知功能也严重缺损,因而无法构成罪责性。

 

不论是大陆法系,或是模范刑法典之后的英美法系,多半都引进同时需要存在精神疾病,加上辨识能力缺损,控制能力缺损的精神异常抗辩原则,先进国家大致上看法类似。

 

一方面,我们当然要检视严谨的审判与鉴定过程,但在「有罪不罚」这样判决的同时,其实连带著「需要引入其他处遇方式」,如果大家担心社会危害性,要检讨的是后续处遇方式的完备性才对,这部分确实出了一些问题。然而,社会把刑罚当作社会安全的唯一基础,其实是很悲哀的。

 

2. 有委员提案吸毒、喝酒者一律不得免刑或减刑,是否赞成?

 

你的问题其实叫做,原因自由行为,是否进一步具体明文化。

 

我赞成可以把构成要件写清楚,但立法没有这么简单的。

 

假设有一个新进公司的新人,平日温和守法,从无前科,参加迎新餐会,被长官敬了烈酒三杯,在盛情难却下一干而尽,结果不会喝酒的他,不胜酒力,在走路回家时,因看到有人将汽车停在自家门口,与人起口角,竟失控徒手将对方打死,之后醉倒路边,请问该当何罪?

 

如果这个案例中的被敬酒,改成自己吸安非他命,那又该当何罪?你会不会觉得这程度上有差异?

 

现在的问题是,所有影响中枢神经系统的物质,无论是兴奋性或抑制性,并非全部违法,又假设一位老人,因不听医嘱,混合使用多种药物,加上近日身体状况变化,引发瞻妄状态而出现妄想,竟不慎杀害老伴。请问这位「故意不听医嘱」服药的老人,是否不得减免刑责?

 

所以如果我们要修正刑法19-3,增订或替换成更明确的自醉构成要件,我们就必须明确规范危害物质,以及具体危险行为的可预见性,有个例子很清楚,就是酒驾。但若在法律覆盖性无法周全的部分,则需要保持一定的司法调查与法官量刑空间,以处理复杂的各种状况。

 

3. 台湾是否应成立司法精神病院?

 

我认为,台湾的监护处分制度有很大漏洞,必须进行修改,司法精神病院只是其中一环而已。

 

你知道我们的保安处分执行法一共89条,有关监护处分的部分只有「3条」,连风险分级的概念都没写清楚吗?

 

要增加司法精神医疗资源,让需要不同治疗与安全强度的个案,都能得到妥善的处遇,才能降低其再犯率,以及衔接后续重回社会的计划。司法精神病院处理的是其中症状特别严重、合并多重疾患如人格问题、或是其犯行重大....经综合评估后需要高强度治疗与维安措施之个案,但相对而言,也有另一种个案是犯罪情节轻微,判的监护处分可能比其本刑还久,且在医院里面治疗不一定适合的个案,则需要社区处遇的综合方案。

 

譬如说,有失智症的阿骂因为偷拿一块猪肉,被判监护处分六个月;或是一个从小智能障碍加语言障碍的个案,因为被同村朋友带去捡漂流木,触犯森林法被判监护处分一年,这些刑事上通常都不用关,完全不知道送去医院治疗为什么的,所以我们需视不同个案做不同的处置思考。

 

这部分的修法,在休会期我和团队也持续都和相关部会在接触讨论,结论就是要修的法很多,制度的改善必须是全面性的!

 

4. 司法精神病院是否会将精神疾病患者「罪犯化」,导致他们更被社会大众歧视,更难接受自 己的疾病,最终更难回归社会?

 

正好相反,是要让犯罪的精神疾病患者得到妥善的医疗照顾,帮助他们回归社会。

 

你不要把司法精神病院一个无中生有全新的治疗模式,其实制度上就是现有的「监护处分」,而这些病犯,现在也都在各医疗院所,包含有些医院也成立「司法精神病房」进行处遇。司法精神病院的设置,应该是要更专业、更安全、更周延、提供更多资源,来矫治这些病犯,一个更专业更完整的治疗模式,为什么会说让他们被社会大众歧视呢?

 

另一方面,我刚才有讲,司法精神医疗的改革,绝不只是设司法精神病院,那是其中很小一部分。重点是建立完整风险分级和治疗衔接的制度,最终让患者回归社区,甚至我们不放心的还能连结其他刑后治疗制度,这些都是协助他们回归社会啊!

 

5. 政府应如何保护第一线的警察、医护人员?是否需要成立专责单位负责精神疾病患者的强制送医及后续治疗等事宜?

 

警察职权执行法本身就有带到有关精神疾病(包含疯狂、暴力、自杀自伤行为等等)的处理和强制送医事项,而后续治疗各区域都有精神医疗网的指定专责医院啦,台湾精神医疗密度这么高,我不懂你的专责单位是在说什么?

 

问题在于,对于暴力处遇,必须逐步建置基层人员危机处理团队(CIT, Crisis Intervention Team)的训练机制,这需要建立教材,安排课程,落实到基层,并且提供足够的执勤装备,包含并非一定要用,最后不得不才使用的非致命性武器等。

 

而另外,对于警察和医护人员的安全,我认为绝不能妥协。团队就处理过,监护处分的个案在结束监护后衔接刑后治疗时,竟然在病监与医院内,还持续威胁恐吓原院所的医疗人员,但后续接手的病监,社区处遇单位,似乎都没有调整处遇方针与加强保安,后来被害者报案进入司法程序后,竟然不起诉处份,我认为这种离谱松散的处遇模式,和医疗暴力的不受重视,都还有很大的改革空间。

 

我们会继续朝向对行政体系的监督改进,以及相关法令的修法两部分来进行。如果我们要让医疗端承担更多司法、性侵、家暴,药酒瘾等复杂业务,就绝对不能有医护人员受到伤害!

 

(封面示意图/翻摄自陈柏惟脸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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